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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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冀财采(2023)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河北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
2、复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四条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第五条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并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
3、处理纳入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答复岗位要相分离,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第六条供应商应当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对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第七条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分别按照“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函(模板)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书(模板)编制。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第十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十一条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以邮寄凭证或签收证明为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章质疑提出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下
5、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下同)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相关规定的;(三)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谈判或询价的;(七)存在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八)采购结果
6、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九)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十)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十一)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的起算日期为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起算日期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十四条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第十五条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十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7、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三章质疑受理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供应商:(一)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
8、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二)潜在供应商所质疑事项均为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三)供应商提交质疑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按交邮时间计算)。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将接收的质疑函移交采购人并协助采购人做好答复质疑工作。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有效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四章质疑处理第二十三条受理质疑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逐条处理。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参考原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但不得将意见直接作为质疑答复。上述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制作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第二十六条质疑答复处理以书面形式为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确需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原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核实,相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保存。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将原评审委员会成员配合质疑答复情况录入评审专家评价系统。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或原评审委员会成员等拒绝配合调查为由超期答复或拒绝答复质疑
10、。第二十九条质疑事项调查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与质疑供应商进行调解、沟通,但应当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事项:(一)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依法已公布的除外;(三)尚未公告的中标(成交)结果;(四)供应商的报价明细;(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六)商业秘密;(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五章质疑答复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1、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第三十三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第三十四条质疑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质疑处理,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三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逐一答复质疑事项,并明确答复质疑事项是否成立。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
12、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七条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材料包括情况说明、质疑函、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等。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
13、标(成交)结果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九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等。第六章投诉提起第四十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质疑供应商(以下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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