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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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
3、学时。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三)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四)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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