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稿)》.docx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稿)》.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营性用途,且经依法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2023年3月1日前已经完成农转用但
2、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地块,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异地调整后的地块。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3、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或者委托授权给负责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全资方式设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土地专营业务的企业,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入市事项。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镇(乡)域内或者一定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以入股方式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联营公司,可由其代表入股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与入市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划入市用于符合国家、海南省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
4、目,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等,但不得用于建设市场化商品住房、安居房。市县可以探索制定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渠道保障用地需求的建设项目目录或清单。第六条文昌市可以试点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面向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有房屋建设,但所建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用于自有房屋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对象,应严格限定为本市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且每户只能购买一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再次流转的,流转对象也应限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
5、定办法,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办法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八条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第九条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本市县辖区内的适宜地区入市。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第十条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根据规划进行统一整治、配套基础设施,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本
6、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依法入市。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市县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状况和所有权人意向申请,将拟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实行城乡统一建设用地
7、市场统筹调控。第十三条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或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对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前期开发,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第三章入市方式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
8、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公开交易。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租范围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未经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民集体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年限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
9、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土地所有权人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书,并提交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地块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土地所有权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提出规划条件及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初审后,出具入市初审意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10、、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一并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产业项目应当参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提出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用途的50%o相关意见要综合考量拟入市地块所在村的依法管地用地水平和信用水平。(三)地价评估。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入市主体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并予以保密。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入市主体也可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报告须按规定进行备案。(四)入市方案编制。入市主
11、体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地块界址、面积、权属、入市方式、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年限、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入市价格、收益分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等内容。(五)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并依法形成表决资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方案应当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入市决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入市方案经表决后,由入市主体,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将拟入市地
12、块的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六)入市方案核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研究,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认为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公平性竞争审查条件等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七)公告及交易。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录入“土地超市”统一管理、统一发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入市主体可委托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活动、编制交易文件,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稿 海南省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试点 办法 修订稿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497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