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个论讲义演示文稿2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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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说,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1、研究内容:刑法分论以个罪为研究内容,包括个罪的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罪的个数、个罪的处罚以及与个罪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2、刑法分则与刑法总论的关系(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3、刑法分则的研究意义(对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意义)jkj,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1、刑法分则的体系(十类犯罪)2、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3)在
2、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二、刑法分则体系及其特点,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 1、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2、分类:(1)基本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2)加重罪状和减轻罪状 3、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二、罪名 1、概念:犯罪的名称。与罪状的关系。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3)根据条文
3、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对选择罪名的确定。(4)包容罪名与并列罪名,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 2、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我国的法定刑 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为基础(我国刑法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例外。4、法定刑与宣告刑,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有法条竟合与法规竟合之称2、特征: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2)触犯数个法条,数法条之间有包容关系;3)只能择一法条适用,排斥其他法条
4、的适用。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但有限制)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1、相同:一个行为;一个罪名认定;适用一个法条。2、区别:1)犯罪行为是否超出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2)数罪或者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具有包容关系;3)适用法条处理的原则是唯一还是有选择。,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立法演变二、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三、本类犯罪的刑罚特点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 比较常见的罪名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此外,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以及背叛国家罪的主体等应当了解。,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客体:如何理解“公共安全”?特定和不特定的界定及其法律意义 客观方面的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既遂形态及意义 主体方面的特性 主观方面的过失与故意混合 业务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种类略,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的客体与对象2、放火罪的客观:两种形态3、放火罪的主体,单位放火问题4、放火罪主观二、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114条与115条间的关系 既遂与中止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为牟利烧死两老人,案发时,杨孙勤任上海城开副总经理,王长坤、陆培德二人系公司员工。法院判
6、定:2005年1月4日,杨孙勤授意陆培德,以放火手段恫吓乌鲁木齐路麦琪里住户朱水康一家搬离;同日,陆培德即指使王长坤具体实施。1月9日凌晨,王将汽油泼洒于朱家底楼楼梯处,点火引燃后逃离。大火旋即烧至三楼朱家,致使年逾七旬的朱水康夫妇被烧死,朱的儿子朱建强及妻女三人从天窗逃至屋顶,躲过一劫。此前一年中,官方统计麦琪里共发生火警火灾12起,其中至少五次已被查实系上海城开员工所为。,纵火案案发后,上海城开即通过徐汇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死者家属接触,并签订了调解书。双方决定采用非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先行调解解决相关赔偿及补偿问题。之后,上海城开共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00万元。2005年6月9日,此案刑
7、事部分启动。当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长坤、杨孙勤、陆培德三人涉嫌放火罪。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城开)三员工纵火逼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杨孙勤、王长坤二人死缓,判处陆培德无期徒刑。,二、失火罪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1、与前四罪的性质相同性2、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3、罪名的名称四、破坏交通工具犯罪(一)概念:(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交通工具范围、正在使用、2、客观方面:破坏行为、部位、结果、方式、形态3、主观:(三)相关问题:1、此类罪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此类罪与盗窃犯罪的界限
8、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六、过失损坏特定对象的犯罪,葡萄园主私设电网电死偷食人被判11年,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姚成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军经济损失共计15.75万余元。2006年初,姚中华在石河子总场畜牧公司二队承包了三亩葡萄园种植葡萄和蔬菜,并将葡萄园四周用铁丝和树条围住。同年8月初葡萄成熟后,为防止偷盗,姚中华私自将家用照明220伏特电源接在铁丝网上。同年8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甘肃岷县来疆人员杜爱军与四川来疆人员钟洪正相约到姚中华承包的葡萄园偷食葡萄,走在前面的杜
9、爱军在翻越电网时,被电击致死。后经法医鉴定,杜爱军因被电击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杜爱军因被电击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石河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中华明知私设电网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自家葡萄园的铁丝网上接通220伏特的交流电压,且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3岁的陈公川今年春节过后,到奉贤头桥社区向一名三峡移民租了4亩耕地种植甘蔗。但是一段时间下来,偷甘蔗现象屡屡发生。“忍无可忍”的陈随后将工棚内的220伏照明电源与防盗铁网接通,使得铁网顿时变成
10、了一张“电网”,并在每晚8时到第二天凌晨5时开通电源,通过铁丝导电进行防盗。此外,他还制作了两块写有“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竖在电网上。案例二: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种的甘蔗经常遭人偷窃,便在甘蔗地的周围私自搭起电网,结果酿发惨剧,致使一名在半夜偷甘蔗的人触电身亡。2005年11月,承包农田种植的陈公川被奉贤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今年10月13日凌晨,来沪打工的胡某窜到陈某的甘蔗地准备偷甘蔗时,不慎碰上电网死亡。警方调查后,将陈公川抓获归案。,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的含义 犯罪形态 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11、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八、劫持船只、汽车罪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概念:客体、对象三类及属性;客观上有五种选择性行为;主观上有的要明知十一、刑法修正案(三)增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概念:(二)构成:1、对象(对象范围和属性差别);2、客观上的
12、多行为;3、主观故意及明知(三)相关问题:1、本罪与盗窃、抢夺罪;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十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十一、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二)构成特征:1、客体与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场合、违章、严重后果;违章与后果关系;3、主体:特定与非特定,从事交通与非从事交通人员,乘客、行人能否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过失中的故意,肇事后的故意。(三)司法认定问题:1、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罪的转变;4、逃逸的责任:重伤一人的逃逸,交通肇事罪成立的逃逸,逃逸致人死亡,5、逃逸致死的罪过,逃逸中的致死,逃逸的目的;6、交通肇事罪共犯。(包括事后意
13、图与事后行为)(四)处罚:,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29日,在哈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上,一辆违法货车将六名过街老人撞倒,造成五死一伤的恶果。日前,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肇事司机林立明和车主张树林。这是哈尔滨市首次追究交通肇事车车主的刑事责任。据介绍,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林立明于2007年7月29日9时23分,受车辆所有人张树林指使驾驶悬挂京B68888号牌的神鹰牌农用自卸车,载货12.74吨,在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其以每小时60.37公里的速度行驶到延福街口时,将正在人行横道线内由东向西横过红旗大街的行人范某、李某、左某、田某、任某、李某撞倒并碾压,造成范某、李
14、某、左某、田某当场死亡,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林立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据车主张树林自述,这台肇事车辆是他于2005年花九万多元钱买来的新车,当时为了节省营运费用,他在哈尔滨江北的农机大市场给一个“能办事的人”提供了车辆的发票和2500元钱,在车辆没有到当地车辆管理所的情况下办理了“京B68888(黄色牌照)”号牌,并且有车辆行驶证。张树林说,他买车雇司机拉活就是为了挣“运费”。有时候他确实知道自己家的车在超载拉活,因为“不超载不挣钱”,所以对拉活
15、多的司机都给发奖金。每天白班司机干四五个小时的活,夜班司机也是开同样时间的车。张树林说,由于交警经常抓超载货车,他曾经告诉过司机拉活时“躲着点交警”。,检方认为:张树林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指使司机违法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点评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看点,而看似无关的车主,因为指使违章,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才是看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
16、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第二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吕诺)我国30%的伤害死亡是由于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死亡人数在10万左右,受伤人数40多万,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十亿
17、计,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全世界15岁至19岁年轻人最主要的死因,也是10岁至14岁青少年和20岁至24岁年轻人的第二大死因。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我国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死亡者中,16岁至45岁年龄组人群占总死亡人数的58.6%至62.4%。2005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结果显示,道路交通事故90%以上是由机动车驾驶员的错误行为所致,而82.5%的事故责任人是21岁至45岁的中青年人。,乘客交通肇事案:王甲与李某是多年同事,王甲因做生意向李某借元钱,此后王甲即外出躲债,李某四处寻觅无果。一日,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在向车外张望
18、时,无意中发现王甲在路旁一小店吃饭,李某即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结果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王乙从车上挤下,致使王乙被车轧死。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本案中李某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分歧。行人交通肇事案:今年6月17日中午12时30分许,孔某和几个朋友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一起从成山路北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开口处由北向南横穿马路。刚走几步,孔某就和一辆沿成山路北侧快速车道由东往西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为此,孔某受了轻伤,而摩托车车主林先生则恰巧被迎面而来虽经紧急刹车仍无法避免碰撞的重型挂车挂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两天后,孔某主动到公安
19、机关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孔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林先生负次要责任,而重型挂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鉴于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检察机关在研究后认为孔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骑自行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行驶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
20、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概念:2.构成特征:客体、
21、客观(场合、违章、后果)、主体 主观方面 3.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将“重大责任事故罪”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加一款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款主要针对一些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十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
22、5条中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直接表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新增罪名即“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后增加
23、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为新增罪名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和构成;包括该类犯罪的意义、客观的违法性前置、主体的特殊性、主观的违法性明知二、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泛指对象);2
24、、客观(包括生产和销售)3、主体;4、主观(包括明知)5、销售金额5万元(三)相关问题:1、伪劣产品的价值问题;2、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价值、竟合;3、本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关系;4、本罪与诈骗犯罪的关系(四)处罚:法律规定与单位犯罪处罚的多重性二、其他八种伪劣产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均为伪劣产品,只是对象各不同;注意各种犯罪对成立的特殊要求,均不以销售金额为要件。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关系 及其处理,四、刑法修正案(四)的改动 增加了“足以”,调整了法定刑 将刑法第145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
25、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节 走私罪,一、走私罪概述(既非类罪名也非个罪名)1、走私罪的设置意义和设置特点(因对象不同而设置)2、走私罪的共性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监管方式;3、走私犯罪的分类与竟合问题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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