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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工会法 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科左中旗委党校 王永泉,2012年8月,前言,大家知道,党有党章,国有国法。工会既有章程,又有专项法律。今天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的专题:学习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主要讲五个问题。,一、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二、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三、新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四、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五、贯彻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什么是工会法,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用人单位以及 职工和会员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一、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
2、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即予处罚 或解散。,为最早的工会法。,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 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
3、又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52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活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
4、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与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我国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5、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二、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
6、。,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3、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三、新工会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57条,(一)工会的权利 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二)工会的义务: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
7、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政府、企事业行政和职工群众应尽的其他义务。,(三)工会组织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一个有机整体。,(四)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为职工服务的物质基础。,(五)、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会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1、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 动。”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8、,2、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 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 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
9、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案例1,劳动合同中“不得结婚”的约定无效,杨某被某宾馆招
10、收为服务员,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年杨某结婚。宾馆以杨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同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该部分条款无效,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主张。,案例1,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宾馆与杨某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八)工资制度。,(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五)女职工和未成
12、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六)职业培训(七)社会保险,(九)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一)促进就业。(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三)工时制度。,3、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新工会法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
13、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基层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离原工作岗位,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
14、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
15、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新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6、关于工会经费。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有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
16、会调剂使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关于法律责任。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 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
17、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 问题逐渐增多,设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节。,四、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
18、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
19、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工会的各项权利,包括结社的权利,参政议政的权利,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等,规定了这些权利实现的途径及形式,使工人阶级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坚实的基础和法律保证,使社会主义民主有了更丰富、更充实的内容,使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工会法使工会工作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工运形势下,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运动有了正确的方向和保障。新工会法的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了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了维护职能,强调了维护、建
20、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了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 统一。新工会法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运动与工会工作的基本特征。,新工会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自身改革,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新工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向法制轨道上
21、推进迈出了一大步。,五、贯彻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在非公经济领域发挥作用,以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基本手段,维护劳动法规赋予职工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权益;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向企业主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职工争取合法的经济利益和应有的人格尊重。但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用工行为不规范,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法定的劳动保护措施等侵权问题大量存在,工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未能真正体现。,工会应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发挥应有作用。要注重对市场经济理论和经济法律的学习研究,在执法实践中解疑释惑,帮助基层工会干部转
22、变观念,着力培养一大批敢于为职工代言,善于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干部,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我旗工会工作之所以深受职工称赞,也受到了旗委的肯定,是因为工作在我旗工会工作的同志能够率先垂范,真心实意为职工做了一些好事、实事。比如旗总工会常年坚持搞的“送温暖工程”千方百计为职工筹措资金,为800多特困职工排忧解难。坚持职代会制度,积极推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在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这一块,也做了大量工作。,案例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刘某经朋友介绍,于2007年4月进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
23、00元,但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经与刘某协商,于2008年4月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心中不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不同意支付。工会知情后,支持刘某意见,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2008年4月前,公司虽然与刘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与公司存在着用工事实,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公司于2008年4月方与刘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24、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二、发挥联席会议的牵头协调作用,工会法是维护工会和职工权益的,不仅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法定职责,而且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为保障这部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劳动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25、负有依法追究、处理违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宣传贯彻工会法需要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从以往工作的经验看,联席会议牵头协调的作用明显。,建议由党委或政府有关领导主持,由公安、劳动、工商、司法、宣传、法院、检察院及劳动仲裁、社会保险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贯彻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定期研究解决法律贯彻中的突出问题。联席会可以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以后也可以半年一次。定期听取工会关于贯彻工会法情况的汇报,研究妨碍工会法贯彻的主要问题和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议定解决办法,指定责任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三、不容忽视的角色错位,工会应该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可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工会干部有时却
26、在劝职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有些党政领导摆错了工会组织的角色位置。例如,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引起劳动争议集体上访。这种时候,所在地方和企业的党政领导往往不太注重通过工会深入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反而要求工会说服职工“服从改革”、“顾全大局”,牺牲个人的合法利益,扭曲了工会的角色。二是组织关系不顺,影响角色定位。三是工会干部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角色归位。大部分民营企业工会干部人选是业主推荐的,其中多数是业主信任的管理人员,有些还是业主的近亲属。尽管有些企业履行了选举程序,但工会干部中真正认为自己是职工群体代表,应该维护职工权益的还很少。多数民营企业工会干部仍顾虑“端人碗,受人管”,
27、这种,心态和素质,很难把维权职责履行好。,案例 3,工会主席任期届满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于2002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3月,李某被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因为替职工维权与公司领导发生了矛盾。2008年3月,公司工会换届选举,李某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公司于当月作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李某,因你已不再担任我公司工会主席,视为你的事实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请你速办理工作交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结束语,伟大的事业呼唤着我们,党和职工群众期待着我们,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工会干部大有可为。期望同志们遵章守法,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征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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