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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法复习课,知识点复习一、恋爱同居篇,1、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同居财产处理2、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理3、分手的补偿或赔偿问题4、同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案例:甜蜜的承诺,知识复习二、走进围城篇,1、夫妻忠实义务问题2、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3、婚内借款与约定财产问题4、家事代理权与第三人债务,知识复习三、走出围城篇,1、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问题2、结婚登记有瑕疵的处理3、特殊人群离婚问题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5、离婚时证据收集 案例:巧合的捉奸与未发觉的路遥,知识复习第四篇、子女抚养篇,1、争取抚养权问题2、抚养费的确定与给付问题 案例:按收入还是按标准?3、抚养费=一锤子买卖4、抚养费给付方
2、式?子女死亡怎么办?4、探视权与姓名权?,知识复习第五篇、财产分割篇,1、财产的认定?约定的效力2、房屋分割与股权分割3、分居财产如何分割?,重难点总结,2、结婚的要件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4、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5、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6、离婚损害赔偿7、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考试题型,一、名词解释 2小题,每题5分二、简答题 共2题,每题10分三、论述题 共2题,每题15分四、案例分析题 共2案例,每题20分,1.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
3、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不受保护。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其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单方解除,无须
4、经由法律程序处理。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李玉芝的行为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因为其对女儿与张学斌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劝是法律允许的;李玉芝仅介绍女儿与刘军相识,并没有强迫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女儿与张学斌终止恋爱关系,以及与刘军申请结婚均是本人自愿决定的。,2.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
5、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王平与卢颖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因为2004年底,王平、卢颖均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王平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先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审理离婚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当事人不能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3.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
7、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
8、养关系之诉?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解除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主体权限于成年子女与养父母,故李某无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王小平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王小平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王飞、高云夫妇,可以要求王小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
9、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4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
10、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认定为属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属张某个人财产
1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张某的父母为张某结婚购房出资,并未表示赠与张某、李某双方,应认定为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李某父母赠与的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李某的父母所赠与的电器,是对李某的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李某一人,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姻关
12、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张某所获赔偿金是身体受到损伤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属张某个人财产。,李某所借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笔债务是李某为维持正常家庭生活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张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5.某机关财务会计林某(女)和某公司的业务员杨某(男)谈恋爱三年多时间,于2003
13、年5月12日到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是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小两口预定在10月1日举行婚礼。6月20日,杨某应邀参加中学同学李明发的婚礼,酒席桌上,杨某喝得烂醉,当大家吃得酒足饭饱时,才发现杨某已醉得不省人事,于是大家赶紧把杨某送到医院。由于饮酒过量,酒精中毒,经医治无效,于6月21日上午8时死于医院。杨某与林某都是知识青年,都已参加工作且收入可以,因而他们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约定不依靠父母,婚事自己办理。因此,他们每月除留足生活费用,余钱全部存入银行。三年时间省吃俭用,有了近10000元存款,也买好了一切小家庭所需之物如彩电等。,杨某死后,对这些财产的处理,林某与
14、杨某的父母发生了争执。林某认为,这些东西都是她和杨某的,杨某死后,这些东西应归自己。杨某的父母则认为,林某同自己儿子只登了记,还未结婚过门,不是夫妻,所以东西还是姓杨的。双方各持己见,发生纠纷,林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给予解决。问:(1)林、杨二人是否是合法夫妻?(2)本案中的财物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3)如何处理这些财产?(4)本案中,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人?(5)本案中,对杨某的遗产,林某与杨某父母地位如何界定?,(1)林、杨二人是合法夫妻,因为他们的婚姻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领取了结婚证。(2)林、杨二人在婚前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他们的一万元银行存款,
15、属于林、杨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他们婚前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3)林、杨二人是合法夫妻,那些财产又属他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杨死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首先在夫妻间进行分割,杨某的那份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杨某的遗产,杨某的父母及林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杨的父母可适当多分一些。杨的父母及林某都想要独占那些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林某、杨某的父亲和杨某的母亲。(5)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同时参加继承。,6.郭某(男)和王某(女)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从2002年开始,郭某开始迷恋
16、网络游戏,对家务不闻不问,很快成为网络游戏高手。时间一长,王某非常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3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对于财产问题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两室一厅房屋的一半,郭某认为该房是结婚前自己用父母赞助的钱买下的,不能分出去。诉讼期间,郭某参加了某项电子游戏国际大赛,获得奖金10000美元,王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分得一半,郭某则认为游戏大赛是自己参加的,这个与王某的生活无关,并且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结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给王某国画一幅,价值50000元人民币,天天挂于客厅正中央,郭某认为这是家庭共同
17、财产的一部分,应当予以分割。王某还主张,自己平时照料双方老人,做家务较多,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由郭某对此做出补偿。现查明郭某王某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归属没有任何约定。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有无权利分得房屋的一半?(2)对于郭某参加比赛所获奖金,王某有没有权利请求分割?(3)对于王某叔父赠与的国画,郭某有无权利参与财产分配?(4)王某请求郭某补偿自己所做家务有无道理?,(1)王某无权。因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赞助的钱购买,属于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王某无权参加分割。(2)王某有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对于自己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时,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郭某参加的电子游戏大赛虽然是他自己参加的,但是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其性质依然可以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利参与分割。(3)郭某无权参与分割国画。与问题(1)相应,此国画亦是王某的婚前财产,因此郭某没有权利参与财产分配。(4)没有道理。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的主张有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为郭某王某夫妇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条件,因此王某无权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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