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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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婚 姻 的 效 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本节仅指狭义,即婚姻的直接效力,也就是说,婚姻一旦缔结,在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就是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的规定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之一。,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阶段,“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妇人从人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2、夫妻地位在法律上渐趋平等阶段,资本主义早期,3、从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阶段,在当代,由于个人主义和女权运动的发展,事实上的平等已经明显。但完全的平等,道路“既阻且长”。,西方国家从立法主义上看夫妻关系:,1、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同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
2、,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共同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实质是妻子的人格为丈夫吸收,是夫权主义的别称。古代和中世纪。,2、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的权利义务。近现代。,我国古代“夫妇,一体也”,“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配偶权的含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狭义的配偶权,仅指配偶之间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狭义的配偶权,等同于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的法律特征:,1、配偶权具有特定的主体;,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所赋予的特定权利与义务;,3、
3、配偶权的内容是夫妻共同生活。,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义务主体是双方和任何他人。(配偶权损失之诉),客体的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少。,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抚养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继承权8项。,1、配偶权概念本身表述不清;2、配偶权与人格独立相冲突,有损基本人权之一的性权利;3、配偶权主张混淆了婚姻关系上的道德与法律界线;4、确立配偶权未必能解决婚外性行为问题;5、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婚内强奸合法化;6、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施情况看,配偶权的适用范围正在缩小,有的国家已经放弃。,关于配偶权的学术争议反对
4、的理由有:,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同居义务,1、同居的含义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夫妻性生活,精神生活,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同居义务的规定,是将人的本能需求合理地置于婚姻制度的保护之下,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巩固。,但法律也赋予配偶同居义务的抗辩权,即同居以配偶一方的正当、合理要求为限。,一般下列情形可免除同居义务:,1、因公务或私事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在外;,2、
5、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疗或其他情形无法履行 同居义务的;,3、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分 居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同居义务。,同居义务不可能强制履行。但无故拒绝履行义务的,为婚姻中之过错,在离婚时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从该法第3、4条、第32、46条可以推论出此义务。,三、忠实义务,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得为婚姻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还包含有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有密切联系,但不能等同。“同居”是讲夫妻内部关系,“忠实”是讲夫或妻对外的关系。,忠实义务的规定1、有助于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落实;,2、有助于婚姻
6、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3、是子女血缘清白和人类血缘等级序列的保证。,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必然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配偶一方的不忠,是对婚姻的最大伤害!,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也不可能强制履行。但违反忠实义务的,为婚姻中之大过错,在离婚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1、认为婚姻本身隐含着相互的忠实义务,法律不必另做规定;,2、如此规定用意虽好,但事实上行不通;不如只规定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好;,3、如此规定是历史倒退,因为它不能适应21世纪人类两性关系的要求。,部分
7、学者 反对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四、婚姻住所商定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从妻居(母系氏族),从新居(近现代),从夫居(奴隶、封建社会),西方国家对婚姻住所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但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选择夫家或妻家为婚后生活住所的权利。,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如瑞士,规定妇从夫居,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如法国、日本,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立法角度)如英国,五、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起
8、源于古罗马法。在夫权社会,妻子婚后人格减等,无对外从事行为的权利。处理日常家事也是代理丈夫行事。不方便,于是规定代理权。这是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但现在是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最高法院2001.12.17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我国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活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间接的承认。,1、有助于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2、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3、有利于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
9、,要注意:,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2、夫妻一方滥用该权利时,他方有权限制,但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离婚的男女就子女教育等特殊问题仍然有此代理权;,4、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行,但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另一方仍负连带责任。,1、处分夫妻一方特有的不动产;,2、处分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3、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中的日常家事范围除外(理论上):,六、扶养的权利义务,广义的扶养:扶养、抚养、赡养,狭义的扶养:同辈之间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的慰藉,1、扶养的含义,2、扶养的类型(国外),生活保持义务(共生义务),一
10、般生活扶助义务,无条件地供养扶助,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夫妻间、亲子间。,在对方需要且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供养扶助,不需与自己保持相同水平的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祖孙间。,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1.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存在的,是婚姻的一大社会功能。,注意三个方面:,3.扶养是夫妻的法定义务。,2.接受扶养是夫妻的法定权利。,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
11、义务。,1、不能仅仅按习惯,把此理解为义务,它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权。,2、作为一种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相互间不能侵犯。,3、在当前的中国,计划生育更是义务。,注意:,八、配偶继承权,继承法9、10条:夫妻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16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关于第15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从理论上来讲:人身自由与一个人的婚姻的存在与否没有关系。所以它不适宜作为婚姻的效力的一个方面。,但该内容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1、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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