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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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与继承法,第八章,本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节 婚 姻 法,一、婚姻法的原则和结婚的条件及结婚的程序,案例一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1.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下列答案。2.此案应如何处理?,A.小琴和张强
2、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D.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关系。,B.小琴和张健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C.小琴与张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解析:1.此题应选择A和D。选择A的理由:(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选择D的理由: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3、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3)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由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可以作出结论,小琴与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违法的婚姻关系。,2.此案应如何处理呢?,(1)受害人小琴可向婚姻登
4、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属实后,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张强与小琴的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张强、张健罚款200元。(2)小琴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属于感情破裂的一种,据此,小琴可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强离婚。,此题为什么不选择B呢?即张健与小琴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回答是不存在。张健在此案中,是不是当事人呢?不是,他是代理人的角色,他与小琴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张强承担(但这种代理是违法的),一但代理结束,他的使命就完成了。因此
5、,他与小琴之间可以说没关系。张健也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当代理活动完毕之后,真正的角色张强就出现并与小琴同居。当小琴找到张健说:“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只敢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成为夫妻。“爱慕、愿意”,毕竟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差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小琴与张健之间既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没有不合法的婚姻关系。,案例二王林荣是西北工业大学退休教授,曾在航天事业上做出过突出贡献。50年代曾留学苏联,获博士学位。50年代初,由父母作主与一农村姑娘结婚,王虽不满意,但出于对父母的孝心,忍受了这桩婚姻。婚后双方共同语言甚少。在家庭生活中总是王林荣一人说了算。比如王林荣将每月工资的一大半寄给农村
6、的父母亲,交给妻子的是一小半工资,却要维持王林荣夫妇及三个小孩的生活。当妻子提出异议时,王却说:“首先不能饿死父母”。为此,夫妻之间常发生矛盾。王的武断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使他在家庭生活中十分孤立,得不到妻子及子女应有的尊重,加上退休在家,整日无人说话,成为心理疾病患者,一日当和妻子发生矛盾后,趁妻子熟睡之后,将妻子杀死,问:此案说明了什么?,解析:王林荣案,给我们一些启示,它说明婚姻法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王林荣的家庭之所以出现不幸,是由于许多方面违反了婚姻法。首先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双方之所以产生爱情,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比
7、如文化程度、兴趣、爱好、志向、生活理想等因素,而包办婚姻往往不考虑这些因素,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王林荣日后的悲剧。其次是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王林荣是留苏大学生,并获得博士学位,在文化程度上就比其妻高出很多,加上他头脑中的封建意识,表现在家庭中的行为是家长作风,一个人说了算,而恰恰忘记了他所处的时代,是妇女解放,男女平等,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家庭的冲突。王林荣家庭的冲突,实际上是封建意识与民主平等意识的冲突。,第三,在尽义务方面违反了婚姻法。王林荣作为儿子、丈夫、父亲,对父母、妻子、子女负有平等的义务。王林荣由于对包办婚姻的妻子不满,于是将自己的感情过多地倾注于自己的父母,而对妻子和子女尽的义务
8、就显得比较少,这必然引起妻子和子女们的不满,从而影响他在家庭中的地位,加上他不善言语,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使他在家庭中失去权威的地位。他在工作上、业务方面是权威,受到人们应有的尊重,与他在家庭中的被动地位形成冲突,这些冲突,必然导致心理上的巨大压抑,而王林荣又不知道如何排解和释放,时间久了就会形成心理疾病,成为心理疾病患者,这就是王林荣家庭悲剧的原因。,案例三梁军与陈岩(女)结婚并共同生活。不久,陈岩怀孕。陈认为怀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影响胎儿的健康,欲终止妊娠,梁军则不同意。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梁军不同意的情况下,由陈岩之兄陈炳利在医院的“患
9、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遂对陈岩实行引产手术。事后,梁军以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主治医师李岚、陈岩之兄陈炳利为被告,向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其按国家规定生殖养育的权利和原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精神、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经济损失2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问:1.妇女有没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是否侵犯了胎儿的出生权?3.终止妊娠是否要夫妇双方同意?4.谁应在患者家属通知单上签字?,解析:1.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其法律依据:(1)婚姻法的原则之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既包括数量的限制,又包括优生优育。陈岩在怀孕
10、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药,可能对胎儿健康不利,不利于优生优育,如果生下一个残疾胎儿,胎儿是不幸的,父母也是不幸的,而且给社会增加负担。(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因此,陈岩享有终止妊娠的权利。,2.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因此,并不存在侵犯胎儿出生权的问题。3.怀孕是一种生理行为,对已婚妇女来说,它不完全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对胎儿分娩或终止妊娠是民事行为,根据目前的
11、医疗条件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法律赋予陈岩有独立行使终止妊娠这一民事行为的权利。那种认为怀孕是双方行为,终止妊娠也需双方同意的观点是将生理行为和民事行为混淆了。因此,终止妊娠不一定夫妇双方完全同意,只要妇女愿意就可以实施。,4.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陈岩之兄陈炳利应认定为关系人。法院审理的结果是,驳回梁军的诉讼请求,即梁军败诉。,此案的启示:此案说明,今天的妇女无论在人格还是在思想上都应是自立的,而且法律也给予妇女人格、思想的自立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关键是妇女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在妇女解放的今天,妇女无论
12、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家庭生活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工作、学习,又要养育子女,而且要优生优育,这也要求妇女要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思想才能做到。,生育子女,应在妇女学习、工作不太繁忙,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对已婚妇女来说,在不宜生育时,应尽量采用避孕措施,但有时怀孕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工作、学习、身体状况与生育子女发生冲突时,就应终止妊娠,不要使后代成为偶然的产物,后代应是计划的产物,即出生后就应该是一个健康的婴儿,同时又具有比较好的养育环境,这样才有家庭幸福,才能为整个民族提高素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案例四有事实的,即使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也无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
13、;B.领结婚证时由代理人办理的;C.一方配偶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D.男方60岁女方只有21岁的;E.女方是男方的寡婶的;,F.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G.女方是男方堂叔的女儿的;H.女方的祖父与男方的外祖母是兄妹的;I.男方的曾祖父与女方的曾祖父是亲兄弟的;J.女方是男方养妹的;K.男方是表哥,但却是女方姑妈的养子的;L.女方是男方姨表姐女儿的;M.男女双方是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N.男方有生理缺陷,领证前女方不知的。,解析:本案例应选择A、B、M、N。答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和答案M“男女双方是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条件。答案B“领结婚证时由代理人办理的”是违反了结婚程
14、序。答案N“男方有生理缺陷,领证前女方不知的”属于弄虚作假,违反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它一些答案之所以不选,是由于都符合婚姻法的要求。,C“一方配偶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符合婚姻终止的条件之一(宣告死亡同样可以终止婚姻),原婚姻已终止,新的婚姻就是有效的。D“男方60岁女方只有21岁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婚龄,并没有规定最高年龄和年龄差,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从生理角度看,并不是最好的婚姻。E“女方是男方的寡婶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从伦理的角度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F“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从伦理上也基本符合中国人的习惯。,简单解释如下:,G“女方
15、是男方堂叔的女儿的”、H“女方的祖父与男方的外祖母是兄妹的”、I“男方的曾祖父与女方的曾祖父是亲兄弟的”,都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符合婚姻法的要求。,G的计算方法如下:,H、I的计算方法与G基本上相同。经过计算,旁系血亲超过三代的男女就可以结婚,3代以内(包括3代)的就不能结婚。J“女方是男方养妹的”、K“男方是表哥,但却是女方姑妈的养子的”从形式上看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从实质看,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L“女方是男方姨表姐女儿”的是三代与四代之间的旁系血亲的婚姻,婚姻法并没有禁止,是可以结婚的。G、H、I、L虽符合婚姻法,但从优生的角度并不是最好的,人类学家研究,从优生的角度应是远亲
16、优势。,二、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案例五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问:1.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2.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解析:1.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其理由:
17、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并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但事实婚姻与现行婚姻法是矛盾的,因而必须逐步取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
18、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该条例自1994年2月颁布实施)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王华与张力是1994年5月同居的,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未办结婚登记,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无效婚姻,按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同居。因此,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2.王华不能以妻子身
19、份继承遗产。其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在本案中,王华既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是事实婚姻中的妻子,属于非法同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
20、但可以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扶养人的身份,分得张力的适当财产。,三、家庭关系,案例六杨某(女)与肖某(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平时省吃俭用,共同积累了数千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放像机、一张沙发床等结婚用品,在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五一”节举行婚礼。但肖某在4月份的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处理完肖某的后事后,在处理结婚用品时,杨某与肖某的父母之间产生了分歧。杨某认为,这些东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财产,现在肖某死亡,这些财产自然应归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认为,杨某同自己的儿子只是登记了,既未举行婚礼,又未同居,他们不是事实上的夫妻,所以结婚用品应由肖某
21、父母继承所有。在此案中,结婚用品应如何处理?,解析:要正确解答上述问题,就要搞清下述几个问题:(1)杨某与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2)结婚用品的所有权问题?(3)对肖某的财产如何处理?,(1)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与肖某已取得结婚证,因此是合法的夫妻。,(2)结婚用品虽是婚前财产,但杨某与肖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积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分割办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结婚用品,杨某一半,肖某一半。,(3)肖某已死,其财产变为遗产。根据婚姻法的
22、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肖某的遗产(一半结婚用品),应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综上分析,结婚用品的一半是杨某的财产。另一半为肖某的遗产,由杨某,肖某父母共同继承。,由此可见,案例中杨某的说法和肖某父母的说法都是不对的。,案例七张大娘早年丧夫,自己将独生子养大成人,又帮儿子娶了媳妇并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她在家中帮助带小孙子,并做些家务。但两年前儿子不幸去世了。现在,儿媳要带孙子再婚,张大娘也同意,但要求儿媳继续赡养她。问儿媳是否有赡养婆母的义务?,解析:儿媳是否有责任赡养婆母的问题,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儿媳与婆母之间是
23、否已形成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案中张大娘仅生一子,老人又长期同儿子、儿媳、孙子们共同生活,为儿媳操持家务,共同抚养孙子女,实际上她们之间已形成了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今儿子去世,老人无依无靠,作为生活在一起的儿媳,就有责任赡养其婆婆。因此,张大娘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八王某(女),与丈夫结婚后生一男孩,现已4岁。一年前,丈夫因病去世。王某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现王某想再婚,但丈夫家的人说,再婚可以,可孩子是他们家的人,必须留下由他们抚养。王某虽多次要求,但丈夫家的人就是不同意带走儿子。问:王某是否可以带走儿子?,解析: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个履行监护的问题。监护是我国根据有关实际情况确定的
24、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王某的孩子刚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人来履行监护责任,从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保护。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以上所述,王某再婚完全可以带走儿子,如果王某丈夫家的人阻挡的话,王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法律的保护。,案例九刘某(女),当年被人贩子骗卖到河
25、北作人妻。男方从邻村为刘某开了假证明,与刘领了结婚证。刘某在河北忍辱生活了8年,并生下一儿一女。1988年末,刘某给男方留下一个6岁儿子,抱着女儿逃回贵州老家。1997年,刘某想到河北与男方离婚,又怕男方纠缠不离,想再婚,又怕犯重婚罪。此案如何处理?,四、离婚,解析: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刘某与河北男方是领过结婚证的,必须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刘某可通过下述两条途径解决:,1.通过行政途径,解除无效婚姻。1994年2月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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