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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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法讲义,刘英明博士,T.Kurita,2,主要内容,第五章 刑事证据程序略论 第六章 刑事证据分类审查认定(上)第七章 刑事证据分类审查认定(下)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T.Kurita,3,5.0 刑事证据程序分论概览,第一节 刑诉庭前证据收集与开示制度第二节 刑诉证据庭审调查制度第三节 刑诉证据上诉制度,T.Kurita,4,5.1 庭前证据收集,1932年3月1日雨夜,被称为世界英雄的查尔斯A林伯格仅20个月大的儿子在其位于新泽西州的家中被绑架。晚上10点察觉孩子的失踪,10点25分报警。午夜时,新泽西州警察局的局长诺曼施瓦克普来到现场负责指挥。在直对着二楼婴儿房窗口的潮湿地
2、面,警察发现了浅浅的鞋印,但却没有测量它们,没有给鞋底花纹拍照或者用石膏制模。在婴儿房里也发现了足迹,但同样没对之进行测量、拍照或制模。一架自制的梯子倒在离房子70英尺远的地面,它旁边还有一个34英寸大小的凿子。在窗户下的泥土里,发现了两个洞。某警察立即将梯子插入这两个洞内,而不是先检查梯子脚末端的微量证据;对这两个洞,则既没有事先检查,也没有测量或制模以备日后的比对。在婴儿室的窗台上,发现了一个信封林伯格说他早就发现了,但并没有动它。信封内有一页纸,纸上有蓝墨水写成的下面文字:,T.Kurita,5,亲爱的先生:准备5万美元吧,其中2万5千美元是20元的纸币,1万5千美元是10元的纸币,1万
3、美元是5元的纸币。我们将在24天后通知你把钱送到何处。我们警告你不要向公众公开此事,或者向警方报警,纸的底部,画有两个互锁的圆圈。在圆圈交汇重叠的地方,是实心的红色,而圆圈的其余部分则只是用蓝笔勾了个轮廓。刺出的三个方形洞组成了一个水平线似的粗糙符号。此后林伯格又收到了一些赎金条,它们斥责林伯格的报警并将赎金提升至7万美元。案发后一周,纽约市一名退休体育老师,约翰F康顿在布朗克斯家庭新闻上发布了一则广告:他将作为中间人而为绑架者服务,并将收1000美元的费。第二天,他收到了回信,信上有类似的方形孔洞并交织着圆圈,还有一个7614英寸的盒子,盒子中插着那笔中介费。4月2日晚,林伯格开车带着康顿到
4、位于布朗克斯的圣雷蒙德公墓事先约好的以赎金交换消息的地方。这些赎金不仅是金币流通券,而且序号也被记录了下来。林伯格在位于墓地以外的汽车里等候,而康顿则在墓碑边转悠以期见到那个被称为塞米特里约翰的人。未见人影,康顿回到了车旁而喊声也就在此时出现了:“嗨,博士,在这,在这!”康顿悄悄走了回去,并在墓地遇到了一个有德国或斯堪的纳维亚口音、面像模糊的人。,T.Kurita,6,康顿以赎金换回一张纸条:孩子在尼里船上。这是一条小船,有28英尺长。有两个人在船上。他们是无辜的,你们将在伊利莎白岛附近的马脖子海滩和海湾之间找到这条船。警察搜查了该区域,但既没发现船也没找到孩子。然而,5月12日,孩子高度腐败
5、了的尸体在离林伯格家仅四英里的地方被发现。他的面朝下,身上覆盖着树叶和虫子。不足24小时后也即绑架案发生后73天,孩子的遗体被火化。火化前,有人进行了一个被许多人称为“低劣的”尸体解剖,因为该县的(法)医患急性关节炎,不得不委托一名殡仪馆的内务指挥来解剖。颅骨检查发现了四处骨折线以及一个腐烂的出血点,但却没对之拍照。在尸体被火化前,侦查得到的重要证据是梯子、凿子和来自绑架者的数份字条。没有任何指印或有用的足迹。,T.Kurita,7,1934年9月,曼哈顿一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人以赎金单上的10元金币流通券支付油钱。据此,最终找到住在纽约市布朗克斯的布鲁诺 里查德 豪普曼。第二天早上,后者被捕
6、了。比较了赎金条上的笔迹与豪普曼的保险卡和汽车执照申请中的笔迹,仅得出不确定的结果。警方搜查了他的车库及公寓。发现了一条涂污了的地址和康顿的电话号码。此外,在车库里发现了数捆金币流通券。现场发现的梯子是将豪普曼与绑架案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证据。其结构专业但做工粗糙。此外,梯子的一部分横杆被发现与豪普曼阁楼上还有的地板相匹配其中一块板子没了,而梯子的横杆部分恰恰可以补上去。,T.Kurita,8,公诉方主要根据一些间接证据架构了指控的绑架谋杀罪事实:在豪普曼家中一个鞋盒里发现的14460美元赎金;豪普曼家中阁楼上的部分木板与绑架者使用的梯子间联系密切;州政府的笔迹专家们压倒优势地胜过了辩护方的两名专
7、家,认为赎金条上的笔迹是豪普曼的。此外,康顿博士在法庭作证说,被告绝对是那个在墓地上拿赎金盒的人,但其在豪普曼被逮捕之后在警察的列队辨认中并没有认出他。而林伯格的证言也表明,凭声音,他认为豪普曼就是在墓地拿赎金的人!但林伯格那天晚上是在位于墓地一百码以外的汽车里。在听取了29天的作证后,陪审团退席商议并于12小时后作出豪普曼犯有一级谋杀罪的判决。虽有上诉,但豪普曼还是于1936年4月3日被处电刑。,T.Kurita,9,此案日后遭受众多质疑,而证据在收集、保全方面存在的缺憾使之成为永远的谜,如:(1)梯子多重?一人能否扛得动?(2)犯罪发生那天,豪普曼直到下午5点仍在纽约市上班,他能扛着梯子及
8、时由纽约直达位于新泽西州中心的犯罪现场吗?(3)婴儿室外窗户下的鞋印是一人还是多人的?其与婴儿室内的鞋印有何关系?这些鞋印与豪普曼又有无关系?(4)林伯格无法言明案发当天他的全部活动,控方为何没做相应的调查?(5)婴儿室窗户上坏了的插销是新形成的还是早就有了?新形成的,那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插销早就坏了,那为何犯罪者会知悉得如此清楚?(6)梯子的长度为何恰好及至婴儿室的窗台?整座房子为什么只在婴儿室窗户下发现了疑为被梯子脚扎出的孔洞?(7)现场发现的那把凿子与案件有何关系?它有没有在现场某处留下相应的工具痕迹?(8)数份赎金条的纸张、墨水之间的关系、来源?窗台上发现的信封之来源?它们与林伯格或豪
9、普曼各自有无关联?赎金条纸张上的孔洞是如何形成的?在哪形成的?(9)梯子的木料与地板的木料是否来自同一棵树?(10)孩子的死因是什么?详细的受伤情况有哪些?这些受伤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T.Kurita,10,一、公检法收集证据(一)一般原则与一般义务1、客观性义务 50条前段2、合法义务 50条中段3、依靠群众 50条后段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10、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T.Kurita,11,刑事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T.Kurita,12,相关法条: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11、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13,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12、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Kurita,14,(三)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方法之规范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4、侦查实验5、搜查6、扣押物证、书证,T.Kurita,15,7、鉴定8、辨认9、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监听、监视、密取、网络监控、截取电子邮件、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通讯定位)、秘密侦查(卧底侦查、化装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细节参见教材刑事侦查章违法后果:严重证据排除、轻微补正或解释、纪律惩戒等,T.Kurita,16,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庭审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
13、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T.Kurita,17,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T.Kurita,18,高法解释第43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
14、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第44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第45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第46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15、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T.Kurita,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3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T.Kurita,20,(二)辩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
16、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T.Kurita,21,相关法条: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
17、造证据。相关案例:李庄案、北海律师案,T.Kurita,22,5.1.3 刑诉证据开示制度,三、刑诉证据开示制度(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T.Kurita,23,六部委规定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
18、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高法解释第158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
19、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T.Kurita,24,高法解释第40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第49条前半段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第51条 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
20、的工本费用。,T.Kurita,25,2004年-单-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答案:A,T.Kurita,26,2006-多-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甲被超期羁押时,
21、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答案:AC,T.Kurita,27,2003-多-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答案:AC,T.Kurita,28,2004-不定项-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
22、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答案:ABCD,T.Kurita,29,(二)辩护方向控方开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T.Kurita,30,5.2 刑诉庭审证据
23、调查,一、庭前准备中的证据争议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T.Kurita,31,二、各方讯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T.Kurita,32,原告甲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乙(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丙在甲于外地出差期间多次拨打
24、其手机(号码为139)推销汽车保险。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从没有任何生意往来,所以自己没有义务负担因被告广告行为而产生的话费,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话费损失7.08元,并提供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内容为保险广告及宣传资料的传真件等证据材料。传真件的抬头为乙保险公司、联系人为丙、电话为010。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号码为010的电话档案。被告对于号码为010的电话为丙所有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丙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保险的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T.Kurita,3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电话推销的事实展开了辩论:审判长:“现在就被告是否在电话中向原告推销汽车保险的事实举证
25、证明。请原告方出示证据材料。”原告出示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清单(号码为139)以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业务账单(号码为010):“这两张账单显示的主叫与被叫号码、时间一致。这足以证明被告乙公司的业务员丙曾经通过号码为010的固定电话向我推销汽车保险。”审判长:“被告,你对这两份材料有什么意见?”被告:“这两张账单只能证明丙在上述时间曾经给原告打过电话,但并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就是我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通话有可能为了其他的事。”原告:“我和丙在这之前从没有任何往来,不可能为其他事情通话,而且我已经明确告诉他我的车已经卖掉了,他还坚持不断地给我打电话。”被告:“他明知道你没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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