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物权法》PPT课件.ppt
《《大学物权法》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物权法》PPT课件.ppt(5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引读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所属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4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
2、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第八章 用益物权,关键术语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重点问题(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应当怎样理解?(2)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是怎样规定的?(3)各类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效力。,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 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
3、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产四、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
5、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人的义务(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2、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
6、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主要是继承问题。(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土地承包期届满
7、 2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4发包人收回承包地 5征收6土地因自然原因等而灭失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于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进行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于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
8、,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设用地使用人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以他人之物为标的内容上的限制性 土地用途上的特定性 权利本身的独立性及权能上的完备性,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 权利处分:转让、互换、出资、出租、赠与或者抵押 附属行为 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2、建
9、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划拨取得概念:是指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特征:(1)没有明确的期限;(2)不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除外。,取得条件1、国家机关用地: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2、军事用地:军事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10、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文教卫体;5、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保、消防、路标、路灯等;6、其他。,取得程序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报批;3、土地划拨;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的行使1、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如遇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义务服从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3、权利转移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出让取得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特征:(1)出让方是特定的国家;(2)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3)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设施;
11、(4)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的方式和期限(1)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2)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案 例 分 析,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有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合同规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所有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
12、权的标准合同写明。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案 例 分 析,(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案 例 分 析,(1)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所有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2)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案 例 分 析,(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
13、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由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工厂,由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厂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特征:(1)严格的身份性(2)无偿使用性(3)永久使用性(4)从属性(5)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二、宅基地使用权内容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宅基地的权利 对宅基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住房转让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2
14、、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按照政府统一规划使用宅基地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申请审批程序而取得 其他方式取得:法律直接确认、继承、购买或者赠与房屋时的一并转让,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灭失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长期闲置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超标 房屋灭失,一、地役权概述1、地役权概念地役权,是指依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权利。供役地是指供他人便利使用的土地;需役地则指受便利之用的土地。问题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与需役地以邻近为其必要条件吗?,第五节 地役权,2、地役权特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物权法 大学 物权法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489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