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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第一节 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概述,(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二)共同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三)共同诉讼的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4)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2、。,(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但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得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3.个人合伙涉诉:根据民诉意见第47条,个人合
3、伙中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根据民诉意见第52条,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遗产继承诉讼:民诉法适用意见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
4、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遗漏的继承人是以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根据其诉讼主张是否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来决定的。如果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相冲突的,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和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冲突的,就属于共同诉讼人。,7.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根据民诉意见第55条,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同财产涉诉: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
5、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注意:一般保证:(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2)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不能单独将保证人作为被告。连带保证:(1)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2)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3)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居住在甲市8区的其兄乔大伟,乔大伟实际上并不
6、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位于甲市L区的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 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的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 钱财旺,为居住在甲市E区的客户李有良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试车时,造成汽车报废。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哪些人为本案被告?,三被告乔大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乔小伟,实际经营人正华汽车修理厂,(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追加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 2.追加主体:共同原告或
7、被告 3.处理方式:视原告或被告而不同,(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1)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效力。(2)一人遵守期间,对全体发生效力;(3)一人有诉讼中止的事由,中止裁定对全体有效。,A市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B县甲、乙、丙三个村子共有的水库,受损达数万元,三个村子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两村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并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事先未征询他的意见,因此仍要求原诉讼请求赔偿。问:1、该案是什么类型的诉讼?2、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
8、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为什么?3、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大陆法系的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和类似之必要共同诉讼。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者,指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当事人才为适格当事人,且诉讼标的对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以有关身份关系之诉讼为最多。固有之必要共同诉讼之两种类型:(1)诉讼标的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必须由数人全体共同行使才合法,个人无权单独为行使。(2)使他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形成诉讼,诉讼标的为形成权,起诉时须由数人全体或对数人全体为行使,始为合法。,类似之必要共同诉讼,指数人之
9、诉讼标的虽不必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而有选择进行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自由,但是,一旦选择进行共同诉讼,则其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不能作出相异判决。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发生把一部分人漏掉就会导致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然而因权利主张所依据的基础相同,在判决时应该在这个基础上作相同的权利存否的认定,否则判决会不合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2.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普通共同
10、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 2.诉讼请求不同 3.法律特征不同 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 5.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两种类型共同诉讼的比较,(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1)独立实施诉讼行为,且对其他共同诉
11、讼人不生效力;(2)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共同诉讼人采取不同甚至相反的行为,分别产生诉讼效果;(3)分别具有适格要件要求;,(4)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5)可分之诉,可以分开审理;(6)一人有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他人;(7)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可作为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证人。,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二)诉讼代表人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2)他参加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参加诉
12、讼,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二、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1.条件(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2.人数 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1.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2.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诉讼代表人如果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滥用代表权的,
13、可以更换诉讼代表人。,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2.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2.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2)众多当事人
14、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三)两种类型的代表人诉讼比较,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1.起诉和管辖(侵权或违约之诉)2.公告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法院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登记。,3.登记权利(opt in-美国opt out)权利人要证明它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4.法院裁判效力的扩张(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可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直接适用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其的权利义务。
15、,银广夏案,周某等28位长线投资者根据银广夏的公布信息购进银广夏股票。但证监会2001、6、9发布公告称,银广夏虚构主营业务,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银广夏的公布虚假信息被披露后,引起股价大跌周某等28位原告向无锡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528万元。无锡崇安区法院按侵权案件受理。,2001、9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涉证券案件暂停受理或中止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通知,涉证券公布虚假信息的案件,必须经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的,法院才能受理。并且股民只能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因此,受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不按集团诉讼的方式立案。而要求股民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提起诉讼。,
16、五、群体性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一)集团诉讼(class action 美国)(二)示范性诉讼(test claims)(三)团体诉讼(德国),第三节 诉讼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涵义和特征,(一)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二)特征 1.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参 诉条件 1
17、.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2.参诉条件(1)是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人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独立承担诉讼结果。,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
18、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2.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及诉讼地位 1.参诉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权利性关系(2)义务性关系(3)权利义务性关系,2.诉讼地位(1)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在诉讼中,法院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法院没有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履
19、行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无上诉权。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3)有权申请或应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
20、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诉时间 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2.参诉方式(1)自己申请(2)法院通知(大陆法系将第三人分为主参加人、准独立
21、当事人和辅助第三人),作为第三人的司法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的司法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1代位权诉讼。2撤销权诉讼。3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4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引起债权人反诉的情况。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7条,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
22、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新民诉),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1990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
23、。199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规定承包期为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分包到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列为被告,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上诉,二审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问:(1)本案应如何立案受理?为
24、什么?(2)韩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3)刘某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4)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法理分析】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另外,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则必须以当事
25、人的同意为前提。,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问题:丙在诉讼中居于何种地位?,【法理分析】乙擅自处分属于乙和丙的房屋,侵害了丙的所有权,丙申请参加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去,其参加诉讼的行为不是为了支持乙或者丁的诉讼请求,而是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故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锋、王芙夫妇有一子二女,夫妻二人于1995年5月、8月先后病故于北京西城区住所,在北京海淀区遗有房屋6间。其子陈立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许海明。陈萍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在诉讼中,陈锋的弟弟陈宇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陈立、陈萍之间争执的6间房屋,有3间属于他本人所有,并有证据为凭。但陈立在诉讼进行中触电死亡。问:1、许海明在此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2、陈宇在此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张某与李某互殴,李某在打架过程中打伤了张某并打破了张家门窗,张起诉,在互殴时邻居王某劝架被打破了头部。问张某和李某王某的法律地位是什么?,1.我国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否存在进一步类型化的必要?如何进行类型化?2.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如何健全?3.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上诉权?,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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