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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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杨阳2012年5月,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延 超龄参保、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上通常分别称之为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分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普遍性(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适度性对称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2、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法定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与职工一生的收入挂钩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新发展: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外籍、港澳台人员等: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
3、(2009)38号外来配偶: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沪府发2011 26号、29号 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调整了综保、镇保及农保政策)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户籍、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5年过渡)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镇保人员缴费基数锁定,缴费比例3年过渡,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政策,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
4、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五年过渡,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费三年过渡 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体系,城镇养老保险(城镇补充养老保险
5、)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外劳力综合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机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1986年的25.5%下降到目前的22%个人从不缴到缴3%,此后每两年上升一个百分点,目前个人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账户内容账户封存特定情况下的处理(全账户,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沪府发201131号),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
6、31)的60%(2599元)到300%(12993元)月最低缴费=433160%30%=779.7元月最高缴费=4331300%30%=3897.9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统筹范围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个人账户转入新建劳动关系的单位,并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继续缴费记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跨统筹范围转移曾在不同时期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农保的人员,其所有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进行衔
7、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外省市转入人员的账户接续(沪人社养发201068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范围对象问题 关于资金转移问题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性原则 所有参加了城保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公平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
8、险待遇的权利。,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原则,唯一性原则 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平衡性原则 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适用对象,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接续办法的5项主要政策,“跨省转移”:解决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后
9、跨省转移难的主要矛盾“转移基金”: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须累计计算“同样待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规则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个人账户转移 1998年1月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按个人缴费11%转移 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8%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
10、2%的总和转移 临时账户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全部缴费本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关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缴费时间从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从长”(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关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年龄偏大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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