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加计扣除》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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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二0一一年九月,目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范文件及基本规定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及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与管理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41号)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基本规定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对象,国税发2008116号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苏国税发2010107号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基本规定二:研发费用
3、加计扣除的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1、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2、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前损益3、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的仍计入当前损益4、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全部计入当前损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
4、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基本规定三: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
5、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一、信息;二、生物;三、航空航天;四、新材料;五、能源;六、现代农业;七、先进制造;八、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九、海洋,基本规定四:研究开发活动范围,基本规定五:研究开发方式,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委托开发: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
6、实行加计扣除。苏国税发2010107号附件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合作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集中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国税发2008116号 规定:正列举八项:(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8、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基本规定六: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 规定:(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法口径、不包括房屋)(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研究开发费用税务和财务列支范围比较表,研究开发费税务和财务列支范围比较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
9、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范围比较表,国税发【2008】116号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注意:苏国税发【2010】107号附件4()研发项目可
1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与116号文的有所不同,目前省局最终明确,仍按116号附件格式归集。,基本规定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苏国税函200941号 四、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省局关于核算要求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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