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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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前言,商法的地位 六大立法支柱之一商法的内容 五大法律内容商法的作用 与其他部门法共同调整学习商法的方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何谓“商”经济学上的理解从事媒介活动 法律学上的理解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现代社会各国对“商”的看法,(二)何谓“商事”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意义上的商事,为何仅包括五个法律方面?商法的历史沿革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沿革 法国 德国 日本英美法系,(三)何谓“商法”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之分评判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制民商合一制,二、商法的特征(一)技术性(二)营利性(三)国际性(四)公法性(五)外观性,第二节
2、 商法的调整对象与渊源一、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媒介说(二)商色彩说(三)企业法说 结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应该理解为:特定的人将一定的资产用来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在该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二、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与民法的关系(二)与经济法的关系,三、商法的渊源(一)制定法(二)商习惯(三)特别条例(四)判例及法理,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作用二、原则确定的依据 规避商业风险三、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二)促进商事交易效率,协调商事交易公平公平与效率,相互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1、交易方式(格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2、短期时
3、效主义;3、外观主义。(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协调商事交易自由安全与自由的关系具体表现:1、干预主义;2、登记与公示主义;3、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商事主体的利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具体表现:1、对相关社会集团的社会利益;2、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3、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章 商事主体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及特征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一)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客观主义:西班牙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谓的商人是指:1、具有合法的经商能力,并惯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2、依本法典设立的工商业公司。主观主义: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第二条:企业主有权依关于商人商
4、号登记的规定促成登记,但无此义务。第三条:农林业经营者可以但不是必须进行登记(自由登记商人),3、折中主义: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用民法中有关主体的一系列原理,无法解释现有法律上对商事主体的认定(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问题: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是否存在重叠现象?个体工商户表现形式的问题?结论:依登记从事商事活动的人。,二)特征:作为商法的主体,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征。为保障商事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概括来说,各国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确定
5、商事主体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商事主体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即特定范围内的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履行登记程序之后,该组织或个人方可成为商事主体,并以此作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和工商管理的基础。对金融、证券等行业的商事主体的设立,多数国家还另设有特许的审批程序。,2、商事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营业的主体。商事主体只有具备三项条件(实质性条件),并履行商业登记程序之后,才能成为商法上的商人,即在进行商业登记的基础上,该组织才能持续性的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营业,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并以商事主体的名义,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商事主体实质性标准和商业登记程序二者的结合
6、,才能成为商事主体,从逻辑上说,商业登记在前。,3、商事主体是商法上的商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商事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商事主体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商事活动,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特定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商事活动的人,只能是商业辅助人。,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一)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二)大商人与小商人(三)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四)我国对商事主体的分类第三节 商事主体的责任一、商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二、商事主体与责任主体,第四节 商事辅助人(一)独立辅助人代理人居间人行记人(二)非独立商辅助人经理代办人,第三章 商个人第一节
7、 商个人概述一、商个人概念及特征依法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特征1、商号2、固定的经营场所3、利润归自己所有4、为不特定人进行有偿服务问题:流动商贩、个体摊点是否为商个人?,第二节 商个人的种类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问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为商事主体?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第三节 商个人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一、商个人资格的取得二、商个人资格的消灭,第四章 商合伙第一节 商合伙概述一、商合伙概念国际上对商合伙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两种规定。一是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不仅在其商法典中确定了合伙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而且将商合伙的具体形式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均赋予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二
8、是以德国为代表,包括英美法系,均承认商合伙的主体地位,但认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与民事合伙的区别,二、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目的,基于 彼此的信任合依赖而组成,具有人合性。2、自己的商号3、相应独立的财产4、固定的经营场所5、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法律上未赋予商合伙法人资格,主要原因是,商合伙缺乏独立的财产,不能依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来独立承担责任。,三、商合伙的种类1、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GP)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合伙企业法
9、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LP)合伙企业法第2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特殊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结合的一种新颖的合伙制形式,将两者的优势组合,5、有限责任企业(Limite
10、d Liability Company LLC)所有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合伙与公司的混合体。6、隐名合伙合伙组织由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组成,隐名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出名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二节 商合伙的设立与终止一、商合伙的设立(一)合伙人的资格 法人能否参与商合伙?合伙人能否参与商合伙(复合伙)?(二)合伙财产1、出资形式(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别)2、财产性
11、质二、合伙事实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决定2、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三、入伙与退伙(一)原则上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二)法律责任(三)不同合伙人退伙的法律后果四、合伙企业的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1、破产的申请人自愿破产与非自愿破产自愿破产与退伙,费自愿破产的债权数额,2、破产原因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破产3、破产财产劳务问题个人财产破产五、合伙企业与公司间的转换,第五章 公司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定义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公司合同理论说评介:法人拟制强调法人资格的法定性,为公司人格否定预留空间;法人实在强调法人的客观实在性,为
12、公司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奠定基础;公司合同理论有助各国强化公司自治理念。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二)联合性 一人公司与联合(三)法人性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适用的不同情况: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积极股东与消极股东;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 适用要件:主体、行为表现、结果,三、公司的种类(一)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股权转让、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章程制定、财产责任(二)一人公司与合资公司一人公司产生的时间有两种(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界定,(五)本公司与分公司(六)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七)本国公司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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