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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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一),主讲人:薛智胜,主讲人薛智胜简介,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天津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商法、金融法等主要研究成果:见 Email:,教材及参考书,范健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徐学鹿主编商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参考书,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叶林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2000年10月版.赵万一:商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苗延波:中国商法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版。,考试及成绩,平时成绩占30,主要根据考勤、作业和课堂发言。期末成绩占70,闭卷考试。,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公司运作,本学期的主要教学内容,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第一编 商法总论,“贸易的法律使风俗纯良,贸易的自然 结果是和平”(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章 商法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商及商法概念、调整对象、性质 特征,把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法的历史发展及渊源,为学习商法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教学重点: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 特征;商
3、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 商法概念及其特征,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商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内涵和外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一)商的含义的解读,文化意义,法学意义,经济学意义,词源学的意义,1.词义学上的解释,在中国古汉语中,商首先是一种度量衡单位,这可以从“商量、商度”一类的用法上获知。中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讲“阜通货,贿注行曰商”,可以作为理解这一概念的起点。后来又演化为讨价还价,后汉书有“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有“行曰商,止曰贾。商之谓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总之,古代汉语的
4、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西方语汇:COMMERCE,BUSINESS,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行为”是商”(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odities),2.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上是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的。它既体现“商业的一般”,又体现“商业的特殊”。前者即“商品(W)货币(G)商品(W)”,后者即“货
5、币(G)商品(W)货币(G)”。经济学意义的商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媒介和中间环节,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节供需,从中获利的行为。,3.文化意义上的商,从文化意义上考察商,主要是从哲学观入手。各国历史文明中,对于商是以财为主还是以德为主,是以索取(需求)为本还是以奉献(服务)为本,经商是荣耀还是罪恶等等,都有过哲学文化意义上的争论。,东西方文化的商观,在我国,自商、周时代起,便推行“士农工商”政策,认为“经商取利不义”、“欲富必先仁”。近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又出现了商业文化热。在西方,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讲到:“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黑格尔法哲学则对市民社会与商业活动的联系进行了生动的描
6、述。特别是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等著作,把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与“商业精神”结合起来,用宗教伦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化,从而形成了所谓的“韦伯思路”,4.法学意义上的商,1、内涵:概括的讲,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或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法学意义的商简言之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全面一点,商是营利性主体(商事主体)所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是一种持续性的营业活动。,(二)商的外延,1.固有商,又称第一种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
7、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商的范围的界定,1.列举主义2.概括主义3.折中主义,二、商法概念,(一)商法概念的界定商法纳入国内法后,在大陆法系对什么是商法,变得极为复杂,令人费解,回答是多种多样的,形成了各种商法概念.,众说纷纭,1.国外的看法,法国认为,
8、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德国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日本认为,商法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规,2.国内的观点,商法又称商事法,调整商以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由调整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是调整商品流通领域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商法是由调整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行为准则,3.我们的定义,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指的是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
9、会关系。理解时应注意把握两点:1、营利性:所谓营利,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2、营业性:德国商法理论中,就营业的商法解释,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分,前者是指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后者则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而运用的全部资源的行为。,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从不同角度理解,从不同层次分类。,(二)商法的分类,1.以有无商法典为标准,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狭义的商法,国际商法,国内商法,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商事公法商事私法,2.按法系分为,商法,英美法系商法,大陆法系商法,习惯法判例法单行商事制定法,商事普通法商事特别法商事习
10、惯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一)营利性。(二)公法性(三)技术性(四)国际性(五)兼容性(公、私交融,组织法与行为法交融、任意法与强制法交融)、,四、商法调整的对象,(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简单讲,商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法独立化的基础。2、概括的说,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3.具体说,包括下列四种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
11、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这四种关系可引申为营业组织关系和商事营业行为关系。,(二)商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主要要以下三种:1.商人或企业说;以德国为代表2.商行为说,以法国为代表3.商事关系说,主流学派4,折中说。,(三)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商法调整对象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特殊的生产经营关系,有以下特点:1.目的营利性。(1)商人是天生的营利派,“无利不商”(减价处理问题)。(2)营业方式(活动目的的营利性、活动时间的连续性、活动空间的同一性)。(3)商法侧重于商人营利的保护(限制是次要的
12、)。,2.主体的商人性,(1)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人的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官商、军商问题)。(2)经济学上讲,商业具备属人特色。(3)有利于界定商行为,也有利于适用法律。,3.行为的交易性。(1)交易关注的是客体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商事交易注重后者。(2)商事交易更体现权利的追逐。(3)效率(交易成本的减少)与公平(实质公平)。4.理念的服务性。(1)以服务为依归,讲求诚实信用。(2)与生产者和消费者紧密相关,荣辱一体。,一、商法的基本原则原则(principle是是在法学上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其特点在于:它不预先设定任何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没有规
13、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集中反映商事立法的价值追求目标,体现商事立法的技术依据源泉,因而成为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和商事营业活动法理依据的根本准则,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二、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1、商事立法的指导方针;2、一切商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3、解释商事法律法规的法理依据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体现为现行有效的商事法律法规,也可能出现在司法判决、法律法规序言或一般规定当中,也可能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从宪法、法律或判决中推导出来,甚至直接来自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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