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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馆法治建设与图书馆服务中的法制观念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李国新2006年12月1日 北京,一、中国图书馆事业 法治建设的进展,“图书馆法”的制定,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强文化立法。抓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电影促进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1996.1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8)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7)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7),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11发布,2002.11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
2、法(2000.4)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9)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10),国务院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987颁布,2002.2修订)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1997.4)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1991年颁布,2003.5修订),高校图书馆的功能定位,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资源建设(馆藏实体资源和虚拟资源;加工整序;管理维护)常规服务(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参考咨询,资源开发)信息素质教育组织协调参与资源保障体系建设,高校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
3、制馆长的任职资格:馆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馆长的职务权利:馆长应为校务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高校图书馆的读者服务,服务时间:书刊阅览服务70小时/周以上;网络服务24小时/天开放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逐步达到60%以上鼓励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校图书馆的经费
4、与馆舍,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图书馆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高校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二、图书馆服务中 的法制观念,1.背景:读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读者利用图书馆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图书馆观念开始走向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图书馆服务的社会关注程度提高,图书馆活动的“多事之秋”来临。,“国图事件”,原文编者按,国家图书馆将国家藏书变成奇货可居的垄断资源,将图书借阅演变成“租书”“抵押”,限制或剥夺低收入者、低职位者、低职称者、低学历者、无职业者和外地人的阅览权或外借权,无疑是对公共图书馆理念的
5、践踏和对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误导。,“信师事件”,沈阳大学生倒卖图书馆座位,“苏图事件”,中华读书报,中学生说国图,中学生说国图,图书馆怎么办?,墨守陈规不行,视而不见不行,我行我素不行,针锋相对不行。努力实践以读者权利为核心的图书馆权利理念,尽可能向现代图书馆精神靠拢,改善图书馆的社会形象。以“事件”为契机,理性地说明、解释、宣传,广泛传播现代图书馆观念,与读者联手推动事业的发展。,2.保护读者合法、公平 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基本理念-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图联公共图书馆宣言:公共图书馆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和社会地位,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服务。,现代社会系统中为什么必须设置图书
6、馆,民众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的培育,民智的开发,知识和信息的普及,兴办教育事业,兴办图书馆,建立义务教育制度,建立公益性的公共图书馆制度,图书馆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是同源的,殊途同归。,公共图书馆宣言的阐述,自由、繁荣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发展是人类最根本的价值。人类根本价值的实现,取决于人们在社会中行使民主权利和发挥积极作用能力的提高。人们对社会以及民主发展的建设性参与,取决于人们所受到的良好教育和存取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的自由开放程度。公共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知识的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现代图书馆的“四性”,图书馆的民主性图书馆的服务性图书馆的公益
7、性图书馆员的专业性,基本理念-2,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公共文化服务以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厦门大学图书馆的“足量借书”,萧德洪:“足量借书”数据分析,目前每月个人借书量分布还是合理的,真的借40册以上的每月平均只有97人,占读者总量的极少数。借30-39册的每月277人,还是极少数。借20-29册的每月788人,略多。借10-19册的每月3557人。借10册以下的最多,有16264人,占77.33%。读者月平均借书量为6.936册,这个数字也不大。头3个月是困难期,工作量加大了很多
8、,尤其是还书台的压力陡增。现在一切都好了。,2.保守读者秘密,不时可见的现象,什么是读者在图书馆的秘密,读者的个人信息 读者的行动记录与利用频度 读者的读书事实 读者的读书倾向 读者复印图书馆资料的事实,怎样为读者保守秘密-1,有关个人的信息只用于收集该信息的原本目的。可能透露读者使用图书馆服务、进行图书馆活动的任何信息,都被看作是读者的个人信息。,怎样为读者保守秘密-2,不公开任何具有个人性质的信息,遵守安全要求以确保此类信息不被他人截获。确保保存在纸张上或电脑系统内的原始记录不放置在容易被其他人看到或获得的地方。,怎样为读者保守秘密-3,采取所有可能的预防措施,确保只有授权馆员才能获取和操
9、作保存在电脑系统中的读者个人信息。保证有关反映用户阅读习惯或研究计划的信息被正常使用,保证获得这类信息的方式正常、规范。,怎样为读者保守秘密-4,不将用户从事的工作告知其他用户。任何试图违反个人隐私权的信息索取,均被视为不适当地滥用信息请求权。只有在获得用户本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下的守密-1,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必须组织成不易于向外部泄漏个人信息的结构。数据的处理,应在图书馆内部进行。,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下的守密-2,存有个人信息的计算机的联网,只限于资料管理必须的地方。外借记录在资料返还后必须尽快消去。,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下的守密-3,读者的登录
10、号码,由图书馆独立给予。有关读者个人的信息,限于必须和最少;信息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必须让读者完全清楚;如果读者要求,必须向其展示有关本人的信息。,面对的问题,刑事司法与保守秘密的矛盾,3.图书馆服务中的 著作权保护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第六条第三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
11、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4,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5,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
12、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6,第十四条十七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适用第十四条十七条规定的“通知反通知”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
13、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三大要素:有线或无线方式;面向公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国际图书馆界的理念,和谐的著作权有利于每一个人实现著作权平衡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图书馆的公共借阅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普及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殷志强著作权纠纷案-1,诉合作者侵权,全面胜诉。诉清华同方,基本胜诉(判网络版侵犯原告获得报酬权;光盘叛侵犯原告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诉金陵图书馆侵犯原告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全面败诉。,殷志强著作权纠纷案-2,终审判决的理由(1):图书馆在搜集资料过程中所应尽
14、的义务就是审查其购买的资料是否为合法出版物,至于该电子数据库产品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金陵图书馆对此没有审查义务。,殷志强著作权纠纷案-3,终审判决的理由(2):金陵图书馆在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渠道订购并收藏该电子数据库产品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殷志强就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殷志强著作权纠纷案-4,终审判决的理由(3):打印行为实质上是金陵图书馆为读者借阅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亦不构成对殷志强对该文享有的发行权的侵犯。既然不侵犯殷志强的发行权,亦谈不上对其获取报酬权的侵犯。,中国图书馆界的诉求,馆内信息网络
15、传播的合理使用权 馆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 有限的自行数字化部分馆藏作品的权利,面临的任务,清理图书馆活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相关的事项,认真负责地执行条例。以实践检验条例对图书馆活动的影响,为条例的修订和完善积累事实依据。继续广泛有效地向全社会传播图书馆界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理念与呼声。,4.资源采购中的 遵纪守法观念,商业贿赂侵蚀图书馆-1,百余高校购书回扣案(人天公司案)江苏省图书馆购书回扣案(涉案100多人,2000万以上)北京9名市属高校图书馆长收受回扣百万元以上北京市顺义区图书馆正副馆长收受购书回扣,商业贿赂侵蚀图书馆-2,2006年山东曝光10大商业贿赂案,医疗和图书发行成为高发领域湖北省挖出80多名“教育蛀虫”,包括多名图书馆长四川“图书腐败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河南安阳工学院图书馆、徐州师范大学图书馆、重庆科技学院图书馆、山西长治图书馆购书回扣案,媒体报道,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者行为准则,社会责任职业精神服务读者公正无私遵纪守法交流沟通,谢谢,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 大学信息管理系 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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