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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救济制度&案例分析,以我国商务部审理的五起合并案件为逻辑起点展开(第一部分 开篇),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一、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有无“牙齿”?“牙齿”是否足够锋利?有效性问题(包括救济措施)对我国经济结构和经济生活的影响 全球化视野下 外国企业行为 全球战略(尤其针对中国市场)eg.可口可乐案 两拓合营案域外效力的评价 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参与国际合作的制度依据,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二、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法制度体制中的地位,三大支柱:垄断协议 更为隐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困难 经营者集中较为多见(查处情况的统计数据支撑)经济
2、全球化趋势下 跨国并购浪潮,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三、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申报制度执法机关核准程序并购救济措施,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一点理论探讨,集中控制的实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中,对经济干预的力度,决定了集中控制程度、控制措施的严格与否相关影响因素:经济思想流派的影响 一国具体经济状况:eg.经济发展阶段,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经济民主,(一)程序正义:1、磋商程序:经济民主 当事企业与反垄断执法机关 2、第三人与公众的参与程序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企业 公共利益 消费者 仍需完善的制度支持
3、:程序公开 公告 听证 监督 举报制度 司法救济 向谁提出?哪里主张?(二)实质正义合并控制措施要求:需要经济学与法学的高度配合,对于市场的考察更需要经济学支撑 三性: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单一目标VS.多元目标 效率 芝加哥&后芝加哥学派 美国欧盟?消费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竞争秩序决定救济措施的力度、尺度程序 期限 当事人责任 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四、合并救济控制措施,1、法律规定2、分类 结构救济&非结构救济(行为救济)理论问题3、两大类措施的优劣及其选择,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
4、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4、具体考虑的问题:(制度点)结构性救济 转换市场地位承诺 撤出合营企业(欧盟合并救济研究)资产剥离(1)剥离资产的范围(2)剥离资产受让人(3)过渡期监督制度 对应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1)一线购买人(up-front buyer):当事企业找寻,接受审查 定资先行(fix-it-first):合并前自愿剥离 DOJ 欧盟 同意令 FTC更多参与购买人的选择等(2)皇冠明珠(Crown Jewels)剥离范围逐步扩大 对剥离资产范围选择失败进行矫正 督促尽快找寻行为性救济 灵活的方式的选择 监督机制的完善 开放承诺:基础设施 技术 知识产权 独家关系困境后面的小组成
5、员将给予解答,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5、目前我国案件的经验启示:(实践)表象:公告更长 具体措施更加复杂 行为性救济更多 思考?喜:逐渐进步 强调借鉴 忧:仍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客观而科学的市场分析 对相关市场分析不充分 经济学贡献缺位 下面的时间,交给我们的四位组员,让我们一起进入精彩的分析环节!更多竞争法资讯,请关注中国竞争法网(),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经营者集中(企业合
6、并)申报与核准制度,申报制度的分类 事先 事后 强制 自愿(英国),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执法机关的决定,不予批准 说明理由 eg.可口可乐&汇源批准无条件通过附条件批准本次沙龙讨论的核心!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制度核心问题,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争:部分观点:结构主义逐渐被行为主义所取代 即不以结构,而以认定垄断行为 本身违法被合理原则取代but 结构分析对反垄断仍具有重要意义(结构性救济研究的价值),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11条 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
7、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第12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应当能够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限制性条件的书面文本应当清晰明确,以便于能够充分评价其有效性和可行性。第13条 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以提出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合并救济相关规定,中国反垄断法A29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A11-13 欧盟合并条例、实施条例“可接受的救济”通知合并救济研究 剥离承诺范本剥离托管人范本美国克莱顿法 A7横向并购指南资产剥离过程研究FTC合并救济谈判声明DOJ合并救济政策指南,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08级博士生 王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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