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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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合同管理法规,涉及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等,第一节 合同法简介,广义的合同法泛指上述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狭义的合同法仅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这三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前同时存在,同时适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同时废止。一、合同法的构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
2、则、附则三部分构成。1、总则 合同法的总则,是合同运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它包括八个部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这八个部分包含了合同运行的各个环节。,2、分则 合同法分则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列名合同或典型合同)的规定,目的是将那些已经普遍化,在生产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容、特征较为确定的交易形态在立法上加以认可。分则中规定了15中有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3、附则 附则中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和原有法律的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1、总则对分则有指导作用;2、分则中规范对总
3、则中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列名合同、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实践合同3、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4、主合同、从合同5、双务合同、单务合同6、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工程项目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如公证、登记等形式合同法分则和建筑法中均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其行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明确表示合意存在。法律放弃形式要求。,二、合同的内容
5、(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其他,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步骤)。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在: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2、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
6、约必须是由特定主体发出的(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主体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 承包人进行投标报价的行为则可看作是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则将视为拒绝要约或反要约。但如果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可能会影响合同及时成立,不利于交易的进行,对受要约人也不够公平。为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视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若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则可视为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
7、更。,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主要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承诺发出后,即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在招投标中,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即为承诺。,4、合同的成立(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其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应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时成立。,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
8、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为格式条款。为保护格式条款被动接受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9、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当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当事人这种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程中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它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称合同前义务),因此有别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
10、的商业秘密。,案例1:建筑公司甲因工程需要招聘10名自备运土工程车司机,单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聘任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工程车损毁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司机乙考虑到自己生意不好,于是接受了合同条件,在合同书上签了名。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伤、车毁事故,乙能否向甲主张赔偿请求?,案例2:甲有一处房屋待售,外地某乙有意购买,双方进行磋商过程中,甲隐瞒了该房屋的一处重大缺陷。双方签订合同后,交付房产,乙装修时发现该问题,乙已针对该房屋购买了装修材料,并支付了大量费用,要求甲赔偿损失。问:甲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否赔偿?,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殊
11、情况: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补正合同1、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条件,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法律结论。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案例3:建筑公司甲投标中标,赢得了承包长江某防洪工程任务,在此期间,又投标中了另外一项工程。因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准备将利润较少的防洪工程转包给建筑
12、公司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甲、乙签订联营协议,甲提取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乙以甲的项目部名义对外从事建筑活动,但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自己承担。问:该协议有效吗?,案例4:甲是某建筑公司经理,乙是某建材公司经理,甲代表建筑公司与乙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后因甲公司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经调查,施工质量事故是由于建材公司供应的材料质量低劣引起的,且该材料的价格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在调查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建材公司的股东还有甲的女儿、外甥等人。问:合同是否有效?,2、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变更或
13、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当事人不提出变更或撤销请求,任何人无权主动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案例5: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乙投资3000万美元,但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了2000万美元后,无力继续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不投资则面临重大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协商,丙答应投资1000万美元,但要求乙将其所持股权的一半让于丙,乙不得已与其签订合同,问:丙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形?假如乙公司不提出撤销或变
14、更机要求,会怎样?,3、可补正合同(欠缺主体合格条件)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有权人追认,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四、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履行原则:(1)全面适当的履行原则(2)实际履行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15、合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16、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履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案例6:某建筑公司甲与材料生产商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建
17、材40万吨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动很大,双方没有将价格定死,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00年。合同订立后,乙积极组织生产。2000年5月5日,乙电告甲,提出5月15日履行合同、交货。由于此时该材料供应充裕,价格下降了很多,双方就价款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甲拒绝履行合同。问:该合同是否应当履行?如果履行,那价格及履行期限应当如何确定?,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
18、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里的“同时”是指一定的期限,而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某一时刻。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约定,先履行一方应当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其未予履行,或虽已履行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他有权拒绝行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 是指按合同约定,本应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时,他有拒绝履行的权力。合同法规定,当对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19、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行使应注意:(1)要有确切证据;(2)及时通知对方;(3)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及当恢复履行。,案例7:甲与乙达成某种材料买卖合同:由买方甲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先支付50的货款,卖方乙收到货款后一周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甲付清剩余货款。履行期届至时,甲通知一方,资金暂时紧张,请乙先发货,保证在收到货物时付清全部货款。乙收到甲方通知后,既未发货,也未答复。不久甲起诉要求乙承担不发货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问:乙应否承担责任?,三、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20、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是,按照合法的规定,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适用对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2、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适用对象: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四、合同的担保,案例8:某建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经理将一批机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给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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