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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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23)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银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2、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3)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本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循依法审核、严格程序、协同配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五条凡是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第六条下列文件不
3、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一)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方案、管理规范、工作制度等;(二)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任务,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内容不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三)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者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定,并以党委、法院、检察院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五)报告、请示、议案、通报;(六)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七)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八)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4、(九)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十)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二)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十六)涉密或者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十七)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十八)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属于行
5、政规范性文件;(十九)对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二十)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类应急预案;(二十一)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或者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必要性进行审核、协调。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或者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
6、证明事项清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或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确定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必要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转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由起草科(室)提请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九条对需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审核材料:(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请示;(二)送审稿;(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过程、制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起草过程中不同意见及协调情况、主要制度和措施;(四)专题会议纪要;(五)起草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认定和合法性审核意见;(六)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七)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具备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报送相关审核材料:(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及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
8、有重大影响的,报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证明材料;(二)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四)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经济等方面风险的,报送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结论;(五)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其他程序形成的材料。第十条审核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报送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起草部门或者起草机构应当配合合法性审核机构做
9、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及时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第十一条审核机构认为送审稿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核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情况复杂、内容较多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自合法性审核机构收到全部审核材料时起算。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时限内完成审核。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核机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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