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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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3日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建部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
2、022)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全程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部门协作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
3、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直接业务联系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
4、公示。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从中标银行中选择一家监管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市住建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同时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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