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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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5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发(2012)12号)进行修订,现将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3月30日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
2、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
3、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管理,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及文本信息公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四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适用于本企业。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的食品标准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生产原料的真实性、合法
4、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使用同一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企业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第六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第七条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台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
5、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自行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专家,涉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特殊膳食类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应至少有1名是营养相关专业。企业标准评审应采取回避制度。专家与拟评审企业有利益关联的、标准起草参与人和属地食品监管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企业标准评审。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应与拟评审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涉及食品产品类别相关。评审过程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保证评审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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