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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导入案例,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师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那么,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该事件中的李师傅是否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仲裁和法院的认定正确吗?这就需要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
2、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
3、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7,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版删去了)1.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
4、动法律关系。,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依据不同,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4.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关系应全部为合同法律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二、用人单位,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
5、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即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或者说一般资格,不具备这一资格的公民则不允许参加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
6、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3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4公民在运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就没有条件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二、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7、。,(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同,其劳动权利能力的范围也不同。在我国现阶段,制约劳动权利能力范围的主要因素有:1职工编制定员2职工录用基本条件。3最低工资标准。,4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5社会保险。6社会责任。(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二、劳动者
8、的劳动基本权利三、用人单位用人权,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一)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 1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它包括法律权利及社会其他领域(如政治、伦理、宗教等)内以法外权利形式存在的一切权利现象。法律权利的含义有三个方面:(1)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2)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3)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2.义务 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它包括法律义务及其他社会领域内作为法外义务而存在的一切义务现象。它的
9、含义有:(1)义务没有选择性,它是必须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2)义务和行为主体的利益相脱离,甚至表现为与该行为主体的直接利益的对立。(3)义务与社会总体利益相联系。,(二)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 1劳动权利。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它表明:(1)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其意志和利益。,(2)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或不影响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主体由于他人行
10、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2劳动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意味着:(1)义务主体要依据法律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2)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就业权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
11、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2同工同酬;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2、标准。,(三)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
13、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
14、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五)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三、劳动者的基本
15、劳动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劳动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5、遵守职业道德;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等。,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
16、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当然,用人单位确定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劳动奖惩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五)辞退职工权 辞退职工权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招收录用职工权相配合,解决职工能进能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辞退权。,五、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案例分析1:,
17、王某是一名2002年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在当年7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约,专职软件开发。上班以后该公司长期要求王某加班,甚至当年的所有法定节假日都没休息。但是每个月的工资上并没有加班费。出于身体状况的考虑,王某向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建议减少加班,但是都被以解除合同为威胁而拒绝了。该企业不允许建立会,所有事务,都由公司董事长一人决定。而且王某发现当时同时招聘的男软件开发员,与她基本条件一样,工资却每月比她多500元。问及负责人原因时,只是说男高女低(薪水)是该公司的传统。试问上述案例当中,有无违法现象?分别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哪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法的哪些基本原则?,解答:,1.以上案
18、例中主要的违法事由在于:(1)根据我劳动法的规定,休息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保证的休息时间,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出现时,企业应当遵守。同时即使加班,也有法定上限的时间限制。而本案中一年都没有正常的休息休假,而且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就构成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犯。,(2)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且依据有关的工资法律,加班必须依据加班的时间以及加班日的特殊性,以一定的比例给付加班费。本案中不计付加班费的做法也是对劳动者报酬权的侵犯。(3)该公司不允许建立工会,也没有民主的途径对劳资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本身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相关
19、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结社权和集体协商权,以及法律对于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4)同工同酬一向是劳动法关注的问题,本案例中仅仅由于性别原因而导致了薪酬上的不同,构成了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本身也是对女性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的侵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强调平等保护,反对任何歧视;同时对于女性劳动者等特殊群体,法律还要体现倾斜性的保护。而基于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的原则,该企业之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顾及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是违反了企业的劳动法义务的。,案例分析2:,2002年应届大专中文专业毕业生王某在劳动力市场求职,报名应聘某市一家知名日报社。这家日报社的负责
20、人当场收取每位应聘者1000元押金,不交押金者不予录用。王某觉得自己是女生,而且学历不高,如果可以进这样一家日报社,专业对口,待遇还高,就交了1000元押金。被该日报社录用后,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一个月,王某在普法宣传中得知单位招聘收取押金是违法行为,于是向单位负责人提出退还押金。单位,负责人辩称,押金只有在合同期满时才予以返还,并称,如果一定要返还押佥,就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试问:上述案例中出现了哪些违法现象?侵犯了哪些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仲裁机构应当如何裁定?,解答:,本案中日报社在招
21、聘时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可见收取押金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要求返还押金是合法要求;而单位负责人却以解除合同相威胁而拒绝王某的合法要求,也是违法的,同样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仲裁机构应当裁定日报社返还王某押金1000元,同时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
22、系客体的概念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观点,第四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观点(第三版删去)(一)劳动力客体说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都是紧紧围绕着劳动力展开的,大体可以分为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的保护。(二)基本客体与辅助客体说 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
23、体是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这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是: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二、劳动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设立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
24、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三、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 行为,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按照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劳动法律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实施的裁决行为。如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均能引
25、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因而是法律事实。司法行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如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件所作的裁定与判决,也能引起一定的劳动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体伤残、疾病、死亡、破产等。实践中应当明确以下两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合法意思表示的劳动法律行为,即合法行为。2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双方或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此外,事件也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促进就业制度。,案例分析3:,2002年刘某与北京市一家网
26、络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20000元,同时解决刘某的北京市城区户口。2003年3月,该公司更名为电子商务公司,原网络公司同时注销,法人资格终止。但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仍然是原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成立后,并没有与刘某变更劳动合同。5月,刘某接受了另外一家网络公司的高薪,聘请。刘某在没有与该电子商务公司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该电子商务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于是向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要求追究另一家网络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试分析,作为仲裁机构,该案应当如何裁定?,解答:,本案中由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与原网络公司签订的,因此,劳动合
27、同的效力只及于原网络公司和刘某之间。虽然新的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原来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合同双方是刘某和原网络公司(法人);由于原来的公司已经注销,从法律上讲,原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已经消灭,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新的电子商务公司没有与刘某变更劳动合同,则原合同并不具有对双方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公司依据原合同主张的违约金和连带责任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习题训练:,1下列劳动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劳动权是()。A报酬权B社会保障权 C就业权 D生存权,答案:C,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劳动行为C.劳动行为财物 D.事件,答案:C,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
28、容是()。A.劳动行为B劳动权利 C劳动义务 D.权利义务,答案:D,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在公民年满()岁时产生。A18 B16 C14 D20,答案:B,5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C合法行为与事件D事件,答案:A,6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A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B.劳动者和用人单位C工会与企业行政 D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答案:B,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A.民事法律关系B.经济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答案:D,8下列关于劳动权
29、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二者是可以分割的;B.二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分割;C劳动权利能力的取得早于劳动行为能力;D.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答案:D,9.以下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的是()。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关系主体C.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答案:A,10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是()。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 D家庭保姆,答案:C,11.下列有关自主择业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是否从事劳动的权利 B.从事何种劳动的权利 C.何时从事劳动的权利 D.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的权利,答案:ABCD,1
30、2.理解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时,因为下列哪些因素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机会上的歧视()A.女性 B.初中教育程度C.50岁 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答案:AC,13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A.人人获得相同数额的报酬的权利B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C.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的权利 D.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答案:BD,14.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其内容是劳动 D它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并得以实现的,并且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答案:
31、ABD,15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A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B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C个人劳动法律关系 D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答案:CD,16.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答案:ABC,1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劳动权利能力在公民出生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在公民年满16周岁时享有;B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须由本人实现;C.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既可由本人实现,也可以由他人代为实现;D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答案:BD,18
32、.劳动法律事实包括()。A合法行为 B.违法行为 C权利义务D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答案:ABD,19.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B.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单方行为;C.须为合法行为;D.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答案:ACD,20下列法律事实中,哪些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A劳动者申请调动或辞职;B.劳动争议仲裁裁决;C.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D自然灾害。,答案:ABCD,21以下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表述错误的是()。A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公民出生时起享有;B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在公
33、民年满18周岁时起享有;C.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既可由其本人实现,也可由他人代替;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律平等,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D,案例分析:陈某诉某汽车运输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案情简介:2002年4月12日至2004年3月11日期间,公民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的行车和营运的车主,该车由叶某以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2年7月15日,叶某与陈某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叶某聘请陈某为货车的驾驶员,为叶某从事货物营运,陈某的劳动报酬由叶某支付。2003年3月18日,陈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
34、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陈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汽车运输公司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申诉人陈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裁决确认申诉人陈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挂靠人基于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民事约定聘用劳动者,该劳动者的用工主体为何方。即在本案中,叶某聘陈某挂靠车辆从事营运、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被挂靠人汽车运输公司的劳动用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35、1995 30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作为用人单位用工,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陈某与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后,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在法律关系上成为该车行车的车主和营运主体。叶某系公民个人,其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叶某是以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汽车营运业务,其为营运业务
36、而聘用申诉人陈某的行为应视为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因此,陈某的用人单位应为被诉人汽车运输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例分析:,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
37、,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答案要点:,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
38、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案例分析:,张某2003年6月15日来到上海一家饭店打工,由于当时饭店只是临时缺人,急需小时工。饭店老板李某和张某讲好只雇用张某当小时一个月,双方也对资、工作时间等做出了约定。但是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
39、合同。在作期间,张某的妻子通过看电视上的法律教育节目得知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催促张某找老板李某补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张某已经工作了半个月,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了,所以没有同意。,7月10日张某上班时,由于饭店的煤气炉突然爆炸,导致张某严重烧伤。张某的妻子要求饭店支付张某的医疗费用,接伤处理张某的事故。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更不会支付医疗费和伤保险。张某只好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确认与饭店的劳动法律关系,井且要求确认伤事故并给予赔偿。试问上述案例中该饭店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存在哪些违法事项?作为仲裁机构,应当如
40、何裁定?,解答:,(1)张某与饭店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虽然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本身不仅仅是书面的才有效,口头合同同样有效。2003年5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所以李某后来辩称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违法的。(2)同时根据该规定,如果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
4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在张某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时,李某拒绝是违法的。(3)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也应当上工伤保险。张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时间,符合工伤的规定,应当按工伤处理,所以李某不支,付张某工伤费用是违法的。(4)仲裁机构应当裁定张某与饭店的劳动法律关系存在,并且饭店应当与张某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饭店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拓展与反思(热点问题探讨),1、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再存在职工在用工形式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不存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全民制职工、集体制职工、农民工等差别,只是存在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上
42、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约定是不能免除上述义务。,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物等。因此,职工最好不要向用人单位交纳保证金,否则,用人单位在职工单方解除合同时会抵扣违约金。,3约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由职工承担的问题。这一约定在用人单位招录经销人员时比较突出,比喻约定经销人员要负责收回其经手赊销的债权,如经手赊销的债权不能收回,由经销人员承担债务。我们认为这一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劳动合同不同于平等主体者之间签订的普通民事合同,职工的经销
43、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引起的债权,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而劳动关系不属于普通的经济关系,该种担保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畴,且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教育监督管理是其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可能转移给第三者承担。这样的约定毫无法律上的根据。,4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要求职工提供担保人问题。这种约定在用人单位招录财务会计或具有财务保管性质的员工时比较突出,如要求担保人承担职工在工作期间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此类担保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不能收回的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约定也不构成职工对赊购单位和个人债务的担保,该种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将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经常风险不正常的转移给职工,用人单位实际上是无风险的经营。,思考题:,1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区别?2什么是劳动法律事实?有何特征?3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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