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务学》PPT课件.ppt
《《劳动事务学》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事务学》PPT课件.ppt(7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勞工法規與實務運用勞工請假規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事務學院,勞動事務學院,課程大綱,2,請假之沿革變遷,工廠法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5款:工廠依本法第75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工人請假規定事項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3,勞工請假規則,73年8月勞基法公布施行,內政部隨即於同年9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56811號函送勞工請假規則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74年3月20日以台內勞字第29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依該草案第3
2、條之立法說明,係參考公務人員、公營事業請假規定及有關單位建議和實際狀況訂定,因此,勞工請假規則有未規定的事項,則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4,二次局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規則自74年3月20日發布施行,其間歷經二次局部修正:第一次修正為85年7月1日詳見:病假新舊條文之比較第二次修正為94年6月8日詳見:喪假新舊條文之比較,5,法規命令,第1條(訂定之依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請假事由)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婚假,第 2 條(婚假)
3、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婚假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之事實為給假之依據,對勞工結婚次數及頻率並未限制,故事業單位不得於工作規則中加以限制。86年8月11日勞動2字第033079號,7,一次給足,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全文內容: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第3款)。,8,離婚後再婚,婚假?,:勞工離婚後不久再行結婚,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給予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此項假期應
4、以事實認定。勞委會76年12月30日勞動字第10835號,9,試用期間,婚假?,:勞工在試用期間,是否可申請婚假8日?: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係以勞工有無結婚事實為給假之依據,不因勞工是否仍在試用期間內而有所不同。所詢勞工於試用期間可否請婚假乙節,仍應依規定給假8日。84年10月21勞動2字第138960號,10,婚假,:勞工於7月23日結婚,同年8月9日分娩,事業單位依規定給予產假之後,事業單位是否仍應准其續請婚假?,結婚,分娩,8月9日,7月23日,婚假8日?,產假8週,11,婚假,婚假係以勞工有結婚之事實時,雇主即應依規定辦理。惟上開婚假,勞工最遲應於事實發生時,即提出請求。
5、本案勞工於7月23日結婚,同年8月9日分娩,期間相隔十餘天,勞工應有足夠時間請婚假,該勞工當時既未提出,雇主似無庸於產假後准其續請婚假。84年9月25日勞動2字第134362號,12,儀式婚,13,登記婚,儀式婚 登記婚,勞工只要有結婚的意思表示與外觀上籌備結婚的事實,縱使事後因故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完成結婚的法定方式),其婚假應仍屬合法。是以,勞工之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請休,亦應配合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而放寬為至遲應於結婚登記之日起請休。,14,公務人員之婚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結婚者,給
6、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15,一次為原則,勞工婚假8日給假日數8個勞務日,工資照給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工資照給)給假期間事實發生之日公開儀式之日登記之日一次或分次?可不可以分次?結婚前一天(前二天)請婚假?,16,喪假,新舊條文之比較,17,喪假,第 3 條(喪假之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18,外祖父母喪假,0940035882,19,勞工之曾祖
7、父母,法律未規定者,為故意之遺漏基於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及兼顧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等因素,爰將喪假日數依親等及親疏關係區分為三級,分別訂定八日、六日及三日。復以有關喪假之規定,業已採列舉方式並詳列親屬別,因此,凡請假規則所未明文列舉者,即不在給予喪假之對象,此即法諺所云法律未規定者,為故意之遺漏。但是,這種解釋結果難免造成不盡人情之現象。所以,針對此種問題,如勞工之曾祖父母雖係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但因非現行請假規則中所明文列舉之親屬別,主管機關曾極盡道德規勸,建議宜由事業單位酌情給予喪假。,20,喪假婚假,:勞工於5月8日結婚,配偶之父於同年5月4日逝世,事業單位是否應該給予喪假?,結婚,5月8日結婚
8、,5月4日喪亡,配偶之父喪亡,婚假8日,21,喪假婚假,:勞工於5月8日結婚,配偶之父於5月4日逝世,申請喪假疑義乙案,台端如係屬純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上述情形並無給假規定。83年6月25日台(83)勞動2字第39694號函,22,喪假成立否?,女性勞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8週。配偶?陪產假母子平安至於嬰兒出生後死亡,是否應給予喪假?係以嬰兒脫離母體後是否曾獨立存活為要件,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故嬰兒脫離母體後如曾獨立存活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給予喪假六日;反之,如未獨立存活(死產),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思考:勞保上是否有給付?喪葬津貼,23,但
9、是,如果嬰兒死亡,產假,女性勞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8週產假,其配偶亦可請3日之陪產假。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依全民健保所給付之生產住院日數,自然產為3日,剖腹產為6日,因此目前規定之2日陪產假實有不足。鑑於兩性平權,配偶亦應參與產婦及嬰兒照顧工作,爰於97年1月16日修法延長陪產假為3日。,24,陪產假,喪葬津貼,勞保條例第62條(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之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10、發給2個半月。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半月。,25,喪假,喪假,工如因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工之父母同日喪亡,得依實際喪亡人分別請給喪假。外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需處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工喪父之痛,事業單位於外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26,病假新舊條文之比較,27,修正理由,舊條文第1項第1款所稱全年,文義欠明,爰修正為一年內。舊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一年,其起迄時間未明文規定,易造成困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歷次函釋: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即可連同上
11、一年度請假之日數,併計為一年,為明確起見,爰於條文中規定。,28,修正理由,勞工於普通傷病期間所領工資與職業傷病期間所領工資應有所差異,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於普通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得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另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於普通病假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得請領工資半數,兩者因不宜兼領。爰修正為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其差額。,29,普通傷病假,第4條(普通傷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
12、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30,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內政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31,計入請假期內,本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13、,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內政部民國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32,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14、應放假之日,是否計日請假期間,法無明文。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33,歷次解釋函令,內政部 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內政部民國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勞委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34,30日,例假日,休假日,例假日,休假日,扣除?不扣除?,請假期間如果在一個月以內,法定放假日是不計入請假期間以內;但如果請假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時,那麼就籠統地計算請假期間,也包括法定放假日(俞慧君、呂榮海合著,勞基法實用,頁113,蔚理法律出版社,1993年8月。)累計超過30日以上,或一次連續超過30日,
15、怎麼處理?,35,一年,勞委會82年8月3日台勞動二字第41739號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32條(請假日數計算)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36,?,一年,修正後的現行第1項第1款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上述所謂一年內的年,應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及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例如勞工某甲於97年2月2日因感冒發燒前
16、往醫院門診治療,當日(2月2日)不計,自97年2月3日起算至98年2月2日為止,這段期間稱為一年,應依照民法既有之規定,而不是動輒謂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徒增適用上之困擾。,37,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一年而言。又該條第2款所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非以同一疾病為限,故勞工因病同時有該條第一、二款之情形時,仍依各該款之規定辦理。81年10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33698號函,38,第3款,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
17、年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一年而言。惟同一年度未住院傷病假仍以30日為限。上開規定為最低基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規定,可從其規定。勞委會95年4月25日勞動2字第0950020785號,39,40,病假,某甲在家裡上下樓梯時不慎跌倒骨折,住了10天醫院開刀治療,他向公司請了4天病假,其他6天請特別休假,工資為3萬元,問:傷病給付可以申請多少?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41,特別休假,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勞委會93年2月3日勞保二字第092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事务学 劳动 事务 PPT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473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