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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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就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或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体制实际上是调解、仲裁与诉讼。本章阐述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及特征,并重点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劳动争议的诉讼进行介绍。,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广义的劳动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都可以称作劳动争议。,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执。因此,劳动争议的具体涵义是:
2、1.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是围绕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都是劳动争议。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才是劳动争议。,实例1:购买劳防用品发生的纠纷是劳动争议吗?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防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订立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百货公司辩称,工作服和面罩不是我们自己生产的,质量问题应找制造厂商交涉,况且在订立购货合同之前,来人看过样品,现在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
3、别。双方发生争执。,实例2:企业行政与工会发生的争执,一定是劳动争议吗?某厂行政方面在职工住房分配方案问题上,与工会发生争议。厂行政会议开会决定,将本年度分配的职工住房提出25(按面积计算)由厂长支配,作为对企业“有功人员及引进人才”的奖励分房。工会认为,厂长奖励分房的比例太大,不利于解决广大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二、劳动争议的种类(1)个别劳动争议。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2)集体劳动争议。数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一方30人以上)(3)集体合同争议。,思考题:订立集体合同、集体谈判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4、?,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仲裁,四、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范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区别。199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法律链接: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
5、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异议纠纷;(4)家庭与家政公司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责任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五、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征(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是特定的,企业与职工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企业有两种情况:有法人资格的和无法人资格的。职工: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外籍员工等。,(二)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
6、在一国法律规定内(同上)(三)不同劳动争议按不同的程序处理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纠纷。,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不超过1/3)(3)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工会代表担任。,思考题: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企业调解委员会不是企业行政机构,是
7、企业内部基层群众性组织。,二、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1.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2.调解过程中的自愿协商的原则。(二)民主说服原则三、调解案件的受理和程序受理范围:1.劳动争议;2.本企业的劳动争议;3必须是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4,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在30日内结案。,实例3: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组成和工作中存在违反现象某国有大型化工厂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有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公室副主任,
8、1名是厂劳动工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的代表,1名是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为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决定由厂办公室副主任(也是调解委员会成员之一)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01年3月5日,该厂女职工潘某因家里装修房屋,偷带一桶10公斤的油漆出厂,被门卫发现,厂里根据规章制度,责令潘某按所偷油漆10倍价格支付罚款,并从当月发工资时起每月扣除100元,潘某不服,到厂长办公室“讲理”,妨碍厂部正常办公,厂长让潘某找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3月28日,潘某找到厂办公室副主任(也是调解委员会主任)陈某,提出要求重新考虑对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厂长愿意考虑改变处分决定,但现在正要准
9、备迎接上级企业管理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章的通知,让她5月4日到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宣布,维持对潘某的处理决定。,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三种情况:(1)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2)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3)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凡属上述三
10、种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厅。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管理。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
11、会的日常事务。,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较之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定原则所组成的半官方机构,而非民间组织;(2)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3)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作出裁决,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较之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表现在:(1)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2)仲裁程序较简便,不及诉讼程序严密和复杂;(3)仲裁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 能由仲裁机构自己强制执行。,三、仲裁的管辖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
12、人应在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1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
13、案件性质、重大、复杂的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实践中还往往依据企业类型乃至行政级别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级别管辖方法:一是直辖市,其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而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则受理一些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如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的(如法规适用存在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一般省级仲裁委员会不会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的劳动仲裁工作。,四、仲裁的时效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为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五、仲裁的程序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
14、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1)仲裁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们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也可以提出仲裁申请。(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普通仲裁庭和特
15、别仲裁庭三种。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适用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法律:用明确、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普通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含1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适用于处理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案件审理:I)开庭。仲裁委员会应于开庭4目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2)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
16、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日。,(5)特别仲裁程序: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例1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期间,【案情介绍】朱志荣原系龙门县农机制造厂职工,在2000年6月15日至同年8月28日期间,朱志荣旷工连续超过15天。龙
17、门县农机制造厂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决定对朱志荣作出除名决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07年7月17日,朱志荣向龙门县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主张自己才知道于2000年8月28日被龙门县农机制造厂除名。龙门县农机制造厂2000年所制作的除名通知书龙门县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经委并没有备案,纯属单方证据,不可采信,要求(1)撤销龙门县农机制造厂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书;(2)龙门县农机制造厂按每年600元计算,支付补偿金给申诉人。龙门县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朱志荣又向龙门县法院起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朱志荣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期间?2龙门县农机制造厂对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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