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安排和规划》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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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第一节 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 一、临时分保(一)临时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法。,临时再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临时分保双方均有完全自主选择权。2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再保险。3临时再保险安排方法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较快。4临时再保险手续繁琐,开支较大,时间性强。,(二)临时分保的安排步骤 办理临时再保险,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第一步:再保险的接洽。第二步:发送再保险要保书(Request
2、note)。第三步:出具再保险接受书(Take note)。第四步:签发再保险单(Reinsurance policy,Reinsurance certificate)。,对于上述的繁琐手续,实务界已设法改进,藉以节省人力物力。(三)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 1用于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2用于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3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二、合同分保(一)合同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分保(treaty reinsurance)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方法,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1合同分保对分
3、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订约双方无自由选择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保险。2合同分保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否则,合同长期有效。由于时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3合同分保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办理分保。分出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别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取舍,有利于风险均衡,避免了逆选择,同时也简化了手续。,(二)合同分保的优势及其运用范围 合同分保双方分保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地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
4、的整批分保业务,因此,它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合同分保广泛运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方式。,三、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对分出公司来说,可以像临时分保一样选择是否分出以及分出成份;对接受公司来说却像合同分保一样,一旦有预约分保范围以内的分入业务则必须接受,无选择余地。,预约分保方法具有以下特点:1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2预约分保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预约分保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有业务预约合同,避免了临时分保的繁琐
5、手续和反复磋商过程,有利于保障分出公司的利益。,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却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保业务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服务的业务,更难了解。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分出公司往往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己的经营,获得较大受益。,预约分保方法对分保双方是不尽公平的,因此,在分保条件方面,与合同分保有所不同,主要的区别有:(1)合同分保佣金较多,而预约分保的佣金较少;(2)合同分保有盈余佣金,而预约分保则没有;(3)合同分
6、保一般不定期,如要取消合同,必须提前通知,而预约分保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4)合同分保的范围较广,常指某类危险;而预约分保的范围较小,常用于某一特定危险;(5)合同分保在支付再保险费时,可留存保费准备金;而预约分保无此规定。,第二节 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内容 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方法,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规划,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的经济匡算过程。,规划的目的:从经营管理角度考虑:一是扩大业务承保能力。二是稳定业务经营。从技术角度考虑:一是可行性。二是稳定性。,一、危险分析和再保险方式的选
7、用 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危险分析:(一)较大危险或损失的识别 所谓较大危险或损失,一般而言应从相对意义上进行判断。从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承担、转让和分散上考虑,关于大的危险或损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假设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如按1%的净费率计算,则净保费收入总额为10亿元,足够赔付1 000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对于甲公司来说,有几个或数十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甚至全损,也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损失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认为是大的。,另有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
8、,但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额不均等,在5,000元至100万元之间,差距很大,且绝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故保费收入较少,如有几个或数十个保额为100万元的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付额可能超过保费收入,影响到该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性。,(二)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 除了分析大的风险和损失,还要分析中、小风险和损失。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承保的较大危险单位是少量的,而承保的中、小危险单位却是大量的,且各个中、小危险单位的保额差距不会太大,大致上是均等的。少数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不至于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但是,在一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危险单位发生损失,则可能使赔款额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波动
9、。因此,针对中、小危险的损失变动,再保险规划中应有恰当的安排。,(三)一次事故的损失积累 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及到多个危险单位,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积累责任很大。如火灾一旦蔓延将会导致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受损。特别是诸如洪水、地震等巨灾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范围就更大了,赔款的积累也是巨大的。因此,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不仅要按单个危险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危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障分出公司的积累责任。,(四)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 上述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种类考虑再保险规划的。然而,在一个业务年度,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起来,可能出现损
10、失积累较大,赔款总额超过保费收入总额,对此,在再保险规划中也应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安排。,制定分保规划并选择分保方式与方法的一般原则如下:对于较大危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对于中、小危险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事故超赔分保方式;对于一务年度中各种业务综合的损失积累可以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二、自留额的确定 自留额确定的是否适当,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更关系到其经营的稳定性。对于某种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从分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上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资本金 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越多,表明其财力越雄厚
11、,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越强,则其自留额可订高一些;反之,自留额则宜订低一些。这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的。保险法有一些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实际中,从资本金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顾及亏损问题,一般是根据两个或更多亏损年度资本金所能承担的亏损来考虑确定自留额。假定某
12、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 000万元,对某种业务所能承担的亏损确定为资本金的10%,即3000万元,经预测未来三年有两个年度会发生亏损,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损额为1500万元,占资本金的5%,则自留额可订为1500万元。,据英国、德国、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水险等,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一般为资本的0.5%5%时,可认为不会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但这其中的范围很大,主要取决于具体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2业务量 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大小对自留额的确定有重要影响。如公司业务量增加,其承保危险单位的数量就增加,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公司的保费收入就会增加,积累的资产额
13、也会相应增加,其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自然增强,则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按西欧保险市场的资料,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保持在0.5%3%之间比较适宜,一般在1%左右,但也有高达10%的。根据前例,某保险公司资本额为30 000万元,如计划年度保费收入为资本的3倍,计90 000万元,按上述资本因素确定的自留额是1500万元,自留额占年保费收入的1.67%,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由于业务规模的发展,保费收入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是,保费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都要提高自留额,而应根据影响保费收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影响保费收入增加的情况一般有三
14、种:(1)同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增加,而危险单位数量不变;(2)由于损失率的增高,导致费率上升;(3)由于危险单位数量增加使保费收入随之增加。在前两种情况下,危险程度增加,自留额宜稳定不变甚至适当调低;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危险趋于分散,业务稳定性提高,可适当提高自留额。,3危险的损失概率。如果某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时保险公司就应该降低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相反,对于损失率低的危险单位应该提高自留额,以增加保费收入和积累保险公司资产。4保险费率。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定自留额的决策人的心理。,正常情况下,保费收入与赔偿责任之间保持平衡,这时公司的自留额就可以提高。但是,由于竞争或其他原
15、因,公司有时对某些危险单位确定很低的费率,低于平均损失率,对此类危险单位,直接承保公司的自留额应相应缩小,分保接受人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往往持审慎态度。火险溢额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往往有保险费率表示的危险程度来决定,是最简单的作为风险分析的依据。例如费率表规定某一类危险按性质分为五种不同等级的费率,从1到5,限额表可作如下规定:,费 率 自留额(按保险金额或可能最大损失)1 2(含1以下)300000元 2 以上 3 150000元3以上4 100000元4以上5 75000元5以上 60000元,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所承保危险是否集中或责任是否有累积,若危险集中或责任累积的可能性较
16、大,则其保险金额就大。在确定自留额时需要把分保额、承保能力和分保方式等方面联系起来考虑。例如,某类危险单位的保额一般均在400万元左右,分出公司的承保能力可以承保,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为100万元,尚有300万元的责任需要安排分保。可供选用的再保险方式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险位超赔分保。,(1)成数分保。自留25%,自留额100万元,分出75%,分保额为300万元,共计400万元。(2)溢额分保。自留额为100万元,分保额为3线计300万元,共计400万元。(3)险位超赔分保。按超过1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分保,共计400万元。,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分保额安排之后,还要考虑积累责任的风
17、险分散问题。所以,对一次事故中自留额的责任积累还需要有超赔保障。如果按10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来考虑,自留责任积累为1 000万元,假定对事故超赔的自留额确定为单一危险单位自留额的两倍计200万元,则需要安排超过200万元以后的800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三、经营收益匡算 分出公司在进行再保险规划时,对拟选用的分保方式要进行经营收益的匡算,通过比较权衡,来判定再保险规划的合理性。我们来看下面例子:某公司火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全年保费收入约为100万元,费用开支为保费的35%,即35万元;赔款50%,即50万元,业务经营收益为15%,15万元。如果单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确定为保费的1%,即1万元
18、。,如果所需承保能力为5万元,自留1万元,尚有4万元的保险金额需要办理分保。那么我们对于单一风险单位可以选择成数、溢额和险位超赔的业务安排方法。我们分别根据市场行情来匡算一下:(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时,每一个风险单位保额5万元,自留20%,分出80%,分保手续费40%,则,假如按照上面的安排,分出人净收益是7万元,而接受人赚了8万元。对分出公司来说保费支出多,受益少。(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方式,假定自留额为1万元,分保限额是4线,分保手续费是35%,经营匡算人如下:,这种分保方式是使保额10万元以下的风险单位的业务都有分出公司承担,因而自流保费收入增加,收益也相对增加。在全部经营收益15万
19、元中分出公司的8万元,接收公司的7万元。(三)险位超赔分保 险位超赔的安排是超过10万以后的40万,分保费为20%,即20万元。在50万元的赔款中有5笔赔款超过10万元。因此,这5笔赔款都要摊回一部分,共摊回15万元。因此,这种分保方式:,从险位超赔安排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情况下,分出公司在净收益中占了10万,接收公司占了5万。这里的例子只是表明,不同的分保安排方法在获得相同再保保障的前提下,采用不同分保安排方法其效益是会不同的。而并不表明对于单一风险单位来说,险位超赔就一定比成数和溢额优越。成数、溢额分保可以容易得到交换业务,业务关系比较稳定。这都是险位超赔不能比的。,第三节 火险业务再保险规
20、划 一、自留额和分保额 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等因素的差异,标的之间的保额差别较大。火灾保险分保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确定,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按保险金额和危险分类等级规定 单一危险单位一般按其危险性质或程度分为若干类等级,按其分类等级和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和分保额。,表5-4 按危险分类的自留额和分保额 单位:元,(二)按最大可能损失规定 分出公司承保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火险标的,保险金额很大,但这类标的一般不会在同一事故中遭受全部损失,因而分出公司对一个危险单位采用估计的最大可能损失,而不是按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如有一工厂保额为1
21、 000万元,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为保额的10%,计100万元,现将分别按保险金额和最大可能损失这两种不同的基础所规定的自留额和安排分保时的情况比较如下:按保险金额安排 单位:元,按最大可能损失安排 单位:元,二、火险再保险规划 火险业务再保险规划的制定一般包括两部分:(一)单一危险单位的责任 看下面的例子:某分出公司制定的火险再保险规划,采用溢额分保方式,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20万元元,承保能力为400万元,对此安排了两个溢额合同和一个预约合同。分配如下:,自留额 200 000 第一溢额(8线)1 600 000 第二溢额(6线)1 200 000 预约分保(5线)1 000 000 总
22、承保能力 4 000 000,(二)一次事故中的积累责任 针对一次巨大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后果,由于涉及到若干危险单位,产生了积累责任,可以采用事故超赔方式给予保障。这里,我们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为溢额分保自留额的两倍,计40万元,最高分保责任额为400万元,可规划安排三层事故超赔分保合同如下:,第一层 超过400 000元以后的600 000元;第二层 超过1 000 000元以后的1 000 000元;第三层 超过2 000 000元以后的2 000 000元。如果发生一次大火,有甲、乙、丙三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按单一危险单位责任安排分保,它们的保额、损失、分保和赔款分摊情
23、况计算如下:,甲危险单位:保额150万元,赔款75万元,乙危险单位:保额300万元,赔款200万元,丙危险单位:保额500万元,赔款450万元。,要注意的是:我们不仅安排了单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还安排了累积责任的事故超赔再保险。上述三个危险单位,分出公司在溢额合同自留额项下累积赔款为413 175元,超过了分出公司中第一层自负责任额400 000元,按照一次事故的积累责任分保安排,在事故超赔分保合同项下,第一层接受公司应摊付超过的13 175元赔款。,根据上面三个表,可以算出这次火灾事故再保险分出人从接受人那里摊回了多少赔款,最后的结果如何:,第一溢额合同 摊付赔款 3 156 825元 43
24、.55%第二溢额合同 摊付赔款 1 880 000元 25.93%预约分保合同 摊付赔款 900 000元 12.41%临时分保合同 摊付赔款 900 000元 12.41%事故超赔合同 摊付赔款 13 175元 0.18%分出公司 自负责任 400 000元 5.52%赔款总额 7 250 000元 100%,第四节 水险和航空险业务再保险规划 水险业务主要包括船舶险和货物运输险。水险业务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是由于预约保单和转船等原因,货运险在承保时,对每一危险单位即每一船只的每个航次所承担的责任不易掌握;,二是由于承保标的的流动性,在某种情况下无法预知的责任积累,如货物在港口
25、和码头仓库的损失责任积累很难预知;三是不论船舶险或货运险,遭受全损的可能性都比火险大。由于货运险和船舶险业务各有特点,所以分别制定再保险规划。,一、货运险规划 货运险规划对于单一危险单位的分保安排,一般是采用成数分保作为基础,以适合中、小业务的需要,再结合溢额分保以满足较大业务的承保要求。当所承保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时,可安排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自留额的确定,一般是以每一船只的每次航次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并可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和船级来确定。在确定自留额时还应特别考虑到船舶险的责任积累。对于港口和码头仓库无法预知的责任积累,可以安排事故超赔分保,自留额一般按两个危险单位掌握,最高限额应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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