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综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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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联交易综述,兼谈沪港两地相关规则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简 介,“关联交易”并不仅仅是一个负面的概念;“关联交易”既是一个会计问题(会计准则),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上市规则),当然不同视角下的侧重点将会有所不同;,3,“关联交易”的“好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并购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4,公司法下的关联交易,5,关联关系的定义以及决策程序,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2、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6,会计准则视角下的关联交易,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核心问题:披露,8,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关联方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
3、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9,控制:(1)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如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
4、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10,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11,关联方列举,(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
5、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12,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公司,A,B,50%,50%,公司,A
6、,B,C,10%,20%,50%,13,公司,合营方,合营企业,公司,联营方,联营企业,14,公司,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15,关联方的例外,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四)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16,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7、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7,关联交易的披露,1、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2、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8、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3、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18,“REPO 105”是很多银行用来在短期内,如一天或几天内,用资产换取现金流动性维持运营的工具,称为回购协议Repo。具体做法是银行把资产暂时“卖”给对方,然后协议规定短时间内再由银行买回该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当资产相当于98-102%的现金时,该交易视为贷款。,雷曼兄弟案例,19,雷曼兄弟案例,20,表一:回购交易发生前的资产负债表与杠杆率,21,表二:发生回购交易后的资产负债表与杠杆率,22,资产负债表的过程1,23,1、总杠杆率=750
9、,005/27,000=27.782、净杠杆率=(750,000-350,000)/27,000=14.81,资产负债表的过程2,24,上市规则视角下的关联交易,核心问题:利益侵占,25,沪市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潜在关联人,26,关联法人(第条),(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第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10、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27,关联法人(一),实际控制人C,母公司B,上市公司A,C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B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28,关联法人(二),实际控制人C的董、监、高管,母公司B的董、监、高管,上市公司A,其他持有A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公司A的董、监、高管,左首两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述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
11、公司除外),29,关联自然人(第条),(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30,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A,母公司B的董、监、高管,实际控制人C的董、监、高管,其他持有A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公
12、司董、监、高管,左首两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1,潜在关联人(第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32,关联方的例外,第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13、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注: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即上市公司的“兄弟姐妹”。,33,关联方范围规定区别,34,关联交易定义和类型,第条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一)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35,关联交易类型(2),(二)购买原材料、燃料
14、、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36,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判定标准:交易金额/净资产绝对值(1)一般关联交易:达到0.5%且300万元:披露义务、回避表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重大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且5%以上:披露义务、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日常经营的除外)、股东大会审议(按比例以现金共同投资的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30万以上:披露特别程序(1)重大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1/2同意后
15、才可作为提案(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118号文第2条)(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上市规则条)(3)12个月累计计算(分别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37,日常关联交易年度披露和决策(1)首次发生的,订立书面协议并披露,根据协议总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没有具体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已履行决策程序并在执行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年报和中报中披露履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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