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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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本章纲目,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第四节 教唆与帮助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
3、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二、共同侵权的特征,一是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三是行为的共同性。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
4、,构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四是结果的同一性。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9,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一)共同加害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教唆、帮助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0,第二节 共同加害行为,一、概 念 共同加害行为又
5、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1,二、特 征,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共同性”应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但“共同性”的含义,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认识也不统一,由此给共同侵权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2,一是意思联络说。该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
6、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个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共同过错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即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3,三是共同行为说。该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四是关联共同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
7、。数人为侵权行为的事件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为关联共同。前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后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客观方面。共同行为说强调数个加害行为的紧密性和不可分割性;关联共同说强调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我国学界较多主张共同过错说。,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4,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司法解释对“共同行为”的认定强调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在因果关系的形态中,属于一因一果的情形。也就是说,数个行为的结合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
8、,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点与多因现象(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区别开。,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5,何荣诉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等单位的产品致人死亡损害赔偿案,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由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由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
9、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
10、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7,但是任何一个产品单独地使用都不会产生本案的损害后果,只有当两个产品结合起来使用,才可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因为这两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有缺陷的产品会造成此种损害后果,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但是确实是由于二者行为的直接结合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符合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8,第三、数个共同加
11、害人的共同行为所致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如果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第四、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9,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为“共同行为”,而非“共同过错
12、”。“共同行为”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共同性。客观共同性是指,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侵权。客观共同性的理论依据在于,共同侵权行为“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又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由于民事责任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或认识,只要其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客观的共同性,就应使其负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共同过错”强调侵权行为的主观共同性。主观共同性是指,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基于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而致人损害,如果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
13、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0,注意理解:,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1,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该条文可以区分为四个内容,即: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
14、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2,三、共同加害行为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共同侵
15、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第四,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3,四、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间接结合”是指数人的行为并没有结合成为一个原因,而是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发生损害的原因有多个,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
16、同过失,而致受害人同一损害。,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法律特征在于:,(1)各行为人无过错联系。(2)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5,确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进行: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
17、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和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6,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由于此种侵权人间不实行连带责任,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令某
18、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7,你同意哪一种观点?为什么?,案例 2002年10月20日晚22时,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罗某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停车并由伊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乘车人罗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罗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伊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8,争议,意见一: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
19、伊某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罗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意见二: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伊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罗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9,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一、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
20、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0,二、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1,媒体连续报道了二则与建筑物有关的人身损害案件。一则是重庆市民万某,路过某楼前巷道时,被楼上飞来的一个砂轮砸成重伤。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该楼有10家住户,砂轮从哪家飞来无法查明,10家住户也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法院
21、遂判决楼上10家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则是重庆市綦江县倪某从家中出门上街,当他走到底层楼口时,一个泡菜坛子从天而降,砸中他的头顶,经医治无效身亡。倪父将楼上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倪某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庭审中,倪父放弃追究3家承租户的责任。法院认为,由于不能确定谁是泡菜坛子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该幢楼所有实际住户均不能排除伤害的可能。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楼房屋所有实际管理使用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撤回对3家承租户的起诉,法院作出了倪家及其他23户均分责任的判决。上述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2023/7/10
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2,1998年5月的一天下午,某小学学生许某(7岁)、曾某(9岁)、张某(9岁)放学后一同回家。路上,他们三人偶然遇见了精神病人冯某。当时,冯某正坐在路边的石头上唱歌。许某等三人见状便走上前去取笑、戏弄冯某。冯某被激怒,站起来追打许某等三人。许某等三人吓得转身逃跑。跑了一会儿,不见冯某追来。许某等三人觉得还不过瘾,合计再去戏耍冯某。许某等三人于是又去寻找冯某,最后看见冯某正在路边折野花。许某等三人于是藏在暗处,用泥土、小石子等袭击冯某。冯某见有人袭击他,大叫着冲了过来。许某等三人吓得胡乱抓起地上的东西向冯某掷去,其中的两块击中冯某(但不知是谁扔的),冯某当即倒在
23、地上痛得直打滚。许某等三人见情形不妙赶忙跑回了家。,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3,冯某被他家里的人送往医院。经检查,其中一块石子击中头部,造成轻微脑震荡,并伴随短暂意识障碍;另一块石子击中眼睛,致使右眼暂时失明。经住院治疗,冯某康复,但视力有所减退,并花去医疗等费用3000多元。冯某的监护人找到许某等三人的父母,要求许某等三人赔偿给冯某造成的损失。许某等三人的父母均声称击中冯某的石子非他们的儿子所为,拒绝赔偿。冯某的监护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7/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4,三、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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