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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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1性质 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法定,但非常设。2职权。见第38、第100条。3召开(1)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股东年会):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一次);临时会议(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召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有首次会议,见第39条。,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2、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0%以上的股东。第41条第3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东出席 全体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大会的召开没有最低出席股份比例的要求,而国外通常有。参会股东的资格: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董、监事列席。,5股东大会决议(1)普通决议;(2)特别
3、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见第44条和第104条。章程能否规定其他事项,要求以特别决议通过?理论上分析应可。,(3)决议效力 国外公司法通常区分决议瑕疵的不同,规定三种处理办法:A程序瑕疵:如无召集权人召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表决权计算违法。决议撤销之诉。B.内容瑕疵:决议无效之诉。C.决议不存在之诉。,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4、,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此之外,股东应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如不满意,可以用脚投票。对特定事项不满,产生股份收买请求权。,(一)董事会 1性质。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2职权(1)三种赋权方式:列举法;排除法;列举加排除法。后两者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契合,采用国家较多,而单纯的列举法缺乏应有的弹性和灵活性。我国即为列举法(第47条,第109条),如果某事项既不属于股东大会,也不属于董事会,由谁决定?(2)董事会为集体决议机构,董事会以决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3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4.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5董事会会议(1)类别。现行公司法仅针对股份公司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类别,即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和临时会议。(2)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6、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6.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人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7.董事会决议 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处理。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二)董事 1
7、地位 董事的地位实质上是指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大陆法:委任关系;英美法:代理和信托。在我国,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有些国家赋予董事个人代表公司的权力,董事可以成为公司的机关。2资格 早期并无要求。随着公司管理专业化要求日益突出,以及公司对社会利益的影响逐渐增大,法律开始限制。,(1)身份 A.是否必须持有资格股?肯定式:法国,原来的英国;任意式:交由章程确定;否定式:规定章程不得限制董事必须为公司股东,如日本、意大利。好处在于强化利益联系,减少代理成本;弊端在于股东未必都有能力;且加大了董事的风险。B.法人能否成为董事?美、德、瑞士禁止;英、比利时、台湾允许,但应指定一有行为能力者为其常任代表
8、。(2)年龄。(3)国籍。(4)品行。(5)能力。(6)其他,如公务员。,上述资格要求可以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只规定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9、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3选任(1)股东会选任。在股份公司,首届董事由发起人或创立大会选任。在德国,监事会。(2)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后者一股一票,大股东可以完全控制人选。起源于1870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对铁路公司大股东欺诈的制约。立法模式:强制型;许可型,后者分为选出式(除非公司章程排除,应当采用)和选入式(除非章程规定,否则不采用)。美国大多数州奉行许可主义。1950年的标准示范公司法采取强制型;1955年加入许可主义,1
10、959年删除强制型,1984年抛弃选出式。支持观点:发扬股东民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反对观点:小股东事实上难以协调一致;董事会选举实行分类或错开法,缩小规模;罢免少数董事;董事会内部的紧张。,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4义务。传统上认为,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均针对公司而言,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责任。立法趋势是承认董事对股东和第三人也负有义务。(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之人
11、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和合理的注意,勤勉尽责的管理公司事务。(2)忠实义务,见公司法第149条。A.竞业禁止 B.自我交易 C.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所谓“归入权”。,5罢免 原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英国:普通决议;美国: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无须说明原因,普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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