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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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本条规定了认定公司发起人的四个条件:即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签署了公司章程;认购了出资或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扩大了发起人的范围: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称之为股东,司法
2、解释(三)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亦明确规定为“发起人”。,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
3、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为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发起人的责任: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以发起人承担责任为原则公司承担为例外。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可以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为原则,以发起人承担为例外。但是,如
4、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但是如果相对人是不明知的,是善意的,仍然由公司承担。,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
5、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约定的比列承担,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的平均承担责任。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 公司未成立的,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
6、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督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非诉方式:可以另行募集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并非一概予以否认。具体为: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的,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即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不具有处分权
7、的财产出资,如果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实际享受财产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已实际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财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是非法、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取得的股权,亦不得从公司抽回,只能将该货币出资对应的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损失,以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本条亦是维护公司存续稳定,不能轻易打破公司现有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维护公司的相对稳定。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
8、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划拔土地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即可认定出资效力。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
9、程所定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按出资时的价值评估还是按评估时的价值,没有明确规定。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
10、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到位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双重的标准。即: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该期间办理完前述手续后,法院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出资人对非货币财产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这些规定旨在敦促出资人尽快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同时,对用土地使用权、股权这些较为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11、,解释(三)也规定了出资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
12、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进行评估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都是规定实践中常见的瑕疵出资的效力认定问题,总的原则是不轻易否定出资的效力,以维护公司资本、资产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条是关于抽逃出资界定的规定,列举了
13、实践中常见的抽逃出资的方式并规定了都底条款。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
14、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条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对内,对公司承担履行出资义务,对外,对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增资时,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对股东出资不实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是什么责任)。本条一是扩大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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