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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公司人格,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第三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一)人与人格人指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格指主体资格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人格者,民事权利主体之称谓也。”自从罗马法确立人格理论,使人与人格相分离以后,人格就成了权利主体资格的代名词。团体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相对应,法律抑制的组织体之人格。公司是团体人格。,(二)人格构造团体被赋予人格,须依据一定的事实,经一定的法律途径认可、赋予其人格。对于公司而言,就是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经登记而取得人格。从事
2、实层面来说,团体人格由人和财产的集合。人的集合形成人之集合体社团,进而形成形成团体人格的意思(识);财产的集合,形成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从法律层面来说,依一定的法律途径认可(赋予)其人格。公司人格之下,公司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三)公司人格与公司能力公司人格是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的资格。作为主体,则具有权义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人格与能力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先有公司人格的取得,然后才有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具备。,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一)法定性1、公司只有通过法律的认可才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从而转化为法律人。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律人格。2、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组织是公司
3、获得独立人格的基本条件。,(二)独立性1、财产独立2、责任独立3、存续独立:其生命周期不受其成员人格周期的影响。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5、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印章,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行交易,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等。(三)平等性市场要提供一个平等参与竞争的资格和机会,第二节 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一)概念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有所不同。1.公司不具有因自然人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自由权、亲属权等。但作为法人,公司仍享有一些与自然属性无关的人身权,如公司享
4、有名称权、名誉权等。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任何主体都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二)开始与终止始于公司成立,止于公司终止。即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告中发表的终止之日为终止日期。,(三)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因自然人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2、法律上的限制:(1)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作出决定,其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5、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 担保对象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 遵循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总额及单项数额的限额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原则上禁止回购公司股份,但在减少资本、合并、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异议股东
6、行使股份收买请求全时例外。,(4)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投资对象: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的投资者决议机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目的上的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如果超越经营范围,只要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活动外,该行为就认为有效。,对于公司的权利能力应否受到目的范围的限制,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学理上也有不同的解释。19世纪的民商法要求法人必须在目的范围内活动。英美法系国家越权原则:法人从事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行为无效。目的限制和越权原则的理论依据
7、:每个法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也不相同,因此,其权利能力也会有所不同。目的限制和越权原则出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以来,目的限制和越权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1)越权原则对股东来说是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阱。(2)随着股权的分散和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股东越来越远离经营圈子,对董事、经理的具体行为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根本无法有效行使制止权;(3)根据推定知悉原则,第三人如不能查清公司或其代理人是否越权,他就要与公司一起承担交易无效的后果,这对第三人极不公平。,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一)概念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
8、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特征 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它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行为能力的范围和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2.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代表机关来实现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的对外全权代表公司的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三)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1、法定代表人签章2、公司印章,第三节 公司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三、公司法第20条之理解与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一)含义 公司
9、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核心:只有当公司人格被滥用而损害到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定,直接追索股东责任。,(二)特征:1、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人格否认是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3、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4、公司人格否认是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解析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公司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10、的个案打破。狭义2.公司人格否认,就是彻底否认其法人资格(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人格的终结、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失)含义相同,与公司人格创制正好相对。公司人格否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因破产而否定其人格;第二,因虚假、违法设立而被撤销登记;第三,因被解散继而被否定人格。广义,(四)法理基础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日本学者鸿常
11、夫,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日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结论: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时都遵循公平、正义的法理的原则。,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一)适用场合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者,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
12、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商业保密义务等。(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而成立公司。4、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工具,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2)财产混同(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1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存在人格滥用者和因此受损并提起诉讼的相对人。义务主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权利主体:债权人及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我国未规定后者)。2、行为要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事实。3、结果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
14、格的行为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有因果关系,且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三、公司法第20条之理解与适用,(一)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解读1.第20条名称: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第20条是一个综合条款,而不是、不仅仅是公司人格否认,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0条针对的情形:(1)
15、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2)滥用股东权,继而表现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20条规定的后果:(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侵权损害赔偿,公司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2)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附加条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二)实务中的问题1.实体问题: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没有适用的条件范围之具体规定,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借助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法律原则去判断。,(1)出资不
16、实与人格否认股东出资严重不实或抽逃出资,是虚假注册、虚设公司,影响公司人格的塑造,应当撤销公司登记,从而彻底否定该公司人格之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不影响公司人格的生成,由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2)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公司的盈利和股东的收益混同、公司和股东行为混同或人格混同等问题,如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相互控制,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不当控制,子公司历来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存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商业条款,擅自转移利润或风险逃避债务等情形。,(3)利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义务虚设公司假借公司名义
17、从事业务活动;以亲友名义、假冒他人名义作股东,设立“幌子”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视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2.程序问题,公司债权人如何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1)独立之诉还是合并之诉?(2)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之中途可否提起?(3)在执行阶段发现股东滥用人格,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还是重新提起诉讼?,(4)合并诉讼问题债权人在起诉前,已经掌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证据,在起诉公司要求其履行债务的同时,一并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起诉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如果公司债权人搜集到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才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直接列为被执行人,还是另行诉讼?有观点认为,应先中止执行,债权人再向法院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可直接在执行阶段,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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