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实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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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章,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信用证实务,第 五 章,第五章 信用证实务,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第二节 信用证的通知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第四节 单据的审核第五节 单证不符的处理第六节 索汇与考核,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业务流程,受益人(出口商)(债权人),申请人(进口商)(债务人),通知行(议付行),开证行,贸易合同,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1、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2、开证申请书的填制与审核2-1、进口商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2-2、开证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3、保证金及费用的提交4、信用证的开立与递送,贸易合同订立时的注意事项,明确信用证支付方式明确信用证的种类:多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明
2、确规定信用证送达卖方的期限选择开证银行规定信用证的支付时间:即期还是远期付款?远期付款的种类?规定信用证的金额:多为发票价值的100%订明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b
3、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案例,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检验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索赔。”进口商想开证行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进口商又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当第一批货到港后,进口商发现货物严重与合同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了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时,遭到了进口商的拒付。进口商有
4、无理由拒付?为什么?,案例分析,在本案中,进口商没有理由拒付。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正义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进口商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掌握卖方的资信;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开证;如为FOB或CFR价格成交时,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应明确收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及抬头等;注意有关日期
5、:如出运日、交单日及信用证的到期日等。,开证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开证行的风险偿付后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货物在运输中遭到破坏和灭失,应注意保险;申请人未获许可证而拒付。开证行对申请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书及填写要求,开证行对申请人的审核要点,经营及收益状况;过去经营此类交易的历史;资金实力、作风、信誉;在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方向;可能提供或银行可能获得的传统的保障。,开证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完整、准确,不能自相矛盾;全面、一致,不能违背贸易合同的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简单、明了。,信用证的开立与递送,信开:以信函方式开立,航空挂号邮寄至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电开简电开证:电文传递简明条款(该简单电文不加密押,
6、只起“预先通知”之用,无法律效力),信函方式传递证实书(该证实书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全电开证:电文(需加密押且无“详情后告”之类文句)即是有效的信用证,如随后寄来证实书,该证实书亦为无效。UCP600就信用证传递/通知的有关规定,UCP600就信用证传递/通知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a.经证实的信用证或修改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任何随后的邮寄证实书将被不予置理。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
7、能与与电讯文件相矛盾。b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案例,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文本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称:“以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案例分析,根据UCP600第11条a分
8、条的规定,开证行以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该电文应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且无需再以邮件确认,若邮寄证实书终究被发出,则该邮寄证实书也是无效的,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邮寄证实书与通知电讯方式传递收到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修改进行核对。本案例中,开证行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因此电开文本是有效的,邮寄文本应被不予理会。所以,开证行无拒付的权利。,第二节 信用证的通知,1、通知行核对信用证印签和密押2、通知行对来证进行登记与归档(保管)3、信用证的通知及注意事项 4、信用证的转让与转通知4.1 信用证的转让 4.2 信用证的转通知 4.3 转通知与转让的区别,信用
9、证通知式样,信用证通知的注意事项,如通知行收到的信用证不完整、不明确.;如因银行自身出现工作疏忽,则应承担责任.;关于修改信用证的通知问题.信用证的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UCP600中关于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UCP600中关于通知行的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 a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
10、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d.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e.如果一家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决定不予通知,它必须不延误通知向其发送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f.如果一家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向其发出该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信用证的转让,在可转让和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
11、证中,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各个部分转让给几个不同的第二受益人,但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凡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的,称为可分割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全部转让的程序 信用证金额部分转让的程序 第一受益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受益人将原信用证保留,缮制复本一式两份交给原通知行;原通知行审核无误后连同转让委托书一并转给异地银行通知第二受益人办理出运。UCP600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有关规定(38条),转通知及转证通知的原则,转通知(Re-advising):境外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信用证或修改文件通知给异地受益人的业务行为。转出行的转通知原则:负责核对印签、密押是否相符;做好转通知的记录
12、与说明;电来电转,信来信转;与转入行加强联系。,转通知与转让的区别,转通知的受益人是唯一的,而可转让信用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必须有可转让的条款;转通知是银行间的事,而转让则是受益人间的问题;转通知为异地(受益人与原通知行不在一地)转告,而可转让信用证则是同城(第一受益人与通知行在同一地)转让。,第三节 信用证的审核,1、出口商的审核1.1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1.2 出口商审核的主要方面:一致性;可接受性。案例2、银行的审核 主要方面是:可靠性;有效性。案例3、信用证审核后的具体措施 属于可接受的 属于经过修改后才能接受的 属于不能接受的 4、信用证的修改与撤
13、销,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进口商故意设置障碍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或规章不一 涂改信用证诈骗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规定必须另行指示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出口商的审核要点,L/C的性质或类型;核对签名;是否保兑L/C;进出口商名称是否相符;L/C的有效期与装运日是否合理;L/C的金额是否开足;出口货物条款与合同是否相同或一致;汇票、发票(通常指商业发票)条款;,不准转运却无直达船、不准分批却难以一次装运,应请求修改;关于保险条款;是否要求特殊单据,能否制备;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
14、;L/C的到期地点应在境内;货币币种问题。,案例(关于出口商审证问题),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关于出口商审证问题),银
15、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银行的审证要点,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资产(资本)的大小(资本资产比例的高低);分支机构的多少;历史的长短;往来关系的好坏。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开证行要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保兑行的责任条款应明确 偿付路线的审查:不能迂回,不
16、能环节过多或前后矛盾 费用问题的审查:一般应有买方负担,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
17、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案例(关于银行审证问题),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校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
18、愿承兑为由拒付。问: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分析(关于银行审证问题),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修改的原因出口商(受益人)要求修改的原因
19、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的原因银行方面要求修改的原因:主要是技术处理的问题开证行修改L/C时应遵循的原则信用证的撤销信用证过期未用而自动失效;信用证未到期而于中途注销。UCP6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UCP5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修改a.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
20、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UCP500中关于信用证修改与撤销的有关规定,c.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当通知向其发出修改书的银行任何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f.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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