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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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9,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17年10月,2023/7/9,2,提 纲,2023/7/9,3,一、事故定义,事故: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简单来说即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国家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统称为事故。,2023/7/9,4,事故特性,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们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事故是一种突发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2023/7/9,5,1、按
2、伤害原因的事故分类,事故分类,2023/7/9,6,按伤害原因的事故分类,2023/7/9,7,GB64411986标准中分为三类: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d的失能伤害。死亡: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或受伤后在30d内死亡的事故,死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d。,2、按伤害程度分类,2023/7/9,8,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民用航空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3、按行业类别:,2023/7/9,9,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按事故等级分类,2023/7/9,10,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1、概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3、例(国务院493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注:并不排斥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但要区分情况),2023/7/9,11,条例的效力范围,(一)、时间效力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于本条例的规定,在此以前发生的事故按原有的条规进行处理。(二)、空间效力 条例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各国领域内(包括领海、领空和领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所有制结构上来分,
4、个体经营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适用本条例。(三)、对人的效力 条例规定的对人的效力范围与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有区别,大部分的安全法规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而本条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另外,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造成的的事故不适用于本条例。因自然灾害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算生产安全事故;因环境污染和其它的诱发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2023/7/9,12,2、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要素(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
5、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2023/7/9,13,(2)载体: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3)后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达到一定数额(4)起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
6、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过错行为引起的(区别于自然灾害和由于人的认知水平有限导致的技术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2023/7/9,14,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秘密)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的规定执行,2023/7/9,15,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的事故。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16,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
8、建、改建以及修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1)183号,2023/7/9,17,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电、地震、台风、海啸、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18,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
9、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19,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事故。2、矿山存在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20,农用船
10、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21,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认定1、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22,事故认定程序1、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2、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初步确认,报国务院确认。3、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
11、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具体适用范围,2023/7/9,2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2、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23/7/9,24,1、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2、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经济损失概念,2023/7/9,
13、25,重伤事故的范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重伤: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 失能伤害。,2023/7/9,26,1、医师诊断成为残疾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折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
14、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重伤事故的范围,2023/7/9,27,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8、内部受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安监部门审查确定。,重伤事故的范围,2023/7/9,28,二、事故报告,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发生经过,接报事故:应详细记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伤亡情况、事故时间、
15、事故地点、事故简单发生情况等事故基本情况。,2023/7/9,29,生产经营单位报告(493号令的规定)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0,政府部门逐级上报的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6、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7、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政府部门报告的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2,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
18、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3,特别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4,特别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
19、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报告的法律规定,2023/7/9,35,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2023/7/9,36,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
20、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故报告补报的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快报的内容,2023/7/9,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21、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举报事故的查处,2023/7/9,38,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查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举报事故的查处(续),2023/7/9,39,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22、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查证结果的处理,2023/7/9,40,三、事故调查,1、法律依据2、调查原则3、调查流程4、原因分析5、性质认定6、责任认定7、整改措施8、通报情况9、形成报告,2023/7/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
2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95)等。,1、法律依据,2023/7/9,4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原则如下:(1)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2)调查事故应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3)坚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24、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调查原则,2023/7/9,43,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23/7/9,4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
25、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提升处理等级,事故分级调查处理原则,2023/7/9,45,我市当前事故的分级处置原则,国务院于200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中、省企业的安全监管在设区市以上安监局。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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