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和管辖》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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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主管和管辖,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2、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
3、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二、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认真掌握。,三、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当然,这种地域管辖一般也不排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9种:,(一)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准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
5、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应当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际履行中
6、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说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地。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也属于侵权案件:,1.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种案件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案件。这种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海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
8、法院的意见,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票据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其他几类案件,(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28条。(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30条。(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纠纷案件见民事诉讼法第31条。(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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