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与管辖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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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Page 1,法人: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4)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公民:有两个标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Page 2,掌握:(1)理解经常居住地。【注意】条件 例题:甲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5月开始在西城区居住,2008年10月搬至海淀区居住,2009年8月搬至昌平区居住,2010年6月与乙发生争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Page 3,掌握:(2)公民迁出户
2、籍未落户时的管辖(意见7)例题:甲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07年5月在西城区开设一家公司并开始在该区居住,(2010年1月搬至海淀区居住),2009年10月甲将户籍迁出一直没有落户,2010年6月(11月)与乙发生争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注意】判断顺序【总结】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的关系,Page 4,2确定管辖的原则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2条),Page 5,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23条、意见6、11)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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