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操作解析(流转税、地方税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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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7/8,1,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操作解析(流转税、地方税等),2023/7/8,2,主要内容:,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二、税收疑难热点问题实际操作解析;,2023/7/8,3,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一)研究应用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1、准确掌握各税种的基本规定,并结合所在行业特点应用;2、税收政策应注重全面、系统,将大的政策规定与企业具体事项相结合;3、会计核算规则与税收政策举一反三,融会贯通;4、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管理、行业规则、企业文化、流程管理等方面,与税收政策规定有机衔接;,2023/7/8,4,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
2、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5、兼顾不同税种的政策界限与规定口径,当税收政策目标冲突时,注意有所取舍;6、应用一项税收政策时,综合考虑涉及的方方面面,以及长远影响,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所评估和认识;7、除历史原因外,不过于强调行业规则和企业便利,准确应用税收政策,而不是挑战税收政策;8、注意纳税评估的理念,掌握和控制涉税风险;,2023/7/8,5,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9、妥善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问题;10、注意不同税种对同一涉税事项的差异,妥善处理相关问题;11、研究了解税务文化;12、敢于承担适度的涉税风险;13、与税务机关发生征纳纠纷时,及时进行有效处理,控
3、制事态发展;,2023/7/8,6,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二)增值税主要政策问题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简述。(1)主要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23/7/8,7,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
4、要税收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2023/7/8,8,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2)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重点)1)税率
5、。在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2023/7/8,9,一、2012上
6、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3)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023/7/8,10,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4)上海市试点的增值税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5)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3/7/8,11,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5)缓和试点矛盾的主要方式: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
8、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海市对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采取3%征收率征税方法。2)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原营业税也是一致的。3)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32条)4)同时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两方面低税政策,原营业税减免政策继续保留。,2023/7/8,12,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2、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文件
9、出台背景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023/7/8,13,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3、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
10、,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链接: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23/7/8,14,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
11、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2023/7/8,15,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5、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
12、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2023/7/8,16,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2023/7/8,17,一、
13、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23/7/8,18,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经批准
14、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2023/7/8,19,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
15、政策解读,7、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
16、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2023/7/8,20,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8、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
17、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废止。,2023/7/8,21,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对13号公告执行问题的理解: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的理解;整体资产互换的政策执行;负债、人员的分割;企业市场控制权的转让;,2023/7/8,22,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9、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18、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2023/7/8,23,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19、。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简称“扣除率”)的计算公式为:,2023/7/8,24,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2023/7/8,25,一、201
20、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023/7/8,26,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
21、/(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2023/7/8,27,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
22、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2023/7/8,28,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
23、理。,2023/7/8,29,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2023/7/8,30,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农产品
24、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2023/7/8,31,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4)管理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2023/7/8,
25、32,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扣除标准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1.068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1.124巴氏杀菌牛乳(每吨)1.055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1.196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1.023巴氏杀菌羊乳(每吨)1.062,2023/7/8,33,一、2012上半年流转税、地方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10、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0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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