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策同探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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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策同探讨,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张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2)资本交易项目;(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指导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重点税源企业检查,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
2、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点税源企业检查,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税收个案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税收个案批复,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
3、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厅(室)公布。,股权交易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股权转让信息共享,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度发生的应交换信
4、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度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股权转让行为,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自然人以其所持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5、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外居民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2009年5月28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
6、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7、、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
8、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0年12月14日)起30日后施行。,案 例,甲、乙分别以400万元、100万元设立公司,2011年月,公司净资产为7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00万元),甲以24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按照转让价格240万元减除初始投资200万元的余额40万元作为应税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正确吗?,转让股权的初始出资:400万元50200万元转让股权占公司股权比例:40050(400100)40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70040280万元判断:200万元240万元280万元个
9、税:(280200)2016万元,股权交易相关税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范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税目”: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九)项规定:金融商品的范围为“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2009年以前有征有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
10、)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009年开始 单位买卖股票应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个人买卖股票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
11、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股权交易相关税收转让代持股份,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从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简称限售股)取得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区分两种情况:,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应税所得。企业如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原值
12、,则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和合理税费。完税后再将限售股转让收入的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纳税。,企业转让代持限售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将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纳税后,再将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时,受让方不再纳税。,房产税相关问题,房产税土地价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2009年1月1
13、日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特别
14、注意房产税税额的变化,按照财税2008152号文件,2009年至2010年,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可不包含土地价值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2011年开始,企业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计算房产税时均应包含土地价值 对上市公司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注意2011年与2010年房产税的变化,出租房产免收租金的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文件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184号令),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减征
15、或者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地下建筑土地使用税,对单独建造的
16、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
17、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投资者消费性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消费性支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
18、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未归还的借款,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抄送各省市区)财税200883号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
19、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上述个人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
20、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第41号公告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
21、费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1年7月25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赠送促销礼品的个税征免,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个税征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11年6月9日施行):,赠送促销礼品的个人所得税,(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
22、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
23、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也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旅店业和饮食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24、,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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