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辅导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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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辅导会,2013-01大连高新园区地税局税政科,目录,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个人所得税规费营业税减免税服务2012年度税收政策提示汇算清缴其他工作十二万自行申报工作,企业所得税,一、关于企业发生咨询、策划等劳务业务,负担提供咨询、策划等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劳务总价款包括提供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提供劳务企业结算时开具全额发票,接受劳务企业应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如合同总价款和所开具发票中未包括上述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发生变化时调整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1214)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是否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的问题 答: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1104号文和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在利息扣除时可按金融企业掌握。,四、关于企业发生真实支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3、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企业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从2011年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010年度以前,按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
4、实际发生并已在当期进行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处理,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五、关于企业在办公厂所安装的门禁系统如何确定折旧年限问题 答:门禁系统属于电子设备。如企业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可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六、关于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的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无论是
5、否属于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均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七、关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的执行问题 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即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6、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中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劳务工工资支出按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工资薪金部分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同时劳务公司仅就管理费部分确认应税收入,劳务工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劳务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重复进行税前扣除。,八、税收优惠备案如何办理的问题答:根据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自行申报管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三类。财产损失:清单申报、专项申报,自行申报管理要求:纳税人发生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7、对应表格自行申报。,(一)自行申报管理类项目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自行申报项目。,事前备案管理要求:对于适用事前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二)事前备案类项目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3.改变存货计价方法。4.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前备案项目。,事后备案要求:对于适
8、用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发生该备案事项之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填报相应备案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三)事后备案类项目(二十二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减半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等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
9、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均以专项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九、关于企业购买商品慰问员工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十、关于企业与科学院所、政府部门等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取得凭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发生业务往来的机构取得的是应税收入,则应开具发票,企业凭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相关凭据和发票在税前扣除
10、。如取得的是非应税收入,企业可凭其他相关凭据税前扣除。,十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未签订销售合同收取的意向金是否征税问题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如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意向金等,都应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二、关于政策性搬迁的政策执行问题 答:因总局拟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进行细化规范,对有关政策性搬迁政策执行问题,待总局规定下发后我处再进一步明确。,财产行为税,一、出租房屋房产税的征收问题 出租房屋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房屋租金情况或者房屋
11、租金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房产税。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局核定标准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标准执行。,二、关于土地使用权不能按期交付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除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外,对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得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新认定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住宅小区内的地上车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
12、收入,其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五、土地增值税利息费用起止时间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借款通常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应满足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条件。开始资本化时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停止资本化时点: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13、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利息支出。,六、集团内部统借统还或关联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应按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14、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七、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费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核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在
15、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动迁协议、动迁补偿发票或动迁企业的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查证时也可对照动迁名单,联系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调查原住户和动迁补偿金额等情况。,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九、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开发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一)属于政府批准的用于居民回迁住房、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普通标准住房;(二)预计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16、;(三)销售价格不超过政府规定价格。,十、转让不动产同时附送面积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同时将阁楼、地下室等不可售房产赠送购买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赠送房产成本费用可予以扣除。,十一、意向金等预收性质的款项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意向金等预收性质的款项,应于取得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这部分款项退回时,可抵减退回当月的预征税款,当月不足抵减的可结转后期抵减。,十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之间据实扣除。,十三、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人,其支付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是否需缴纳契税问题补偿
17、、安置等费用属于契税计税依据的一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的契税征收范围,故而相应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不需缴纳契税。,十四、纳税人支付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和平整费用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拆迁和平整费用属于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十五、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对于经中国人
18、民银行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对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不需要贴花。,十六、游艇车船税问题在游艇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以海事部门提供的游艇登记信息为参考,对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按“游艇”税目计算征收车船税。,十七、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由“购进法”改为“实耗法”产生应交增值税后,城建税、教育费附
19、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缴纳问题。一般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入库金额,都应按“三税”入库金额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十八、对于外出经营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未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是否需要补扣资源税问题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经营并办理报验登记的,原则上应向项目所在地(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资源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缴;对于项目结束,已办理注销报验登记的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未扣缴的资源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缴。,十九、在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中,除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从事的土
20、建工程(例如外墙保温、外墙改造、防水、防火工程、房屋屋顶改建工程、地面铺砖工程等)是否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仅规定了砂石用量较大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下,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标准;除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以外的纳税人,从事的土建工程中涉及的砂石用量很少,可以根据收购的数量扣缴资源税,但不能按照18号公告的征收标准计算需扣缴的资源税。,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从事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和土木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
21、建筑,工矿工程建筑)的企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应当扣缴的资源税,分别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计算。(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于普通混凝土生产企业(或搅拌站),可按照销售每立方米混凝土含0.7吨砂和1吨石灰石的标准,分别计算应扣缴的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一、境外劳务公司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境外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确定问题,特征-外籍员工与境外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境外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工资由境内企业负担要点不看183天,凡中国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聘用人员来华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虽然形式上这些聘用人员可能是中介机构的雇
22、员,但如果聘用其工作的中国企业承担上述受聘人员工作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应认为中国企业为上述受聘人员的实际雇主,该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应在中国纳税。(国税发201075号),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1)中国企业对工作拥有指挥权;(2)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3)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与工资存在一定联系;(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5)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如果中国境内企业构成
23、了派遣人员的真实雇主,则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享受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待遇。,二、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年度中间来华或离境后取得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无住所人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再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举例:某无住所个人2012年5月由日本总部派到中国工作,全年在中国工作8个月,取得的12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如
24、何计税?,(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2)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0,00025%1005=28995元(3)根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所属期间境内工作月份数划分税款,应仅就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8995812=19330元(先税后分),三、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当月同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受单位派遣到境外工作,当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应将其取
25、得的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别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境内外工作天数划分税款,计算应纳税额。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举例:境内某公司派其员工小赵到韩国关联企业任职,小赵当月在韩国工作10天,在境内工作20天,取得境内发放工资5000元,境外发放工资7000元。(1)境外所得应纳税额=(5000+7000-4800)20%5551030=295元(2)境内所得应纳税额=(5000+7000-3500)25%10052030=746.67元(3)当月小赵应纳税额=295746.67=1041.67元,四、企业向雇员支付不竞争款项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确定问题,企业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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