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最新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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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制下税企间最新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稽查应对,企业涉税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税企间的争议。,前 言,纳税的后果,就是争议处理的后果。,前 言,某会计咨询:我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超市要收取入场费等费用,同时向我们提供服务业发票以供报销,款项则直接在应收货款中冲抵。我们的财务处理为: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最近,集团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将该分录更改为:借 销售费用 1万 贷 现金 1万借 现金 1万 贷 应收账款X商场 1万我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这样既是多此一举,又是虚构现金业务,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集团审计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呢,前 言,平销返利,劳务费用,征增值税(进
2、项转出),征营业税,不论纳哪种税,对纳税人而言,供销双方总体理论上的税负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纳错税种,则会导致构成对某一税种的少缴税,并且还同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直接用费用科目冲应收款科目,把该费用与销售直接关联起来,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返利、折让行为,应该冲减收入而非劳务费用行为,与实际业务冲突。,此行为因为涉及两家税务局,容易引起征管上的风险。,关键是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税务人员,遇到他如何判断。,前 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
3、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前 言,立足可能存在的争议,提前进行规避处理。,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处理,就应该保证
4、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与开票方式、纳税方式与税务规则的要求一致。,同时,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尽量考虑到未来可能存在认定上的风险,与平销返利的处理方式撇清关系。,做账不仅要按准则和业务做对,还要结合可能存在的争议风险优化处理。,税企争议,是一种工作态度与工作方法论,本培训的内容,是通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争议产生的原因、类型,来教授进行 争议所需要把握的原则、要点,并通过对争议案例的分析,以“体验式”的方法,来领略如何对待争议、处理争议。,前 言,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某
5、公司2010年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一项市场调研,其调研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决策。调研于2010年4月开始,2010年12月正式结束,企业于2010年12月,支付了全部咨询费40万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咨询费发票没有及时取得。此种情况下,咨询费40万元,能否在2010年的汇算中作为期间费用扣除?有什么样的后果?分三种情况讨论:发票能够于2011年2月取得;发票能够于2011年6月取得;发票永远无法取得。,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当地地税有关当年汇算的一个文件,关于企业已经发生并支付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如果企业在汇算期内,能够取得发票,可以允许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果企业在汇
6、算期内不能取得发票,一律不得在汇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费用:,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争议点,基层文件无权规定扣除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无发票延迟取得不得扣除的规定;,发票的取得,要符合相关发票管理类文件的要求。,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如何才能认定,一笔费用支出不能
7、扣除?,没有实际发生,有标准的额度要求,却超过了额度,有法律法规总局的限制条件未满足,使用了不合规定的发票或白条,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金额、实质、业务等明显不合理,实际上被重复扣除,预提的售后服务费、预提坏账非权责发生制计提,金额过大、对外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汽油费明显超过企业运输水平,招待费、宣传费、福利费、佣金等,退休工资、工伤报销,捐赠要求、佣金要转账、实习生工资要转账、成本计价方法,劳务费无发票、虚开发票、假发票、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处理,个人的开支,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所接受劳务是否属实?,所支付款项是否属实?,所取得发票是否属实?,企业是否因此少缴税?,无法要求企业补税!,支
8、付费用时,取得发票时,稽查时?,?,稽查时无票:,稽查时有票:,问题仅止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的扣除基本无风险。,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有权不认可其金额。,能否扣除?,风险何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512”过后,某日用品生产企业,通过县政府,向灾区灾民捐赠一批自产日用品。该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企业财务处理如下:借 营业外支出 87万 贷 存货产成品 70万 贷 应缴税
9、金增值税销项 100万17%汇算2008年所得税时,捐赠全额可税前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调增:视同销售收入 100万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80万这样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这样的财务处理,在税务上是否存在问题?,此案例同时适用于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促销时的情形,此时,借方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将变成“销售费用”科目。,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按成本价作营业外支出或费用扣除,是符合税务处理规定的:,因为“视同销售”仅是税务的特殊要求,捐赠行为并不能构成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财务处理上,只能按成本价列入营业外
10、支出。,当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不相矛盾时,按财务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只能扣除成本价。,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
11、业资产处置的行为:,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
12、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增值税按销售价确认收入,所得税亦按销售价确认收入,但营业外支出却按成本价确认,是否合理?,认为此处理不合理的理由:,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已经在增值税、所得税全额确认了收入,其所得税金已经实现,所以,计税成本应该调整为公允价值。,国税函2008年
13、828号文,规范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行为:,相关票据处理:,收到的专用收据,开出的专用发票,都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所以,按公允价值在税前扣除,在税务规定方面,有票据上的支撑。,对计税公允价值与成本价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减,是合理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
14、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稽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和20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将预收款转为销售收入,并结算实际成本。经计算,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稽查由此认定企业偷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
15、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查某房产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该企业某小区只有预售收入,未有销售收入。小区虽未办理竣工手续,但已经开始向业主交房,稽查人员认为按31号文规定,应视为该开发产品已经完工,要求结算成本并结转收入。经计算,最终认定,此举导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80万元。,稽查报告称:企业未及时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少计收入导致偷税80万元,证据:企业已开始交房的相关资料,证明企业该小区已在税务上完工;企业已收到房款,并记录入预收账款科目;企业未按国税发200931号文要求结转收入;经计算,企
16、业因此少缴税80万元。,征 管 法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构成偷税的前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偷税。,首先,企业在账簿上没有隐匿等
17、行为;其次,企业并未“在账簿上少计收入”,而是按相关会计规范,在账簿上对收入进行了登记;其三,征管当局并未通知企业对此收入进行申报。,显然,定性偷税,是比较牵强的。应按“未申报”处理,适用征管法第64条。,企业必须把握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供在与稽查沟通、处罚听证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常规争执、上访等环节使用。,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偷税与未申报后果的区别,征管法63条(偷税),征管法64条(未申报),补税:100%滞纳金:每日0.5罚款:50%500%,永远可以追征补税和滞纳金,超过五年不能追征补税和滞纳金,法定代表人、会计可能被判刑,仅止于行政处罚,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六十四条
1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因为不满足征管法第63条的手段条件,故,应该按64条进行认定。,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33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
19、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对于征管法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件来进行偷税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司法解释不能处理税务工作,税务机关不能按其执行。税务执法的解释工作,必须以国务院、税务总局、
20、财政部解释为准。,涉税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争议,虽然有法,但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按自身的目的、要求、便利,大搞土政策,企业必须从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方能维护自身权益。,明规则与潜规则的矛盾,因为税务是一项与财务、业务、法律结合十分紧密的工作,所以,对税务规则的理解,在征纳双方必然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可以进行争议的。,税务规则的不同理解,税务规则与其它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直接导致税务后果的复杂性,大量的争议同时产生于这种对复杂性的不同运用与把握。,税务规则与税务后果的复杂性,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目录,第1:涉税工作就是争议处理工作,第2: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第3:涉税争议的要点与原则,第
21、4:实务中的几个常见案例,第5:从争议角度看涉税风险防范,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征纳双方目的的矛盾性,导致税企争议的原因,争议产生的原因,A公司是一家配件生产企业,B集团公司是其重要客户之一。2009年7月,B公司准备上马一项新产品,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的配套件开发与生产。生产该配套件,A公司必须进行新产品与新工艺设计、技术改造、以及工装模方面的投入。但A公司对该新产品市场前景并不清晰,担心风险较大,迟迟不愿配合B公司进行投入。为克服A公司畏难情绪,经协商,A、B公司达成一份协议,由B公司向其支付一笔费用80万元作为对其前期投入的补贴。问题:此80万元,A公司应该如
22、何纳税?如何开票?,问题的实质是:这笔80万款项算什么性质?,争议产生的原因,国税局可能的理解,这80万,属于收客户收取的预收款,是未来配件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开增值税发票收款,纳增值税。,地税局可能的理解,这80万,是受托开发新技术或者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收入,属于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转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争议
23、产生的原因,增值税例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利于增值税的认定,此费用与未来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价格存在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在增值税上属同一单位。,收费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定条件下,该费用需要退还给对方。,争议产生的原因,对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此80万,为客户提供给A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本质上是对A公司所承担的经营风险的一种补偿。与未来的产品销售、与新技术的转让等,没有关系。,利于风险补偿金的认定,费用没有约定与未来销售量、销售额、销
24、售价格的关系。,费用支付单位与未来采购单位不属同一单位。,收费时,未开发票而是凭协议与收款凭证入账。,协议中明确界定该费用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场风险。,争议产生的原因,业务实质的不确定性,对纳税人而言,既是需要高度提防的风险,也是可以善加利用的机会。企业税务工作,就是如何把不确定性的业务引入对企业纳税有利的定义,如何防止被税务机关作不利于企业纳税的认定。,争议产生的原因,某企业经销印刷类耗材产品,为扩大销售量,开展如下活动:企业免费向客户提供印刷设备,如果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耗材消费金额达到标准(例如:一年120万),则该设备归客户所有(或者客户继续免费使用);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收回设备
25、或者重新约定未来的耗材使用情况。提供给客户的设备,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应如何处理?征纳双方可能会存在哪些方面的争议?企业在操作时,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的实质是:该设备的所有权归谁?,争议产生的原因,该设备是否构成销售?,在客户耗材使用量达标,并按协议约定转移设备所有权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不构成销售。,同时,既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八项视同销售规定,也不符合国税函2008828号文关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该设备是否构成出租?,设备是免费提供给客户,按营业税条例,免费提供租赁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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