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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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公元),960年赵匡胤建宋都开封(汴京)1126年金兵占开封是为北宋(历帝,167年)1127年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都临安(今浙江杭州)是为南宋(历帝,153年)1279年为元所灭 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建元都大都(北京 历10帝,年)1368年为明所灭 顺帝北逃,史称北元,学习重点,宋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机构与诉讼制度的特点,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到了宋时转变为主要
2、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经济关系、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必然推动意识形态的变革宋学产生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理学思想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中的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中的太极和阴阳学说。上述思想内容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如前所述,宋代以科举取士,重文轻武,遂摆脱了前代门阀、武臣的羁绊,朝政议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从而导致了政治、思想上较为自由的风气,这种风气也影响到法律思想方面有宋一代,应当说是懂法的皇帝最多和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这或许是两宋以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何以维持三百年之久的原因之一,
3、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表现如下:,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1)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使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使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2)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居官者只有官衔地、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使与官相应的职权。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职,一般指馆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
4、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3)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在立法 和司法上目的仍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出于一、权归于上:定为祖宗之法,以保长久统治,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到北宋末年)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在思想上遂由传统的“讳言财利”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转变。诏令称“政事之先,理财为急”民事交往较前频繁和广泛,民事立法有一定发展,另有宽宥罪吏的特别法,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程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今,非义也”。朱熹更明确
5、:“礼字,法字,实理字。”认为“正风俗而防祸乱”必须以“礼律之文”为根本,“永嘉”功利学派则强调“以利和义”,认为“善为国者,务实而不务虚”,批评程朱理学是“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朝廷对上述思想采“择善而取,为我所用”的原则,在当时司法中,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认为“法深无善治”,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中尤其如此。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因重视赋税之征,会计立法有所完善 当然随理学渐成为统治者的“教条”,礼的作用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编纂及特点: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6、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卷十二篇条 二是宋刑统在十二篇的条中又分为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
7、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的特点是:()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新的法典编纂体例,与编敕无实质上的差别,、断例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例对明清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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