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EC建筑业税法实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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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财税内训要点,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肖太寿博士,2,主讲内容目录,建筑安装业中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BOT业务的财税处理,3,一、建筑安装业中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4,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1、发票开具的要求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5,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1、发票开具的要求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
2、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6,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7,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2、税务局对发票稽
3、查的要求 同时,国税发【2011】25号)还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明确规定:重点查处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再生资源等行业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利用电子、服装类产品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8,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2、税务局对发票稽查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规定:重点稽查房地产业和建筑企业。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
4、罪活动。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9,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2、税务局对发票稽查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10,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2、税务局对发票稽查的要
5、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11,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3、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12,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
6、发票政策,3、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13,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3、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14,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4、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
7、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15,一、建筑安装施工中的发票政策,4、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 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
8、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6,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17,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
9、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18,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
10、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20,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因此,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把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21,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因此,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
11、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4、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22,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因此,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4、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23,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
12、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24,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
13、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25,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26,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
14、所得税风险控制,(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27,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
15、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 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28,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
16、,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29,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材
17、”合同。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30,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而不是甲方,但在实践征管中,税往往由甲方缴纳的,如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则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必须由施工方缴纳,即施工方必须开100万元而不能够开70万元建安发票给甲方。,31,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
18、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32,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
19、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33,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
20、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4,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
21、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35,36,案例分析,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22、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7,案例分析,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38,案例分析,分析:依据上述规定,该
23、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业发票。,39,案例分析,分析: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
24、,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40,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四)应注意一种错误的做法:甲方转售材料 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形式给乙方后,因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41,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五)甲供材中承包方的会计处理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
25、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42,三、“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五)甲供材中承包方的会计处理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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