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填报情况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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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填报情况说明,一、排污申报的基本内容,二、排污申报登记表格,三、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填报注意事项,一、排污申报的基本内容,(一)、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二)、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1.基本知识排污排污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的行为。申报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登记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情况、生产经营设施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进行登记注册。,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
2、法律规定,2.申报对象所有排污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例外:除居民排污者外,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3.申报登记程序示意图:,排污者申报,环境监察部门审 核,注册建档,按月(或季)确定排污量,核定通知,复 核(有异议时),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4.排污申报登记的特点(1)全面性 范围全面向环境(直接、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内容全面包括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都要申报。,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2)统一性 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责任部门;审核的方法和程
3、序统一;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应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3)规范性 必须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统一的电脑软件(4)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5)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被确认。,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
4、法律规定,(6)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是一种事实依据,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排污申报登记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7)强制性 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115日前向环监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一)、拒报违法行为(二)、谎报违法行为,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一)、拒报违法行为每年1月15日前未申报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情况的视为拒报;
5、新、改、扩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一)、拒报违法行为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要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视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二)、谎报违法行为认定在上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故意填报与事实不符的数据或文字的视为谎报;在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的视为谎
6、报。,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三)、违法行为处理对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十二条和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7、,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污申报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一般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小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单位),三、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填报注意事项,申报登记代码
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年 月 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印,注意事项,封面行政区划代码 为九位数字,东莞市的行政区域代码前六位是441900,后三位是镇街代码单位名称 要填写正确;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法人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一般的单位只需填9位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应填写申报登记代码 由9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行业代码和5位自编代码组成,共18位,由环保分局录入系统后生成,填报要求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
9、应填报本表。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
10、明“同上年”。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
11、使用的名称一致。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7.报出日期:填写
12、报表报出日期。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9.申报登记代码:由9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行业代码和5位自编代码组成,共18位。,审核意见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1)(2)(3),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3、表内指标关系:3032,3033,3435,3436,3740,注意事项,表1-1基本信息填报完整,不能缺漏;第1-10项、12-26项为必填项单位地址应详细填写,城区应以路巷街,非城区应以乡村;(如: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村)中心经纬度应正确填写联系电话应为带区号电话号码或11位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应和传真不同上年生产(经营)天数应小于等于366行业类别的录入要注意准确性,同时特别注意火力发电、化工、石化、制革、冶炼、电镀、印染、造纸、水泥等行业单位的行业代码。行业类别必须为4位数字,注意事项,表1-1注意上年总产值、上年利税金额、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环保设施原值、
14、上年污水治理 设施运行费用、上年废气治理 设施运行费用单位是万元上年总产值(万元)应填写数据检查上年总产值大于1000万企业数据是否正确上年总产值(万元)应大于等于上年年利税金额(万元)上年总产值(万元)应大于等于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万元)上年总产值(万元)应大于等于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万元),注意事项,表1-1上年总产值(万元)应大于等于上年环境违法罚款(万元)上年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应大于等于环保设施原值(万元)排污许可证应填写数据上年缴纳排污费金额应等于上年入库排污费总额有录入污水治理设施(套)数的一定要录入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保设施原值有录入废气
15、治理设施(套)数的一定要录入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保设施原值,注意事项,表1-1有录入锅炉数的一定要录入锅炉总蒸吨数锅炉数(台)应大于等于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锅炉数(台)应大于等于32.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工业炉窑(座)应大于等于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座)工业炉窑(座)应大于等于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座)废气治理设施数(套)应大于等于脱硫设施数(套),注意事项,表1-1有脱硫设施数(套)一定要有脱硫设施脱硫能力和在表1-8必须录入二氧化硫去除量脱硫设施脱硫能力(千克/时)注意与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标立方米/时)的区别污水、废气的环保设施不包括已报废的,【一、基本情况及
16、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1单位基本信息1.单位地址2.中心经度3.中心纬度: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4.单位环保机构名称5.专职环保人员数: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6.联系人7.电话/传真8.电子邮件9.通讯地址10.邮政编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
17、)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12.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13.上年生产(经营)天数: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14.年末职工人数: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15.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16.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17.登记注册类型: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18.隶属关系: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12404-1997)的规范填
18、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19.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20.开户行21.帐号: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22.上年总产值23.上年利税金额: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24.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25.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26.环保设施原值: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
19、、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27.污水治理设施数28.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29.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30.锅炉数31.锅炉总蒸吨数32.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3.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34.工业炉窑数35.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6.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37.废气治理设施数38.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9.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40.脱硫设施数41.脱硫设施脱硫能力: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42.排污许可证编号43.排污许可证
20、发证日期: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44.是否重点污染源: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45.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46.上年环境违法罚款: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表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备注:1、计量单位:处理能力-污水(吨/日)、废气(标立方米/小时)、固体废物(吨/日);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注意事项,表1-2有录入治理设施的一定要录入污染类别、处理方法、设计处理能力、排向的排放口、投入使用日期有录入处理量的一
21、定要录入运行天数、运行费用4.设计处理能力与7.运行天数乘积应大于等于5.处理量*10000表 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所填写污水治理设施应与表 1-1 污水治理设施数(套)一致表 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所填写废气治理设施应与表 1-1 废气治理设施数(套)一致,表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1.治理设施名称: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2.污染类别: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3.处理方法: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
22、方法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4.设计处理能力: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5.处理量: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6.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7.运行天数: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8.运行费用: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9.投入使用日期: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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