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地产开发全程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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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全程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主讲老师:董春辉,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概述,一,企业设立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二,土地取得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三,销售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五,开发建设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四,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六,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概述,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开发流程及税种简介,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流程及各阶段主要风险点,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纳税风险防范策略,1.树立全员纳税风险防范意识(1)了解特点(2)澄清误区(3)部门定位2.构筑纳税风险三道防线(1)事前风险防范(2)事中风险控制(3)事后风险化解3.优化税务风险内外部环境4.营改增风险防范策略,第二章
2、 企业设立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本阶段涉及的税种及申报实务一、印花税二、房产税三、契税,第二节 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与风险防范,一、开办费的财税处理1.开办费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捐益和利息等支出。,2.开办费的的财税处理(1)会计准则上的规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2)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3、2012年第15号 第五条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2 年所得税政策解读)由于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因此,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4、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3.难点问题讨论:筹建期如何界定?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1)何时开始?(2)何时结束?辽地税发201116号 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3)北京地税答复,(4)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
5、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5)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进行扣除;若没有收入则不允许扣除。原出处:大连市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3-12-06,二、机构设置对纳税的影响及合理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第6号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新政对企业设立的
6、影响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2.企业合并3.企业分设4.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特别提醒:上述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20155号,第三章 土地取得阶段纳税处理与风险控制,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简介,1.招、拍、挂方式2.购买在建工程3.股权收购4.吸收合并5.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6.受让其他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7.合作开发8.以投资特定项目为条件换取土地,第二节 本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与申报实务,一、契税【案例3-1】某公司2010年12月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到契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了契税,2011年5月,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了城市基础配套费191
7、万元,目前,地税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未缴纳契税。问:大配套设施费是否构成契税计税价格?,1.政策依据:(1)契税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
8、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4)大地税函201186号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契税计税价格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对于纳税人应当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对于纳税人后续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跟踪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5)渝地税发201032号出
9、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 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土地闲置费等。(6)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3号 单位和个人因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契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7)孟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的通知孟政办20144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10、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应计入契税计税价格,税率为4%。二、县城乡规划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已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四联孟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县城乡规划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和个人,第三联用于办理入网手续,第四联交地税部门用作契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申报(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
11、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3)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大地税函2009145号 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后,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政策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上述规定纳税。,二、耕地占用税1
12、.征税范围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2.计税依据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3.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讨论:耕地占用税是否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
13、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问题1: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能不能同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2:占用集体土地交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
1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3-3】(1)某房地产企业201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合同未约定土地具体交付时间,实际交付时间2012年6月30日 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2元/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时间为2010年6月,但是该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
15、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09年12月。参见财税2006186号。,四、印花税1.征税范围按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 2.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率为书据记载金额的0.05%3.纳税申报,五、土地计税成本核算国税发(2009)31号文,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1)土地买价或出让金(2)大市政配套费(3)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4)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5)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讨论:1.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吗?(1)国家税务总局
16、答复?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2)琼地税函200735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3)大地税函2008188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
17、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4)青地税发2008100号: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缴纳的清算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应计入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予以扣除。,讨论:2.土地闲置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3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成本。3.土地闲置费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220,第三节 涉税难点问题解析与风险防范,一、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
18、金返还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案例35】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2月支付2亿元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20土地出让金返还,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4000万元。问:(1)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增清算时是否需要冲减成本?,(1)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
19、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
20、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二、拆迁补偿的纳税处理(一)货币补偿的纳税处理 1.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纳税?(1)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2)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规定(3)土地增值条例及实施细则,2.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动迁公司支付明细及被拆迁人签收凭据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被动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拆迁(回迁)合同,被拆迁
21、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及拆迁补偿发票;被拆迁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等。大地税公告(2014)1号,三、股权重组的方式取得土地,股权重组取得土地的方式,增资扩股,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一)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的纳税处理与风险防范【案例1】总部设在甲市的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拍得一块土地10万平米,土地价款5亿元,A房地产公司在乙市又成立一个全资的B公司,拟将该地块作价投资到B公司,由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试对该业务进行涉税分析。,A公司: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22、征收营业税。,(1)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
23、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2.企业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
24、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3)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
25、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 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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