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第六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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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六讲,主讲人:戴伟娟,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是指证明一定权利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市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证券的概念及其分类,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2)投资人(3)中介(4)证券交易所(5)证券业协会(6)证券会,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者政府组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
2、资本证券的行为。,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平价发行VS溢价发行VS折价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抵于票面金额”,股票,债券,基金,(二)证券发行程序,证券发行准备工作,证券发行申请,证券发行核准,证券发行承销,证券发行保荐,证券发行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
3、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例题1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是()。A、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B、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C、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三)股票发行的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公开,非公开,配股,增发,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
4、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配股条件(63),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公开增发条件(63),上市公
5、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5)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法定障碍),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B、C三位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公司,C股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012年1月,甲上市公司拟增资发行股票。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有关财务情况及审计情况如下:(1)股本总额12000万元,其中A股东持股10,B股东持股15,C股东持股20,剩余为向社会公开发行
7、的股份。(2)经专业机构计算,甲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3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1.2。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部分要点如下:(1)拟发行股份8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向原有股东配售,另外4200万元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2)本次募集资金的5000万元用于购建新型生产流水线和厂房,3000万元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说明理由。(2)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请指明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四)债券发行
8、的条件,1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二)证券上市制度,上市条件,暂停情形,终止上市,1、股票上市,(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9、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条件,(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10、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上市条件,【例题3单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有:()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人民币1亿元;B、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C、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的是()。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B、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公
11、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必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2、债券上市,1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例题4】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
12、司债券的期限为2年以上B、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C、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D、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信息披露制度,(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13、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信息披露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相应承担法律责任。,4、限制的交易行为,发起人,高管,短线交易,中介机构,内幕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4、,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短线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15、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中介机构,(1)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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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2014 学年 第一 学期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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