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某某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某某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2、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能源、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市区征地拆迁机构受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3、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林业、民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
4、得擅自变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委、公安、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会议召集人原则上为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负责人。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
5、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询,并积极推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信息化建设工作,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一张图”,建立征地拆迁安置数据平台,对征地拆迁全过程实行数字化管理和服务。第八条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九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
6、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对该部分一律不予补偿。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函告当地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税务、民政、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下列事项的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属登记;(三)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四)办理
7、畜牧水产养殖、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等手续;(五)以拟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六)其他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不当行为。第十一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按规定经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取照相、全景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用地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开
8、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结论性意见报告。报告应载明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征收土地用途、拟征收土地村组意见等概况,研判社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测量登记、入户调查情况,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
9、)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二)土地现状、面积;(三)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对确实需要
10、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布,重新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第十四条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十
11、六条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征收土地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范围、面积和地类;(三)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第十七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用地单位应将80%的征地拆迁资金(按预算总额)存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征地拆迁资金全额存入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资金到位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12、。第十八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个别被拆迁人仍不接受征地补偿安置审核结果,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安置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九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
13、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GPS丈量为准,丈量误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o征地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扣缴2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二十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支付到户。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青苗及附着物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到位的,由用地单
14、位处理。第二十一条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第二十二条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第二十三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协议签订并腾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的
15、5%给予奖励,不再另行支付其他奖励费用。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第二十四条征地青苗(包括零星花果木)补偿按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果园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见附件。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迁坟公告,经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助,逾期未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处理。第二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16、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房屋及其他拆迁补偿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授权的征地拆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下列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1 .实际测量面积小于权证登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 .实际测量面积大于权证登记面积的,按权证登记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无证建筑面积处理。(二)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登记或审批面积认定;本款规定的相关合法建房审批手续遗失的,以建房审批原始档案资料作为
17、认定依据。对认定为合法的房屋,面积和层数按以下原则处理:1 .实际测量占地面积小于登记或审批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实际测量占地面积大于登记或审批占地面积的,按登记或审批认定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超出部分按无证建筑面积处理;2 .登记或审批载明了层数的,按登记或审批载明的层数认定;未登记或审批载明层数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层数认定。(三)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的建房审批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载明用途的以实际使用用途为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擅自加高、升层或超面
18、积部分;(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被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主体、装(修)饰根据不同结构类别按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某某 市集 土地 征收 及其 房屋 拆迁 补偿 安置 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402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