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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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1月,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应分摊的税款在其余各分支机构间分摊五、调整了不适用办法的企业范围六、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及总机构查补税款由中央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一、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
2、、总机构查补税款的分摊1、改变了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均由总机构统一缴库,分支机构只分摊季(月)度预缴税款,不参与汇算清缴的做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总机构查补税款的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改变了总机构查补税款由总机构全额缴库的做法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
3、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二、“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为上年度,完全按照会计准则口径,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1、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保证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上半年预缴、下半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都采用一个所属区间的“三因素”数额计算分配比例克服了新设立企业第二年上半年
4、因没有上上年度“三因素”数额而无法参与就地分摊缴税的问题。2012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从2013年一季(月)度起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名单已下发管理员系统),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三因素”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3、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
5、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4、“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5、“三因素”以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数据为准,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6、税款分摊比例年度内一般不
6、作调整,下列情况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除外(1)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3)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
7、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7、取消了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时,汇缴时采用本年度“三因素”重新计算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三、赋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权,查补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50%就地缴纳1、明确了对分
8、支机构的税务检查权限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2、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计算方法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检查时,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对分支机构检查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3、明确了对总、分支机构查补税款的缴纳方式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50%就地缴纳总机构的查补税款,50%按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
9、50%就地缴纳,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4、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需报送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新办法的六大政策变化,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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