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的新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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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定的新制度对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提出的新要求,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主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2013年7月1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正式施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尤其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与原施工合
2、同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加突出。从2009年开始,经过先后4年多的努力,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组建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课题组,已先后完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网上征集修改意见、反复修改完成送审稿、报批稿以及专家论证工作,2013版施工合同于2013年4月顺利通过住建部领导最后的审批,5月29日已组织全国宣贯。,目 录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设定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二、建设单位在表面市场地位主动前提下面临的各种工程合同风险及应对。三、准确贯彻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以及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出的新要求。,一、2013版
3、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设定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双轨制,双轨制的涵义:,1、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2、接轨国际惯例,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先后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示范文本。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已沿用至今。现已为2
4、013版施工合同所取代,新版施工合同共20条116款。2011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就主管的房建项目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该文本共20条108款。(2)发改委等九部委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示范文本。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1款。2012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9款。,(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2013版示范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
5、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第1条:一般规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交通运输 1.11知识产权 1.12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6、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3条: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第4条: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协商和确定,第5条: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 5.2质量保证措施 5.3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质量争议检测,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2职业健康 6.3环境保护,第7条: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 7.
7、2施工进度计划 7.3开工 7.4测量放线 7.5工期延误 7.6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暂停施工 7.9提前竣工,第8条:材料和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第9条:试验和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 取样 9.3 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第10条:变更与调整,10.1 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
8、权 10.3 变更程序 10.4 变更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0.9 计日工,第11条: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支付账户,第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竣工验收 13.3工程试车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施工期运行 13.6竣工清场,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
9、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第15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缺陷责任期 15.3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第17条:不可抗力,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第16条:违约,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18条:保险,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4 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第19条: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
10、的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第20条:争议解决,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三)2013版施工合同根据市场的需求,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FIDIC)创设的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1、通用条款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的双方互为担保制度;2、通用条款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3、通用条款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4、通用条款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物权证书移交制度;5、通用条款第15.2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6、通
11、用条款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7、通用条款第19.1和19.3款规定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8、通用条款第20.3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议过程评审制度。,独创,二、建设单位在表面市场地位主动前提下面临各种工程合同风险,1、因不了解投标人的投标策略引起的风险,1、不了解也不研究承包人的投标策略。2、放松在投标文件中必须的明确提示。3、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未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作实质性响应。,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因约定不明、约而不定而陷入被动。,(一)建设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表面市场地位主动的市场风险,2、因不了解施工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引起的风险,(1)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2)关于合
12、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3)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3、因不适应承包人加强签证、索赔引起的风险,未制订对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证索赔管理办法和应对措施,工程投标和结算采取“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方针策略,4、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引起的风险,不少开发企业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或完全失控放弃管理,以至工程出现因此引起的各种问题还不知原因所在。,5、因不重视工程质量验收及其管理引起的风险,工程质量问题未在隐蔽工程验收和验收时及时发现、及时解决,6、因缺乏证据意识和履约抗辩权意识引起的风险,开发企业在工程合同履行实践中依法行使履约抗辩权并取得成功的实际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不少开发企
13、业缺乏证据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学习、研究法律规定的履约抗辩权以及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运用。,(二)建设单位化解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九字方针的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北京西长安街上的新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大楼,招投标合同固定总价:17亿元
14、,工程竣工结算增加为21亿元,设计变更会导致固定价格的被否定,1、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承发包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造价,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和对价,是承包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司法实践中,当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工期延迟提出索赔时,承包人往往会以发包人的变更为由提出工期顺利要求,而发包人的变更依约确实会使承包人的工期得以顺延。于是,合同工期是否应予顺延成为许多案件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第13条
15、“工期延误”的13.1款:“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13.2款:“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16、顺延工期”。,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的11.2款:“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对于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第29条“工程设计变更”的29.1款: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
17、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29.2款: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29.3款: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
18、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签证的新规定,第10条“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
19、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第19条“索赔”的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20、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款“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规定:“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
21、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2款“发包人的索赔”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
22、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第19.4款“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规定:“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对“提出索赔的期限”的规定:(1)承包人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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