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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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二,主讲人:胡吕银 戚兆岳 于雪峰,(物 权 法),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物权法的发展过程(1)罗马法。罗马法的对物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对人的权利,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遂将其概括为物权。(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没有采纳物权的概念,它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题囊括这些权利。(3)德国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对后世的民法典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日本、瑞士、中国台湾地区都仿效了德国模式。(4)中国的物权法源自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5)将物权法与市场经济画等号的观点是错误的。英美法没有物权法,大陆法系也不都叫物权法。,2物权法的定义(1)传统物权理
2、论的定义。传统物权法将物权法定位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2)物权二元结构论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3)物权法双重结构论的定义。物权法是调整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单一与共同关系的法律。,二、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在于帮助人们在日常的、正常的生活轨道中获得财物、保存财物和使用财物。具体而言:(1)物权法要确立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物;(2)物权法要发现和确立什么是财产权益、包括哪些财产权益;(3)物权法要确立和维护基本的财产秩序;(3)中国的物权法要反映和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章 物权的性状,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一定的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有
3、排他效力的权利。2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界分传统权利关系三要素的区分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只有从客体上区分民事权利才具有根本性。物权的客体物;债权的客体给付,即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或智慧信息。,二、物权的客体1物与财产的区别2物与有体物、无体物的区别3物的特征物的一般特征客观实在性、确定性;根本特征特定性。4物的定义(1)传统物权理论的定义。物即有体物。(2)物权二元结构论的定义。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3)物权法双重结构论的定义。物,是一种既存的确定的财产利益。5物的存在形态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即实物和价值物。6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原物与孳息(3)主物与从物(
4、4)单一物与集合物,三、物权的性质1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含义物权直接支配性是指物权人依据物权自主选择或决定在物上实施一定行为的属性。具体而言,法律赋予物权人对一定财产利益的自始自终的控制力,其基本含义在于不管财产处于何种状态,物权人都与财产有权利义务上的关联性,能够实施直接影响一定财产利益地位和命运的行为。2物权直接支配性的体现(1)直接支配性首先体现的是一种人与物的可识别关系。(2)物权人的直接支配性表现为对物的两种控制力:一是最终的控制力,以所有权来表示;一是现实的控制力,以占有权来表示。,四、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延伸,就是指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
5、物权人排除废物确认不当干预、不当拒绝其物权存在和实现的效力。具体含义是:(1)权利主体的唯一性;(2)物权之间的不兼容性;(3)物权的对抗性。2传统物权理论上的其他几个物权效力传统物权理论上有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这几个所谓的物权效力要么不存在,要么被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性和排他效力所吸收。,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合同债权实行自由创设,亦即合同自由。物权为何要法定?这是由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所决定的。赋予物权直接性和排他效力,但物权人不能任意地创设
6、物权。2物权法定的内容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等,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地创设。,3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当然首先是物权法,但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物权法定的“法”。即只要对物权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都可算作法定之“法”。但要符合三个条件:(1)已经形成一种权利义务规则;(2)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3)符合物权法理。4物权法定的程度严格的物权法定与宽松的物权法定。物权法采用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台湾学者谢哲胜、苏永钦主张取消物权法定原则。扬大的刘正峰也持这一观点。孟勤国和我主张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5物权法定的价值实现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个别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一权原则
7、的含义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存在内容效力相互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其他物权。2一物的特定化“一物不是自然状态的实体或一般意义的存在,而是特定场合下的物。”“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物,是特指某物,而且应该是某一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一物”也具有相对性,如单一物和集合物、股份和公司财产3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为物权直接支配和排他效力奠定了基础;理清了公司财产法律关系;捍卫了国家所有权。,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的含义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通过法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让他人知晓谁有物权、有何物权。这仍然是物权的性质和效力所决定的。,2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占有。动产占有是占有人实际握有动产的状态,
8、是占有人对动产拥有物权的外部标识。不仅如此,占有也是物权人证明其物权存在的基本形式。对于动产,占有几乎是证明物权的最充分、最直接的证据,绝大多数情况下,动产物权是依靠占有的事实推定而成的。因此,在物权法中,只能奉行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地产物权属于占有人的准则。,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人拥有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标识。登记是一种国家意志行为,具有最公开、最有效力的物权公示作用。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最充分的排他效力,但不能反过来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唯一方法。占有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也不能丧失占有。,3公信原则通过法定的方法所公示的物权,法律就推定
9、其具有真实性,社会公众因相信其真实性而进行交易。亦即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的公信力。4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公示所显示的物权状况与实际的物权状况永远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时法律就必须做出一个价值选择,是保护相信公示物权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还是保护真实的物权人?物权法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只能选择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一内容在下一章的物权移转中还要详细介绍)。,第四章 物权的运行,传统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逻辑和表述上的缺陷:用物权变动来表述物权的运行过程,变动是已有事物的变化,而物权的产生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是物权变动所不能涵盖的。物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已有
10、到发生某种变化、从存在到消灭或丧失的过程。故用物权的运行来表述可能更恰当些。,一、物权的设立1物权设立的概念物权的设立也称物权的产生,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物上为自己或他人设定物权,导致物权的产生。这是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传统物权理论往往称之为物权的取得,其缺陷有二:(1)逻辑上的缺陷。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产生,含义是不一样的,取得较产生的含义来得广,一些物权移转的内容也可放在这里,(传统物权理论将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依赖他人的既存的物权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等事实行为,没收、善意取得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依赖他人的既存物权而
11、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取得。继承也是继受取得。)这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使逻辑上较为混乱;还是我们前面的表述更合逻辑。(物权的过程,包括物权的设立(产生)、移转和消灭。),(2)内容上的片面。将物权的取得是放在所有权中来介绍。似乎只有所有权才有取得或产生的问题,这是不恰当的。,2物权设立的种类物权的设定存在着极强的国家意志,集中表现为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定原则只是为当事人设定物权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具体到某一物权的设立,还需有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依是否需要他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介入,将物权的设立分为:单方的物权设立与多方的物权设立。,(1)单方的物权设立。仅需一方当事
12、人的意志和行为的物权设立,如先占、生产、没收等。但须受两点限制:一是依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设立;二是只能为自己设定物权。(2)多方的物权设立。需要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物权设立,如产品或利益的分配导致财产的归属、用益物权或占有权大多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设立的。,3物权设立的方式当事人设立物权的意志和行为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相对固定的物权设立方式:(1)先占。一定的主体在无主物、遗失物和埋藏物上先行设定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行为。先占是罗马法时代很重要的物权设立方式,在近代民法也受重视,但在现代民法中,其地位大大下降。罗马法认为,先占是设定所有权的方式。其实,先占所设定的不一定限于所有
13、权,如果先占人只想设定主体不明物的占有权,有何不可?先占的构成条件:一是先行占有主体不明物;二是占有行为不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利益;三是为自己设定所有权或占有权而占有主体不明物。,(2)生产。一定的主体通过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生产活动获得的产品无论是形体还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皆非生产前可比,是一种新物。一般认为生产是所有权的设定方式。这在农业经济时代较为普遍。在现代社会则并非如此简单。这需要新的确权依据,即生产资料的所有人与生产者是否同一。在同一的情况下,则设定所有权;在分离的情况下,则设定占有权,对外而言,这并不重要,对内则需要其他的确权依据。生产只能证明生产者对产品的占有是合法的,拥有占有
14、权。,(3)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与生产有所不同,添附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单独形成所有权,因为添附是不同所有人之物的合成,在客观上有如何确认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添附之物归谁所有,无法从添附本身得以说明,必须借助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确权原则。如按原物价值的大小,按原物或不动产的归属,按加工原材料的归属等。但添附在任何时候都能确认占有权,因为添附在客观上有一个非所有人占有他人原物的问题,添附是合法占有添附之物的事实依据。,(4)制单。签发票据或制作具有物权效力的单据或凭证。票据和具有物权效力的单证,如提单、仓单、存单,一般而
15、言,是所有人原有财产的价值转换,但与原有财产没有物权上的继承关系,因为,这些票据和单证的制作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由于其通常可以背书或交付转让,从流通的角度上,须以无因性切断原有财产与票据单证之间的权利联系,使得票据和单证所标明的物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作用。制作票据和单证是设立物权的行为,只要制作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内容要求和法定程序,就能创设票据和单证的权利,至于有无真实的财产价值支撑单证,在一般情况下,不影响票据和单证的物权效力。制单所设立的权利通常是所有权,但也有占有权,如车船票,运输合同只是车船票权利的基础关系。,(5)协议。当事人就设定物权达成的一致的真实意思。这是物权设立较为普遍
16、的方式。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当事人就财产利益的分配和划分达成协议,从而在各自取得的财产利益上设定所有权。公司的利润分配、加工物的归属等。二是当事人就一定的财产的经营或使用达成协议,确立起经营人或使用人对所有人财产的占有权(用益物权)。协议设立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不相冲突,因为协议须在物权法定原则的范围内进行,协议只是设立物权的工具或手段。,(6)法定取得。一定的主体依据法定事由取得物权。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继承法中的继承取得,刑法中的没收取得,行政法中的征收征用取得,均属于取得物权的法定事由。法定取得,不以原有物权存在与否为前提,在法定事由下,一定的主体以一定的行为重新设定了所有权或设定占有权。
17、法定事由是法律为了解决一些特殊的财产问题而做出的规定,如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等,以相对公正的标准将物权确定给某一主体。,物权法第二章题目是“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似乎是要规定物权的过程,但文本并无这些内容,特别是没有物权设立的内容,只是规定了物权设立和移转的公示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规定了物权移转效力的处理规则,以及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处理办法。对物权的设立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将给这些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带来一定的麻烦,我们一定要从学理上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以应对社会生活的需要。,二、物权的移转1物权移转的概念物权移转是原
18、物权人将物权移转给他人,使他人成为新的物权人的过程。理解物权的移转应把握这些内容:对原物权人,这意味着其自愿或被迫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不再拥有物权;对新物权人,这是从原物权人出继受取得物权。物权由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个主体,不是一个简单的交付事实,而是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置换,原物权人成为物权的义务人,原义务人成了物权人。不仅如此,还导致其他的物权义务人必须面对新的物权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有时不重要、不复杂,有时却非常重要、复杂。,物权移转具有三个要点:(1)原物权人与新物权人具有法律上的承继性,一方丧失物权与另一方取得物权是天生而且不影响物权存续的性质和效力。这是物权移转与物权设立
19、的根本区别。(2)所移转的物权完整充分,是原汁原味的移转。物权的移转是原物权人丧失物权,新物权人取得物权的全部权利义务,而非部分。(3)物权移转的对象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人们通常将物权移转理解为所有权移转,这一方面是因为所有权移转比较常见,法律关系的变化比较清晰,同时也是因为传统物权理论一直不太关注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移转。实际上,为移转占有权而进行的买卖并不少见。,2物权移转的回转物权移转以后能否产生物权的回转,一直是物权法上的一大难点。大陆法系主要有三大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二元理论认为:物权移转主要是一个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互关系问题,买卖等法律行
20、为是个法律事实,物权移转则为其法律后果新的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简单地确立三个基本规则。(1)基于法律事实的错误产生物权的回转;(2)物权的排他效力止于交易安全,即无处分权人基于正当交易移转物权,受让人取得物权,受让人明知无处分权的除外。正当交易可借助物权法定的公示方式从客观上加以确定。(3)无处分权人基于不法原因移转物权,受让人取得物权,但不法原因仅在受让人一方存在的除外。,3交付和登记的属性物权的移转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需借助一定的方式。这就是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1)动产交付。交付是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是指直接的移转占有,也称现实交
21、付;广义还包括各种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付。简易交付先占后买;占有改定所有权改定或先卖后占;指示交付出卖人指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代为交付;拟制交付以物权凭证替代动产本身的交付。,(2)不动产登记。交付与登记是物权移转实现的重要标志。交付行为和登记行为是引起物权移转的法律行为的内容之一,但交付和登记一旦完成即成为新物权人取得物权的重要标志。,三、物权的消灭1物权消灭的含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人丧失物权。物权消灭有法律上的消灭和事实上的消灭。事实上的消灭主要是指因物的灭失而消灭。物权的消灭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消灭。,2物权消灭的原因(1)物权混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同归于一人而导致物权的消灭。(2)抛弃。
22、依物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抛弃物权除需以意思表示方式进行外,还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抛弃方式。此外,物权抛弃还不得妨碍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3)期限届满。(4)合意消灭。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5)法定消灭。当出现法定的事由,物权消灭。如时效取得、自然人死亡、征收征用等。(6)物的灭失。(7)出让人一方因移转物权而消灭。,第五章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概述1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保护是指法律为防止物权受到侵害而作出的各种规定。物权保护从来就不仅仅是物权法或民法的任务,而是各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物权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民法(物权法)保护,其对物权的保护最直接最全面。物权的公法
23、保护和民法保护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关系。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之间也是相互配合的关系。,2物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平等保护物权应是物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平等保护物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法律应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应偏向任何一种物权。(1)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平等;(2)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地位平等。二是法律应针对各种财产权的特点甚至弱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措施,即区别对待,针对保护。,3物权保护中的实物与原物传统物权法将原物的保护作为物权保护的核心。实际上,原物和实物的重要性被过分夸大了,在机器大工业出现后,原物不可替代的可能性极小,赔偿了等值的金钱之后不能买到相同商品的情况实属罕见。因此,
24、没有理由坚持原物和实物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只要在经济利益上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即可。物权保护应坚持以下三点:(1)“物权保护以财产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标准”。保护物权人的权利,不一定非要原物和实物不可,双方都有权利选择物权的保护方式。,(2)原物和实物保护在少数场合仍然应当坚持。某些物除了具有金钱价值之外,还具有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其他价值,金钱赔偿不能完全恢复受损权利,应当适用原物和实物保护原则。其判断标准以物是否存在金钱无法补偿的其他价值。(3)物权保护应坚持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造成新的损失。如果原物和十五保护虽有可能,但是会造成物的浪费和新的损失,则应当选择金钱赔偿方式。,二、物
25、权保护的方法1自力保护自力保护又称自力救济,其对于物权保护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虽然公力机关具有权威、强力的特点,经由公力机关居中裁判相对公平,但公力保护也有弊端:成本高、程序复杂、资源有限。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损害价值小、持续时间短的侵害物权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往往不值得适用公力救济,适用自力救济比较有效率。自力救济的方法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2公力保护物权公力保护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主要讲的是以诉权为内容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提起相应诉讼,也可以起诉为后盾争取和解或调解。这些方法主要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确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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