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ppt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ppt(5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学之十一,一、概述,1含义: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11特点:1)适用机关的特定性;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对人:犯嫌、被告人;对物不适用;,一、概述,3)目的的非惩罚性;4)依法定程序适用。12作用:1)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3)威慑作用;4)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5)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一、概述,13与刑罚的区别:a)目的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机关不同;d)法律依据;e)适用时间;f)稳定性;g)法律后果不同。,一、概述,
2、14与行政处罚区别:a)性质不同;b)适用对象不同;c)适用机关:d)法律依据;e)稳定性。,一、概述,15与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区别:1)性质不同:保障预防功能/保障之外还有制裁功能;2)适用对象不同:犯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的人等;3)适用阶段不同:刑执行阶段不适用强制措施;而民行则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都可适用;4)适用机关不同;5)种类不同:民: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6)法律依据不同。,一、概述,17性质:暂时性强制方法;目的: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18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或相当性
3、原则:要求采取的审前强制措施必须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当或相适应。4)可变性原则。,一、概述,19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和应考虑的因素 1)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2)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妨碍诉讼活动的可能性及其大小;3)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掌握情况;4)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二、拘传,1含义: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2特点:a)对象的特定性:b)目的特定性(不具羁押性):c)适用机关:公、检、法;d)时间的短暂性(12H)。3与传唤的区别:传唤: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参加诉
4、讼的方法。,二、拘传,a)性质不同: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而传唤不具有强制性。b)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传唤的对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c)强制力不同4与留置盘查区别5.程序:a)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b)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拘传,c)拘传持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起算;d)拘传地点应在被拘传者所在市、县内(公安规定A60;检察规则A35);e)被拘传者到案后,应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立即释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三、取保候审,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
5、金,保证其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适用2 1对象:犯嫌、被告人;适用的机关:公、检、法;22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三、取保候审,5)对已被依法拘留,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办案期限内不能办结,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23例外:公安规定A64;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嫌;3
6、)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嫌;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嫌。检察规则A38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嫌;,三、取保候审,2)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嫌。34方式:1)人保:(属于纯粹的人格担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A保证人条件:刑诉法第54条;,三、取保候审,与本案无牵连:即无直接利害关系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指能约束犯嫌、被告人的行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未受到限制”指何种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B 检察规则A48;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19;
7、2)财产保:司法机关责令犯嫌、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三、取保候审,A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人民币交纳,其他货币和财产都不能作为保证金;确定保证金的标准: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第5条第2款;B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检察规则A44;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关于取保规定A5;C保证金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D保证金的没收:没收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可申诉关于取保规定第18条;,三、取保候审,注意: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同时并用。刑诉法第53条;关于取保规定A4-
8、2;35被取保人的法律义务与后果:刑诉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36取保程序:1)取保提起方式:a)司法机关主动采取;b)犯嫌所聘律师、犯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三、取保候审,2)取保的执行:a)普通案件由犯嫌、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b)涉及国安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3)取保的特别程序:取保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经该代表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取保乡、镇人大代表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报告。4)取保的期限:12个月。,三、取保候审,5)取保的解除、撤销、变更:解除理由:被取保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期限届满取保的撤销、变更:刑诉法第73条“不当”包括:不应采取取保应予以撤
9、销;应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变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逮捕;,三、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情形:检察规则A53;司法实践中,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取保候审,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未逮捕的,疾病
10、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三、取保候审,注意:公安规定A136;第136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四、监视居住,1含义: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2适用对象:同取保,实践中,多适用于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的犯嫌、被告人。3被监视居住人的法律义务:刑诉法A57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监视居住,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
11、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注意:公安规定A100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四、监视居住,4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公安规定A99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9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四、监视居住,附录:第97条 公安机关应
12、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监视居住,5程序:1)决定:公、检、法都可决定;2)执行:由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公安规定A101)第101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第10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
13、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3)期限:6个月。6解除、撤销、变更:同取保;但变更通常变更为逮捕。,五、拘留,1含义:公、检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2特点:1)剥夺人身自由;2)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公、检等侦查机关;3)对象与条件的特定性;刑诉法A61;第61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4、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五、拘留,(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4)属于临时性强制方法。3程序:1)公拘留犯嫌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拘留犯嫌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五、拘留,2)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3)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拘留
15、人家属或单位;4)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5)拘留本级人大代表犯嫌,应立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上级人大代表犯嫌,应当立即报其所属人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嫌,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也可委托该级同级的公安(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犯嫌,由县级公安(检察)机关报告乡、镇人大;,五、拘留,4拘留的期限:一是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0
16、日;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一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五、拘留,三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另外,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的期限分别为:一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
17、日以内作出决定,即拘留期限为10天;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4日,即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4日。,五、拘留,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刑:程序措施,不具惩罚性;行:惩罚性;2)适用对象:3)期限不同:刑:10/14/37;行:15日;4)作用/功能不同:刑:保障功能;行:惩罚与教育;5)适用机关不同:刑:公、检;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6)救济方式不同:,五、拘留,6刑拘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机关:刑:公、检;司:法院;2)适用对象:刑: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严重妨碍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等;3)性质不同:刑: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法学 强制措施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394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