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1辅导老师吴国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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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1)辅导老师:吴国芳,绪 言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对象和范围1、外国法制史是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2、确定科学范围的原则。3、外国法制史同其他相邻学科一一外国经济史、外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和外国部门法史等的关系。,二、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1、时期划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和法律制度的特征进行划分。2、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第一节两河流域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
2、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第一章古代法综述,一、楔形文字法律的产生与演变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乌尔第三王朝(前22-21世纪
3、)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3、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4、公元前一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注:1、什么是乌尔纳姆法典?约在公元前世纪至公元前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2、列举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二、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
4、三部分:序言、法典正文和结语三段论。、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三、汉穆拉比法典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
5、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三)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2、社会等级制度。规定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表现了奴隶主和奴隶的阶级对立关系,自由民内部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注、什么是阿维鲁和穆什凯努?3、财产制度。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举例)4、契约制度。债权法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和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具有进步意义。5、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男女不平等,家长特权。6、刑法制度。严格保护私有财
6、产权,对侵犯财产犯罪规定得最多,处罚也最为严厉。侵犯人身罪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同态复仇。7、司法制度。神明裁判在诉讼中占重要地位。,注、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等,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法典刻在黑色石柱上,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它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已知的奴隶制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它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第二节古 印 度 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代印度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古印度奴隶制法律的渊源,
7、基本特点、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发展和渊源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各奴隶制法的总称。(一)产生、公元前15世纪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以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前世纪,原始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种姓制度。(二)发展和演变、由于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反抗斗争的加剧,前世纪,佛教以反对婆罗门教而登上历史舞台。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前世纪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国教。2、公元4世纪左右,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印度教(新婆罗门教)。印度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
8、法律准则而成。,注、什么是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婆罗门教法所推崇和维护的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基本制度。,二、渊源(一)婆罗门教类:1.四部“吠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2.三部“书”3.三部“经”: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4.婆
9、罗门教的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以摩奴法典为最著名。(二)佛教类总称:三藏(经藏、论藏、律藏),佛教法的中心内容为“五戒”。(三)其它渊源:国王诏令。三、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结构(二)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三)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摩奴法典约形成于公元前世纪公元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传播到东南亚及远东地区。,第三节古 希 腊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希腊法的产生、发展;掌握古希腊法的主要特征,雅典“宪法
10、”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雅典的债法和诉讼法,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1、古代希腊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地区。2、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3、产生和演变公元前20世纪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公元前15世纪公元前12世纪,迈锡尼文明;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荷马时代城邦建立,各城邦立法,其中德拉古法开创了成文法时期,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4、了解希腊化法律 36页,古希腊法的主要特征二、古希腊法的特点其基本特征有:1、古希腊法是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并非希腊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
11、。2、古希腊没有产生像罗马法那样的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而非分析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3、古希腊法中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发达,尤其是宪政方面的立法对后世影响很大。4、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希腊诸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三、雅典“宪法”雅典“宪法”: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联系,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故称雅典“宪法”。1、创建和发展以及繁荣()德拉古法,雅典第一部成文法。(2)梭伦改革梭伦“宪法”的内容,为雅典民主政治的
12、形成奠定了基础。梭伦“宪法”:P26-27页(3)克里斯提尼改革创设人议会,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行了立法改革,将雅典划分为10个选区,使地域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彻底消灭了氏族制度的残余,还创设了500人议会,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克里斯提尼改革进一步推进了雅典的民主进程。(4)阿菲埃尔特改革(5)伯里克利的“宪法”,(5)伯里克利的“宪法”伯里克利的“宪法”:第28、29页。民众大会:是古代雅典的一个权力机关,梭伦改革时,赋予民众大会拥有决定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力,克里斯提尼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伯里克利时期,民众大会成为
1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雅典奴隶制民主制的一个表现。通过多次改革,雅典奴隶民主制确立起来。梭伦立法奠定了民主制宪法的基础。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先后制定了较完备的雅典宪法,民主政治得到高度发展。伯里克利的“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民众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公职人员选举制。,2、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原因:(1)雅典是一个工商业较发达的国家,农业则相对落后,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占多数,雅典难以长期维持贵族政治而终于建立起民主政治。()工商业赢得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支持,他们是公民的大多数,奴隶主阶级不能不考虑他们的要求。()雅典奴隶的数目比自由人多达十几倍,这种阶级结构,也促使奴
14、隶主阶级力图缓和自由人的内部矛盾。,3、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民主性()实行直接民主制,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所有公职人员均由抽签选举产生,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上得特权。()确定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注:什么是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克里斯提尼改革后不久,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
15、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这是雅典直接由公民维护民主制度的措施。,局限性()“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妇女和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奴隶和外邦人(不享有公民权)没有政治权利。()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才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天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会,仍然是难以做到的。()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提出方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的,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第二章罗马法教
16、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古罗马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掌握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基本特点,掌握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深远影响和在法制史上的地位。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它不仅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第一节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一)十二表法的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叶,由于罗马平民的斗争,元老院成立10人委员会,制定成文法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严格维
17、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侵犯人身和财产的各种行为,规定了惩罚和损害赔偿条款。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对贵族的司法专横作了一些限制。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二)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属人主义原则。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始,由于罗马疆域扩大和商业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间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人有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设立外事裁判官,根据“公平
18、”、“正义”的原则断案,这样就创立了一套有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三)法学家的活动1、共和国后期,法学家的实际应用性活动。2、帝国初期,两大法学派别: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3、中期,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四)国法大全的编篡,(帝国衰落时期)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以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学家编篡了三部法律汇编:、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成立了法典编篡委员会,其中的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
19、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来的法律简明教本,是官方指定的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和其他三部汇编法律统称为国法大全。、优士丁尼学说汇篡后优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将他生前的168条赦令编为:、优士丁尼新律公元世纪,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渊源、在王政时代(公元前年前)的后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共和国(公元前世纪前世纪)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是市民法的基础。、共和国中后期,对外扩张,大量外
20、来人,本国法律很难调整外来人的关系。出现了万民法。此外,还有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帝国(公元前世纪)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解答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帝国前半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中世
21、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篡、优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二、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一)公法和私法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公法涉及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以书面形式发表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裁判官的告示。不成文法指习惯法。(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
22、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自然法只是一种美好的理念,而非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四)市民法和长官法按立法方式的不同:市民法是罗马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长官法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五)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按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不同: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物法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第三节罗马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一、罗马私法极为发达完善。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五、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篡,(二)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是确
23、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以及调整自由民内容的各种关系。、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1)自然人。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有两种含义:生物学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什么是人格?人格权: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内容: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将居民分为
24、自由民和奴隶;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根据家庭权享有的程度大小,将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2)团体。古代罗马法上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罗马的两种婚姻: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什么是有夫权婚姻?特征: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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