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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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再保险,一、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再保险、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等基本概念,把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再保险的主要种类,认识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的概念、责任的划分、特点和运用,掌握分出业务经营管理和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二、教学重点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主要种类;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的保费及责任的划分、优缺点和运用。三、学时安排4学时。,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及其相关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
2、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做再保险人,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转分保: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种做法叫做转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部分再保险与全部再保险 原保险人的风险转移,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前者称为部分再保险,后者称为全部再保险。,部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须自留一部分所承保的业务,它们的目的是加强原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利害与其关系。现实中的再保险业务大多为部分再保险。全部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承担的保险业务全部进行再保险。在这种情况
3、下,原保险人无任何责任可负,他仅仅是赚取再保险佣金或手续费,其地位类似于经纪人。,分保保费与分保手续费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人要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因此需要相应地支付一部分保费给分入人,这种保费叫做分保保费;分出人承保业务需要费用,因此,他也要向分入人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再保险人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在保险市场上,承保人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其中主要包括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等。,二、再保险的作用,由于费率、保险金额、业务量以及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业务的经营有时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已经充
4、分表明,通过再保险,有以下作用:,1分散风险 从理论上讲,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如有价值量较小,但风险单位较多的家庭财产等,也有价值量大而风险单位数量少的航空、核电站等。如果过分拘泥于可保险风险条件的要求,就有可能使保险人丧失许多业务。,但如果承保了许多不具有可保险条件的标的,又可能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矛盾,而再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方式。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
5、险。,2、限制责任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保险人在制订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通过再保险这种方式,可以将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但有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同时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这就产生了自留额的责任积累问题。,(3)扩大承保能力根据大数定理的要求,保险人必须
6、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接受尽可能多的投保人的投保。但这一要求有时又会受到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限制,而后者主要受其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对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冒险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得不到补偿。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得法令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业务量与其资本额的一定比例。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再保险费,因此,通过再保险,就可以达到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4、促进保险业务的竞争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保险业与其他许多工业产业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往往
7、是同质的,他们并不是一种互补产品或配套产品。,如溢价拥有500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寿险产品,而一家只有一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提供许多寿险产品。如果没有再保险,这家小公司是很难与大公司抗衡并在保险也种存在下去的。而如果没有竞争,由大公司完全垄断和操作市场,最终受害的则是消费者。,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保险基金的作用。,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从合同的关系上看,再保
8、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即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同时失效。3、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原保险人作为分出公司与再保险人作为分入公司,他们之间在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上可采用比例分摊责任和非比例分摊责任的方式。由此便
9、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转嫁和责任分摊,通常是基于原保险人所接纳的业务性质、保障程度、分布区域以及责任累积和承保能力的综合考虑,是多方面因素权衡的结果。原保险人自身承担的责任为自留额,转让出去的部分为分保额。自留额与分保额的选用可以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的大小作为依据,,如按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即为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如以赔款金额确定自留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就为非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巨灾超赔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
10、比例分配保险金额,相应的再保险费计算以及赔款的分摊也全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同一比例分担。,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将所承保的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使危险责任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实行成数比例分配。,由于成数再保险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险费和赔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成数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为特点的再保险方式。由于承担的危险责任和所获的再保险费收入都以同一比例分配,因此所取得的经营结果,不论盈余或亏损,双方的利益关系始终是一致的。,可见,这种再保险方式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也是唯一利害
11、关系完全一致的分保方法。成数再保险对于缔约双方来说,手续比较简便,管理费用比较节省,每笔业务都按固定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摊业务管理费和赔款,同时分享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当。因此,只要准确算出总保险费和赔款总额,便可一一推算出相应的分摊数。,如一宗运输货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30%,即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甲再保险人分担30%,也就是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乙再保险人承担25%,即250万元的保险责任,丙再保险人承担 15%,即150万元的保险责任。,若保险费收入为1万元,则原保险人按比例得3000元,甲再保险人300
12、0元,乙再保险人2500元,丙再保险人即为 1500元。若发生赔案也按约定的比例,由原保险人和甲、乙、丙三个再保险人共同分摊。当然其中各个再保险人也需按比例支付给原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责任分担和保费分享的计算并不繁杂。因此成数再保险可适用于特种业务,如核保险、航空险、责任险、汽车险以及建工险,而且在转分保中一般也被采用。,成数再保险方式对于分散危险责任比较彻底,它是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都实行了分保。但是成数再保险一般都有最高承保限额规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规定最高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仍需由原保险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成数再
13、保险对于巨额风险,往往需配以其他形式的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危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金额太大,以固定比例测算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然会相当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都需控制各自的责任范围,因此还必须借助其他的再保险方式,以便更有效地控制责任额度。,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
14、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如承接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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